威信县各类户口办理条件以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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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各类户口办理条件以及流程
一、分户
1、条件:户籍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因婚姻或其它关系发生解除、变更,需要立(分)户的,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分户应当遵循“一户一址”的原则。对同一住所内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的,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的,允许分户。已开展乡村地区门楼牌号编赋工作的,应当按户籍地址规范要求,以户为单位为分户家庭编制门楼牌号。
2、办理立(分)户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分家(户)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3.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含,调查村(居)委会意见);4.《居民户口簿》。5.宅基地使用权证(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未完成前不作为分户的必备材料)。
二、并户
1、条件:居民因结(离)婚、住房调整、亲属投靠等原因家庭成员合住一处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户,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并户手续,并注销另一方的户口簿。并户一般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亲属关系;二是同居一处;三是共同起伙,一起生活。
2、提交材料:一是双方户口薄;二是结(离)婚证,亲属关系证明;三是个人并户申请。
三、落户
(一)婚生子女出生登记:凭《公民落户申请表》、出生医学
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
(二)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原则上随母落户,凭婴儿母亲提交的《公民落户申请表》、陈述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申请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公民落户申请表》、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公民落户申请表》、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情况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后办理。
(三)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的法定抚养人提交的《公民落户申请表》、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四)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社区(驻村)民警综合调查意见、《公民落户申请表》登记户口,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提供有DNA 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五)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应通过部、省、市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另一方全户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注明出处、加盖印章并交申报人签字),或查验另一方全户人员《居民户口
簿》、收取复印件(注明出处、加盖印章并交申报人签字),确认婴儿未随另一方登记户口的,可作为未落户证明使用,无须提供父亲或母亲一方未落户证明。
(六)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但女士官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父(母)亲一方的部队所在地的公共户登记户口。
(七)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随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亲落户。
(八)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提供相应法律效应的中文翻译)、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在父(母)亲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国外出生子女已取得外国国籍,并持有国外签发的护照进入国内的,不再登记国内户口。
(九)夫妻双方或一方原为本地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可由居住在本地的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申请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常住户
口。
夫妻双方均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要求在国内申报户口的,准予落户,可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亲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十)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在港、澳、台地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可凭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及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登记户口。父母亲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夫妻双方均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回中国内地所生的子女,可凭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
(十一)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
地申报户口。
对确实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国籍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的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查实出生、国籍、亲子关系情况的,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 对通过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后,仍不能核实出生、国籍、亲子关系的,由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亲提供有DNA 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后,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对年满14 周岁以上的人员,由派出所开展专题调查,并经公安出入境、国保或反恐等部门证实没有长期出境、参与国外非法组织等情况后,落户地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办理。
四、补录遗漏户口落户
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需凭以下材料,经派出所所长、县区公安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办理户口补录。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
3、按照二代证制证要求拍摄制证照片,注明被拍摄人姓名、拍摄民警、拍摄日期、地点,加盖派出所印章。
4、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或街道出具被申请人出生情况证明和关系证明(父母或监护人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要同时出具被申请人的相关出生情况证明);
5、医院出具出生记录证明,需接生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如系个体或家庭接生员接生,需提供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派出所核对后加注系原件复印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