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2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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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
1. 合同是两个及以上的当事人之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
我国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发达保险市场多分为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
2.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的特性:(1)保障性;(2)附合性;(3)射幸性;(4)最大诚信性。2009.7多2011.7多
经济合同可以分为协商合同和附合合同两大类。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大部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订立的,因此属于前者;但保险合同则不同,其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考虑,而就合同的条款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所以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2009.4判。
射幸性的特点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
2010.7单在确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时,我国采用明确说明。2015.4名告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如实的陈述。
3. 简述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
(1)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2009.4单2011.7单。
(2)暂保单: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具有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一般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3)2011.4多保险凭证: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2010.7单。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4)保险单:简称保单,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2009.7单。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保险项目、承保范围、责任免除、争议处理。
(5)其他单证形式:背书、批单和附约。
4. 简述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分:自愿保险合同;法定保险合同
(2)按承保方式分类:①特定式保单;按特定保险标的逐笔予以承保的保险单,又称逐笔保险2011.4单。
②总括式保单;又称统保式保单,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单。适合于一定期限内需要分批发运,且航程短、价值小的同类进出口产品2011.7单③流动式保单;也称报告式保单,在有效期内,投保人要对每批发运货物逐笔通知保险人。双方事先约定,对某些财产,在规定期限和区域内,对货物实施总承保。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发运,品种单一的进出口产品2010.4判④预约保单;也称开口保单,敞口保单,适用于大量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适用于数量多,期限长,而且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发运的进出口货物),我国分批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都采用预约保险方式2010.4单。
(3)按保险价值分:①定值保险;保险价值由双方预先确定2009.7单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采用定值保险合同2009.7判。②不定值保险;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予以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适用于定额保险。
(4)按保险标的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5)按保障对象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转分保合同
5. 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特有原则);A. 2009.7名2015.4名保险利益又称保险权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是前提。2010.4简B.财产合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①保险利益必须合法,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如盗窃的财物是非法的,所以投保人对其不具有保险利益。②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对自己使用过程中的房屋具有经济利益;但对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C.保险利益的种类:a.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①因所有权、使用权产生②因有效合同产生③因可能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产生;b.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2010.4简D.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①避免道德风险②防止赌博现象③限制补偿金额。保险利益原则是制订保险金额和赔款限额的根据。
(2)2010.4名最大诚信原则(古老原则);也称最高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
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格守信用,否则合同无效。
(3)2009.4名补偿原则;又称赔偿原则,赔偿以实际损失为根据,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能额外获利。
(4)近因原则;保险理赔必须遵循的原则。2009.4名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它并非指与损失的发生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联系。具有支配力的、起决定作用的那个原因。
(5)权益转让原则;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追偿权和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和委付两方面的内容。2010.7论A. 代位求偿: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如果追回的款项大于保险赔付金额,超出部分应属被保险人所有。代位求偿的构成条件:(1)损失必须是第三者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侵权或违法行为,而且第三者对这种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2)第三者的这种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中订明的保险责任。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的是人寿保险2011.7单。B. 2010.4判2015.4单保险委付:指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失但未达全损,又全损不可避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部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法律行为。委付以推定全损为前提,一旦开始,不能撤销。
(6)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简称,是保险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目的在避免被保险人因拥有多份保单而额外获利。前提:重复保险的存在2015.4单。
简述重复保险进行分摊,通常采取的分摊原则。2011.4单
(1)顺序责任。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次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
举例:乙公司先承保,甲公司后承保。乙公司承保3万元,甲公司承保11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乙赔=3万元;甲赔=2万元。
(2)比例责任。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
(3)限额责任。又称“独立责任制”或“赔款比例分摊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
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举例: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0000元,乙保单保额为60000元,损失额为50000元。
甲应赔付:40000/(40000+50000)*50000=22222
乙应赔付:50000/(40000+50000)*50000=27778
2009.4单投保人将保险价值为150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若一次保险事故造成实际损失为80万元,则按照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承担的赔款是20万元、60万元。
2011.7单某投保人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50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100万元。在保险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40万元.按照限额责任分摊方式,甲保险公司应赔偿20万元。
2010.7单一批出口货物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时保险价值为40万元,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途中货物在某港口因保险事故受损,被保险人在当地削价出售获得30万美元,货物在该港的完好市价为48万美元,保险人应该赔偿10万元。赔偿原则
6. 保险合同的主体: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2009.4多2010.7单(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009.7单(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投保人在法律上的资格是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3)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5)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7.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0项):当事人条款;保险标的;承保范围;责任免除;保险期;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2010.4单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