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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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施工合同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管道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法律规定,甲、乙双方(下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工程,在施工中因故停工,施工间的费用之事宜,经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省道 S268 线中山市岐江路段改建工程(信息管道部分)第Ⅰ、第Ⅱ标段发乙方完成。
第二条、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龙洄庄园工程的施工设计长度为沟程公里,由孔到孔不等。其承包工内容包括: 1、路面开挖;2、路面修复;3、细沙或石粉回填;4、土回填;5、清余泥;6、清除障;7、打穿手井;8、修复喇叭口;9、砖砌手井;10、铺设PVC 管;11、路面恢复原状;12、水泥包封提供PVC 管材及配件;14、提供井内配件;15、提供竣工资料肆份等。
第三条、合同工期及关于工期的约定
(一)、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二)、工程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为准。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四)、因甲方未能按时交施工现场给乙方,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五)、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不能相应顺延。
(六)、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相应顺延;其它原因不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
(七)、停工期间甲方不需向乙方提供任何费用。
第四条、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本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除外)以及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编制竣工资料直至竣工验收包保修等方式承包。
第五条、甲方提供的材料包括 1、井盖;2、井框。
第六条、PVC管材标准:
(一)PVC管材规格:材料规格型号为Ф110PVC管,管长
6000mm,管壁厚度≥3.5mm,接头套管长
度 220mm。不能使用扩口管。
(二)、质量要求: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或部颁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
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三)、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本合同产品的入网
许可证。
2、乙方保证产品为乙方合法拥有所有权的,且可以合法转让的产品,是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新、完
整、未使用过的产品。
(四)、验收标准
1. 现场验收实验:现场抽取三条管材试样,用甲方皮卡作用在管材表面使其变形量为原外
径的40%时立即卸载,试样不破裂,不分层为合格。
2. 随机抽取试样送中山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乙方提供。
(五)、乙方需要组织甲方到管材生产厂商进行实地考察。(六)、价格:Ф110PVC管元/条, Ф110PVC 管接头元/个。
第七条、管材的使用损耗不得超过本工程材料实际需用量的 3%(扣井位),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负
责。
第八条、乙方在施工期间,甲方受到有关不履行文明施工方面的投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承包总
额 5%的违约金。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派出人员的现场质量监督。
第九条、施工期间,乙方应做好施工安全措施,并对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工程验收标准: 执行国家、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并符合各电信运营商的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乙方负责协调工程沿线的商铺、居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管线的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协议价款:
(一)、工程预算承包综合单价按相关项目的中标价执行。此承包造价包括工程费、协调费、赔补费、
施工期间发生等费用。
(二)、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则以由中介单位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施工期间中山市建设局发布的《中山市市区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的平均价规定作出预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的价格下浮25%为上限。如因规划调整变更等原因,甲方有权调整招标范围和内容。
(三)、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肆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后,甲方将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造价机构对乙方的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工程最终结算价以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并经甲方审定后为准。除此外,甲方不需向乙方提供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
(二)、甲方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三)、工程完成60%以上后,工程款应支付至相应合同金额的70%。
(四)、经中山市交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结算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5%。
(五)、工程保修期是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保修期满后 14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实际结
算承包总价的 5%。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擅自违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二)、乙方没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 万元违约
金。逾期达 30天的,甲方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还可解除合同。(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或者分包,或者由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名义承建甲方的上述工程,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的 20%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解除合同,
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纠纷解决
双方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协议的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