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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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落水人员的方式程序和方法

海上救助落水人员的方式程序和方法

海上救助落水人员的方式程序和方法一、海上救援落水人员的一般程序1. 发现落水人员:当船只或其他海上设施发现有人落水时,应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其他船只。

2. 进行紧急救援:紧急救援人员应迅速启动救生艇或其他救援工具,前往落水人员所在位置。

在前往的过程中,应与其他船只保持联系,以确保协调救援行动。

3. 接近落水人员:救援人员在接近落水人员时,应注意与其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落水人员拼命抓住救援人员而导致二次事故。

同时,救援人员应提供鼓励和指导,帮助落水人员保持镇定和合作。

4. 抓捕落水人员:一旦接近落水人员,救援人员应迅速而稳定地抓住落水人员,并确保其身体部位不会受伤。

如果落水人员身体状况较差或出现抵抗,救援人员应谨慎处理,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5. 将落水人员转移到救生艇或救援设施上:一旦抓住落水人员,救援人员应尽快将其转移到救生艇或其他救援设施上。

在转移过程中,救援人员应注意保护落水人员的头部和颈部,避免造成颈椎损伤。

6. 给予紧急救治:将落水人员转移到救生艇或救援设施上后,救援人员应立即进行紧急救治。

这包括检查伤情、提供基本急救措施、保持体温、给予心肺复苏等。

7. 将落水人员送往医疗机构:在救援行动结束后,救援人员应尽快将落水人员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和观察。

二、海上救援落水人员的注意事项和技巧1. 保持冷静:救援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保持冷静和专注,不被紧急情况和压力所干扰。

只有冷静的头脑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2. 佩戴适当的救援装备:救援人员应佩戴适当的救援装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索等,以保护自己的安全。

3. 注意落水人员的情绪:落水人员在遭遇危险时往往情绪激动或恐慌,救援人员应通过稳定和鼓励的话语来安抚落水人员,帮助其保持冷静和合作。

4. 不离开落水人员: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离开落水人员,以免造成二次事故。

如果必须离开,应事先告知落水人员,并确保其能够自行保持浮力。

海上落水人员的救助和程序

海上落水人员的救助和程序
练计划的一部分。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由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编写,并保存在船上供学习和训练使用,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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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检查。 本指南旨在为业界满足公约要求提供参考,附录模版内容在编写计划和程序过程中可结合本船实
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定义和缩写 本指南所用定义和缩写与 SOLAS 第 III 章和 LSA 规则一致, 就本指南而言: 1 落水人员:系指本船因意外导致的落水人员或从本船以外的船舶或海洋结构物或其他交通工具上落 水的人员; 2 营救:本指南所指营救,包括依据求救信息或发现目标的主动营救,以及协助他船采取的营救辅助 或经评估本船无法采取营救而实施的对待营救落水者的合理守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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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措施。识别出影响营救落水人员的危险因素及其后果,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危险识别 的分析对象应包括拟使用的设备,应考虑预期的条件和船舶特有的特性。船舶特定的营救落水人员的 程序应具体说明预期的条件,基于这些条件可以实施营救操作而不会对船舶和船员造成不应有的伤 害,程序应考虑但不限于: .1 船舶的操纵性能; .2 船舶的干舷; .3 可以营救落水人员的船上的位置点(一个或多个); .4 拟用于营救操作的设备的特性和局限性; .5 可用的船员和个人保护装备(PPE); .6 风力、风向和水雾喷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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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确认计划和程序涉及的相关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必要时进行效用试验。 附录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模版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 (样板)
船名:XXXXXXXXX 船舶呼号:XXXXX IMO 编号: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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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使海上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责任区域内的人命搜寻救助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由中国政府组织的搜救活动或派出搜救力量参与搜救活动以及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救助活动,亦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机关]国家建立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研究讨论重大海上搜救问题,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搜救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上搜救业务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臵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对全国重大海上搜救行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挥。

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臵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应设臵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对下一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行动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四条[其他成员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上搜救中心指定适当的医疗机构负责对海上伤病人员提供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

海上求救与救生

海上求救与救生

海上求救与救生海上遇难如何求救】1:请所有人记住这个电话:12395——全国统一水上遇险求救电话。

在海上,船舶一旦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海难事故或遇人员落水、突发疾病需要救助,就可拨打12395向海上搜救中心报警。

2:用反射镜不停照射3:发射信号弹、燃烧衣物、向海中投放燃料【海上遇难如何自救】1.一定要保持冷静,听从邮轮广播的统一指挥,迅速到达指定的集合地点。

2.尽可能多的穿上暖和的衣服,注意要护住头部、颈部、手和脚,一定不能脱掉鞋子。

如果有保暖救生衣,要穿在外面,没有保暖救生衣,要穿上普通的漂浮救生衣,救生衣不仅助你浮在水面上,打开上面的指示灯还能指引救生船发现你。

3.如果有条件,服用预防晕船的药物,最好随身带上上救生圈。

4.迅速并且有秩序地进入救生艇或救生筏。

尽可能不要直接跳入海里,突然跳入冷水极易呛水,并且会导致迅速死亡。

当必须要直接跳人冷水时,应该将两肘紧贴身体,一手捂住鼻子和嘴,一手紧握另一手肘或者手腕。

5.一旦落入水中,应该镇定下来,在冷水中人体热传导速度比空气中快得多,要努力寻找大船、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或者水面上其它漂浮物,让自己身上的部位尽可能少地接触到冷水。

若猛烈地发抖,感到剧痛,这是人体的本能反应,没有危险。

应该迅速采取行动,如扣好衣服、抓住漂浮物、找出救生衣上的口哨、开启信号灯等。

6.浮在冷水中,尽量不要游动,除非是为了接近附近的小船、遇险的同伴、可依靠或可攀附的漂浮物。

不必要的游动,会将身体和衣服之间的温水“排出”,因而增加体热消耗速度。

另外,无意义的游动会将温暖的血液从人体内部加速输送到表层,导致体热迅速丧失。

而体热丧失会很快使人死亡。

7.浮在冷水中时,要尽量将身体缩成一团,即两腿并拢、两肘紧贴身体、两臂交叉放在胸前,尽可能不动地浮着,可有效地减少身体表面和冷水的接触面积,延长存活时间。

尽量使头部和颈部伸出水面,人体的能量有大约50%是从头部散失的,因此在冷水中保持头部浮出水面特别重要。

海上遇险人员应急预案流程

海上遇险人员应急预案流程

海上遇险人员应急预案流程一、预案启动一旦发生海上遇险事件,首先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船上负责人或船长需要迅速评估情况,确定遇险级别,并通知所有船员进入应急状态。

同时,应通过无线电或其他通信手段向附近的船只和岸基救援中心发出求救信号。

二、现场指挥确立现场应急指挥体系,由经验丰富的船员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协调各方面的救援行动。

指挥官需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救援方案。

三、人员疏散与救助根据遇险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人员疏散。

如果船只状况允许,应优先使用救生艇或其他逃生设施进行有序疏散。

在疏散过程中,确保所有人员穿戴救生衣,并按照既定的应急路线行动。

对于无法自行疏散的人员,应组织救援队伍进行救助。

四、医疗急救船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由受过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提供初步的医疗急救。

对于重伤者,应尽快安排转移到具备更好医疗条件的地点。

五、后勤保障确保船上的应急物资充足,包括食物、饮用水、救生设备等。

同时,保持与岸基救援中心的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获取外部支援。

六、心理疏导遇险事件可能会给船员带来心理压力,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船员稳定情绪,减轻恐慌和焦虑。

七、事故调查与报告在确保所有人员安全后,应对遇险事件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撰写事故报告。

这有助于分析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八、恢复与重建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应组织力量对受损的船只进行修复,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复盘和修订,以提高未来的应对能力。

九、培训与演练定期对船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确保每位船员都能熟悉应急流程,提高遇险时的自救互救能力。

十、总结与改进每次遇险事件后,都应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实际效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海上救助规程

海上救助规程

海上救助规程外来力量对遇难船舶、人命或货物的救助。

又称海难救助。

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

公约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

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专章规定了海上救助。

名词详解为了减少海上遇险财产的损失,志愿进行救捞而有效果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定报酬,是自古以来西方贸易运输中就确立的原则。

这一原则可追溯到公元前900年的罗得法(见商法),也见于后来欧洲一些海港城市的海商法和奥莱龙法(见日耳曼法)中。

最初的报酬是获救财产的一部分,现代改为以货币支付。

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鼓励海上救助事业的发展,经过以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海商法学者的努力,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于1910年签订,80年代初期已经得到70多个国家的承认。

公约上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

至于海上救助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军舰等从事非商业活动的国有船舶以及由政府机关管理的救助工作,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海上救助的标的包括在海上遭遇危险的人命、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

有些国家规定财产中还包括飞行工具和其他浮动设备。

近来有的学者主张,作为海上救助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财产,即包括海上钻井设备等非浮动设备在内。

人命救助法律规定,对于在海上遭遇生命危险的任何人,任何船长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都应当予以援救。

各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生命被救的人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财产救助最常见的是对船舶和船上货物的救助。

对船舶的救助,可以根据船舶能否配合操作,船员是否已经弃船或者船舶是否已经成为沉船而分别称为“救助”或“打捞”。

但除困难船影响航行安全或有其他原因而由主管机关命令强制打捞的情况外,"救助"和“打捞”的法律性质并无实质区别。

救助报酬条件救助财产的一方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获得救助报酬:①被救财产属于海上救助的标的;②被救财产处于危险之中;③救助是志愿的,即在财产开始遭遇危险的时候,救助人本来没有救助的义务;④救助工作取得了有益的效果。

海上救助站工作制度

海上救助站工作制度

海上救助站工作制度一、总则海上救助站是我国专门为遇险船舶和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机构,其工作旨在保障我国海域的安全,保护渔民和船舶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结构1. 海上救助站应当设立站长、副站长、救援值班员、救援潜水员、医生等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2. 海上救助站站长负责站的全面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救援值班员负责日常救援值班,救援潜水员负责潜水救援工作,医生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三、工作职责1. 站长职责:(1)组织制定海上救助站的各项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海上救助站的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3)负责海上救助站的设备、物资的采购、管理和维护工作。

(4)组织、指挥海上救助站的救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救援。

(5)定期向上级报告海上救助站的工作情况。

2. 副站长职责:(1)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站长不在时,代行站长职责。

(2)负责海上救助站的值班安排和人员调配。

(3)负责海上救助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3. 救援值班员职责:(1)负责海上救助站的日常救援值班,接收和处理遇险船舶和人员的求助信息。

(2)及时向站长或者副站长报告遇险船舶和人员的情况,并根据站长或者副站长的指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负责海上救助站的文档资料管理。

4. 救援潜水员职责:(1)负责潜水救援工作,参加救援潜水任务。

(2)负责潜水装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

(3)负责救援潜水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5. 医生职责:(1)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参加海上救助站的救援任务。

(2)负责医疗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

(3)负责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工作流程1. 接收遇险船舶和人员的求助信息,了解遇险船舶和人员的位置、遇险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

2. 及时向站长或者副站长报告遇险船舶和人员的情况,并根据站长或者副站长的指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在海洋事故发生时,海上搜救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任务。

为了保证搜救行动的顺利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行动流程、应对策略等。

一、组织机构1.指挥部海上搜救行动的指挥部是应急预案执行的核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力量,包括海事部门、救援机构、船舶、航空力量等。

指挥部应设立突发事件指挥中心,配备专业人员,以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2.救援机构救援机构是执行海上搜救任务的主要力量,包括救援船只、飞机、潜水员等。

救援机构需要具备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人员,能够在复杂的海上环境中进行搜救行动。

二、行动流程1.报警与响应海上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有人向指挥部报警。

报警者应提供准确的事故信息,包括事发位置、事故类型、受困人员等。

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前往搜救地点。

2.信息收集与分析指挥部应及时收集各方提供的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

通过调查了解事故原因、事发区域的气象海况等,为救援行动提供科学依据。

3.资源调配与协调根据分析结果,指挥部需要合理调配救援资源,包括船只、飞机、航空器材等。

同时,指挥部还需要与各救援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协调它们的行动,确保救援行动的协作性。

4.搜救行动救援机构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展开具体的搜救行动。

船只、飞机等应按照搜救计划进行搜索,并及时进行报告。

同时,救援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确保受困人员的安全。

三、应对策略1.搜救技术海上搜救需要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搜救的效率和准确性。

比如,可以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声纳探测技术等,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探测,以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2.应急演练为了确保搜救行动的顺利进行,各救援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演练内容包括模拟各类事故,检验救援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救援人员的应对能力,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3.国际合作海上搜救是一项国际性的任务,各国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使海上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责任区域内的人命搜寻救助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由中国政府组织的搜救活动或派出搜救力量参与搜救活动以及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救助活动,亦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机关]国家建立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研究讨论重大海上搜救问题,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搜救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上搜救业务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臵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对全国重大海上搜救行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臵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应设臵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对下一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行动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四条[其他成员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上搜救中心指定适当的医疗机构负责对海上伤病人员提供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

操作规程如何正确进行海上救援

操作规程如何正确进行海上救援

操作规程如何正确进行海上救援海上救援是一项紧急而重要的任务,对于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海上救援的高效进行,必须依循一套科学而规范的操作规程。

本文将就如何正确进行海上救援的操作规程进行探讨。

一、紧急调度在海上救援中,紧急调度是关键的第一步。

当接到相关救助请求后,应立即启动救援工作的安排与准备,以最短的时间响应救援需求。

紧急调度需要包括以下步骤:1.了解救援需求:必须详细了解救援对象的情况,包括位置、人数、受困原因等,以便将救援资源合理分配和应对突发情况。

2.调度救援船只:根据救援需求和情况,调度适当的救援船只进行任务。

船只的选择应考虑到其适应性、速度和装备等因素,以确保救援行动的高效性。

3.准备装备:在调度救援船只的同时,要确保装备的准备工作也同步进行,包括救生艇、救生圈、呼吸器等,以满足不同救援情况下的需求。

二、现场救援一旦救援船只到达救援现场,就需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救援工作,以确保高效而安全的救援过程。

1.建立指挥中心:在救援船只上设立指挥中心,由一名负责人指挥和协调整个救援过程。

指挥中心应设有通信设备、救援记录和相关地图等。

2.设置救援区域:根据现场情况,设立救援区域,确保救援船只可以安全操作。

可以通过标志和浮标等方式将救援区域界定清晰。

3.协助转移人员:在救援过程中,需要安全、迅速地将受困人员转移到救援船只上。

必须按照事先制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转移,尽量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

4.保障安全环境:救援过程中,必须时刻关注安全环境。

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救援人员和被救援人员的安全。

三、后续处置海上救援不仅是将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还包括后续的处置工作。

合理的后续处置将确保救援工作的圆满完成。

1.提供医疗救助:针对需要医疗帮助的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救援船只应当配备有基本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药品,并派遣医护人员进行救援。

2.安排转运和安置:对于受困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其转运,提供临时安置和后续帮助。

海上救援工作预案

海上救援工作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确保海上遇险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海上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海上救援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沿海及近海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海上遇险事件,包括船舶、平台、渔船、潜水员、游客等遇险事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海上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海上救援工作。

2. 指挥部下设以下部门:(1)指挥调度部:负责接收、分析、处置海上遇险信息,协调各部门开展救援行动。

(2)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救援指挥、协调、指挥救援力量投入。

(3)救援行动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类救援力量开展救援行动。

(4)后勤保障部:负责为救援行动提供物资、装备、生活保障。

(5)宣传报道部:负责宣传报道救援行动,提高公众对海上救援的认识。

四、救援行动流程1. 信息接收与报告(1)接到遇险信息后,指挥调度部立即进行核实,确认为紧急情况。

(2)将遇险信息上报指挥部,并通知相关部门。

2. 指挥部决策(1)指挥部根据遇险信息,分析遇险原因、位置、天气、海况等因素,制定救援方案。

(2)通知现场指挥部和救援行动部,启动救援行动。

3. 救援行动(1)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制定现场救援计划。

(2)救援行动部指挥各类救援力量开展救援行动,包括船舶、飞机、潜水员、救生艇等。

(3)后勤保障部为救援行动提供物资、装备、生活保障。

4. 救援结束(1)救援行动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向指挥部报告救援情况。

(2)指挥部组织评估救援行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救援预案。

五、救援力量及装备1. 船舶:包括海警船、消防船、渔政船、客船、货船等。

2. 飞机:包括直升机、固定翼飞机等。

3. 潜水员:具备潜水救援资质的潜水员。

4. 救生艇:各类救生艇、救生筏等。

5. 救援装备:潜水装备、救生衣、救生圈、绳索、切割工具等。

六、应急响应等级根据遇险事件的严重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1. 一级响应:遇险事件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救援难度大。

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规则范文(二篇)

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规则范文(二篇)

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规则范文一、引言港口拖轮是一种专门用于海上救助和牵引工作的船舶,在海上救援行动中,港口拖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救援工作的成功进行,港口拖轮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则和操作标准,以确保工作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本文将就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二、救援行动准备在进行海上救援行动之前,港口拖轮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救援行动的高效进行。

1. 审核救援计划在救援行动开始之前,港口拖轮需要仔细审核救援计划,包括救援区域、任务目标、救援方案等。

救援计划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 准备必要设备港口拖轮需要准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

这些设备需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

3. 进行人员培训港口拖轮上的工作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包括海上救援技术、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熟悉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并具备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三、海上救援操作规范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援工作时,需要遵守一系列操作规范,以确保救援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1. 掌握救援区域情况在进行救援工作之前,港口拖轮需要了解救援区域的地理情况、水深、海流等情况,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2. 确定救援方案根据救援计划和救援情况,港口拖轮需要确定合适的救援方案,包括救援船只、救援方式等。

同时,需要考虑救援行动的时间安排和资源分配。

3. 遵守通讯规范港口拖轮在进行救援行动时,需要与其他救援船只、救援指挥部等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通讯设备需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

4. 严守航行规则港口拖轮在进行救援行动时,需要遵守海上航行规则,包括避让规则、速度限制等。

同时,需要保持船只稳定,避免发生倾覆和碰撞等事故。

5. 配合其他救援力量在海上救援行动中,港口拖轮需要与其他救援力量保持良好的协调配合,包括救援船只、救援直升机等。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迅速、有效地应对海上突发事件,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地区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在海上搜救工作中,始终把保障人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海上搜救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加强海上安全监管,做好预防工作,同时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机构成立海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地区海上搜救应急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现场指挥组等工作机构。

(二)职责分工1、指挥部职责负责制定和修订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发布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命令、指示和信息。

2、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报告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资源;起草有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3、专家组职责为海上搜救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海上搜救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4、现场指挥组职责负责现场搜救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制定现场搜救方案;组织实施搜救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

三、预防与预警(一)预防措施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督促船舶和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海上气象、海况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开展海上搜救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和多边海上搜寻救助协定。

1.2 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实施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在国务院领导下,实施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等级与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与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认真做好预防预警工作,广泛调动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与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1.3 编制依据(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与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同样适用本预案。

2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也称为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并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

根据SOLAS公约,船舶在海上遇险时,其他船舶有责任提供救助,并且必须尽最大努力搜寻并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员。

这项公约规定了船舶和海岸站的通信设备、救生设备和训练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在发生海上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行动。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船舶在发现其他船只发生事故或遇险时,应立即提供援助,并通知相关海上救助机构。

这种救助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人道主义、及时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船舶在进行救助行动时,应尽量避免对自身造成危险,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船只的人员。

此外,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信号设备等,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船舶上的船员也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在海上遇险时应该如何应对,以提高海上救助行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总的来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强调了海上船舶在遇险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船舶应急设备和船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海上航行中人员的生命安全。

海上搜救行动规范

海上搜救行动规范

海上搜救行动规范在广袤无垠的大海上,意外随时可能发生。

无论是恶劣天气导致的船只遇险,还是人员不慎落水,海上搜救行动都至关重要。

规范、高效的海上搜救行动是拯救生命、保障财产安全的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海上搜救行动的基本原则。

其一是生命至上原则,在任何情况下,拯救生命都应被置于首要位置,不计成本、全力以赴。

其二是快速响应原则,时间就是生命,每一分每一秒的延误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必须迅速启动救援机制。

其三是协同合作原则,海上搜救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包括海事部门、海军、救援组织等,各方需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强大的救援合力。

在接到海上遇险报警后,信息的准确收集和传递至关重要。

报警方应尽可能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如遇险船只的位置、船名、船舶类型、遇险原因、人员数量、联系方式等。

接警部门要迅速核实信息,并将其准确无误地传递给救援指挥中心。

同时,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卫星定位、雷达监测等,对遇险船只进行实时跟踪和定位,为救援行动提供准确的目标指引。

救援指挥中心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遇险情况和周边救援力量的分布,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

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天气、海况、救援力量的能力和距离等因素,确保救援行动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明确各救援力量的任务分工和协同配合方式,避免出现混乱和重复救援的情况。

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救援力量通常包括专业的救援船只、直升机、无人机等。

救援船只应具备良好的适航性和救援设备,如救生艇、起重机、医疗急救设备等。

直升机和无人机则可以快速抵达现场,进行空中侦察和救援。

在救援过程中,救援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积极展开救援行动。

对于落水人员,要迅速展开搜寻和救助,利用救生圈、救生绳等设备将其救起。

对于遇险船只,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拖带、灭火、堵漏等措施,尽力使其脱离危险。

医疗救援也是海上搜救行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救援现场,应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的救治。

海上救援安全操作规程

海上救援安全操作规程

海上救援安全操作规程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海上救援工作也变得尤为重要。

无论是遭遇海难的船只,还是海上休闲活动中遇到的突发状况,海上救援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海上救援工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也不容小觑,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安全操作规程势在必行。

一、海上救援前的准备工作1.装备检查:确保所有救援装备齐全、运行正常。

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船、救生筏等,每种设备都要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修和更新。

2.人员培训:所有参与海上救援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救援操作流程,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和水上安全知识。

3.通信设备:确保通信设备畅通无阻,如船舶通讯设备、卫星电话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

4.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海上救援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救援方法、沟通方式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序应对。

二、船只到达现场后的操作规程1.评估形势:在船只到达事故现场后,首先评估形势是否稳定,是否有危险性,确保在救援过程中的安全。

2.与被救援者沟通:与被救援者建立沟通,了解详细情况,判断其是否需要紧急医疗救护或其他救援措施。

3.采取合适的救援手段:根据事故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援手段,如救生艇、吊桥等。

同时,根据风浪状况和被救援船只的状态,在操作过程中保持稳定,确保救援准确无误。

4.组织协调救援:在救援现场,要保持团队协作,明确各个岗位的任务分工,确保整个救援过程高效有序。

5.保护现场证据:在救援过程中,要时刻留意可能的证据,确保事故原因的调查。

三、救援结束后的善后工作1.人员疏散:在救援结束后,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人员疏散,确保所有人员的安全。

2.伤者救治:对于受伤的人员,要立即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转送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3.事故调查:对于事故原因的调查,要进行详尽的记录,以便后续的事故审查和法律追责。

4.安全检查:对参与救援的船只和装备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下次救援工作的高效进行。

船艇救助操作规程(一)2024

船艇救助操作规程(一)2024

船艇救助操作规程(一)引言概述:船艇救助操作规程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通过船艇进行救助行动的具体操作指南。

这一操作规程的编写旨在提高船员的救援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确保船艇救助行动能够高效、安全地进行。

本文将从船艇救助准备、救助行动计划、救生设备及装备使用、救助方法和船上通信设备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船艇救助准备1. 检查船艇的工作状态和航行能力。

2. 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情况的能力。

3. 确保船艇的救生设备和装备齐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二、救助行动计划1. 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和情况,制定合理的救助行动计划。

2. 确定救助队伍成员和分工,并做好信息交流和联络。

3. 确定救助行动的时间和路线,并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浪等不利因素。

三、救生设备及装备使用1. 熟悉并掌握救生设备和装备的使用方法。

2. 保持救生设备的存放位置明确和易于取用。

3. 确保救生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有效性,并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设备。

四、救助方法1. 选择适当的救助方法,如使用救生筏、救生船等。

2. 根据被救助人员的数量和状况,制定救助策略和逃生计划。

3. 注重救助行动中的安全保障,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五、船上通信设备1. 确保船上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2. 熟悉并掌握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包括VHF无线电、卫星电话等。

3. 在救助行动中保持与其他船只、救援机构等的有效沟通和联络。

总结:船艇救助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船员的救援能力和保障被救助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船艇救助准备、救助行动计划、救生设备及装备使用、救助方法和船上通信设备的科学合理运用,能够有效提高救助行动的成功率和安全性。

因此,船艇救助操作规程应得到船员的重视和遵守,实现更加安全高效的救援行动。

《海(水)搜救行动协调联系规则》

《海(水)搜救行动协调联系规则》

《海(水)上搜救行动协调联系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水)上搜救协调指挥行动,及时、准确传递搜救协调指令,提高搜救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海上应急救助力量所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救助力量)开展海(水)上搜救行动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海(水)上搜救行动协调联系遵循及时、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与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交通运输部所属有关单位和其他国家或地区搜救机构的协调联系。

第五条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与其他同级海(水)上搜救中心、本辖区海(水)上搜救责任区内的救助力量的协调联系;已与香港、澳门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有搜救联络协议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已有联络协议的省级搜救中心)按协议协调联系。

第六条救助力量负责与相对应的海(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联系,服从搜救中心的组织协调。

第三章实施第七条发生海(水)上险情,并需要组织救助时,搜救中心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救助力量,具体协调内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信方式联系,特殊情况下亦可采取其他通信方式。

第八条搜救中心与救助力量的协调联系(一)协调搜救中心组织实施海(水)上搜救行动需协调救助力量时,应及时填写表A1,发送至相关救助力量,并予以确认。

救助力量接到表A1后,应及时填写回执并回复至搜救中心。

救助力量收到来自搜救中心以外单位和个人的海(水)上遇险信息后,应立即填写表A2,发送至所在水域的搜救中心,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配合做好现场搜救工作。

搜救中心应补发表A1至相关救助力量。

(二)调整和修正搜救中心发出表A1后,如有遇险位置、搜救区域、现场救助力量等重要搜救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发出表A3进行变更,并予以确认。

救助力量接到表A3后,应及时填写回执并回复至搜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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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规程
外来力量对遇难船舶、人命或货物的救助。

又称海难救助。

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

公约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

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专章规定了海上救助。

名词详解
为了减少海上遇险财产的损失,志愿进行救捞而有效果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定报酬,是自古以来西方贸易运输中就确立的原则。

这一原则可追溯到公元前900年的罗得法(见商法),也见于后来欧洲一些海港城市的海商法和奥莱龙法(见日耳曼法)中。

最初的报酬是获救财产的一部分,现代改为以货币支付。

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鼓励海上救助事业的发展,经过以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海商法学者的努力,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于1910年签订,80年代初期已经得到70多个国家的承认。

公约上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

至于海上救助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军舰等从事非商业活动的国有船舶以及由政府机关管理的救助工作,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海上救助的标的
包括在海上遭遇危险的人命、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

有些国家规定财产中还包括飞行工具和其他浮动设备。

近来有的学者主张,作为海上救助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财产,即包括海上钻井设备等非浮动设备在内。

人命救助
法律规定,对于在海上遭遇生命危险的任何人,任何船长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都应当予以援救。

各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生命被救的人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财产救助
最常见的是对船舶和船上货物的救助。

对船舶的救助,可以根据船舶能否配合操作,船员是否已经弃船或者船舶是否已经成为沉船而分别称为“救助”或“打捞”。

但除困难船影响航行安全或有其他原因而由主管机关命令强制打捞的情况外,"救助"和“打捞”的法律性质并无实质区别。

救助报酬
条件救助财产的一方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获得救助报酬:①被救财产属于海上救助的标的;②被救财产处于危险之中;
③救助是志愿的,即在财产开始遭遇危险的时候,救助人本来没有救助的义务;④救助工作取得了有益的效果。

上述救助报酬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不以订立合同为前提。

“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所得的报酬,通常应使救助人的实际开支得到补偿以外还有比较优厚的利润,其目的在于鼓励海上救助,特别是鼓励专业性的救助企业配备和维持必要的船舶和其他设备,以便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减少遇险财产损失。

确定救助报酬数额的因素
救助报酬的数额,并无固定的计算公式,主要取决于以下各项因素:①获救财产的价值;②被救财产、所遇危险的性质和程度;③救助人的劳绩、消耗的时间、支付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④救助人使用的船舶和设备的价值;⑤救助人所冒的危险;⑥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和获得的效果。

但在任何情况下,救助报酬的数额不可以超过救助工作完成时获救财产的价值。

对于救助报酬数额,如果救助人和获救财产的所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判定或通过仲裁解决。

决定救助报酬数额的上述各项因素,也适用于同一财产的救助报酬在若干救助人之间的分配。

救助报酬在救助船的所有人同船员之间的分配,由该船船旗国的法律决定。

支付救助报酬的责任
救助报酬由获救财产的所有人支付,如果同一救助工作使船舶和船上货物获救,船方和货方应按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担总
的救助报酬。

如果船上货物的运费必须货物安全运到才能收取,则收入运费的一方也应分担报酬。

船货各方向救助人支付救助报酬的责任,英、美等国规定为各别责任,即每一被救方只负责支付自己所应分担的数额;联邦德国则规定为连带责任,即救助人有权向任何被救方索取全部报酬,支付了的超过其分担额的被救方可以向其他被救方追偿。

在海上保险中,救助报酬属于保险人可以承保的风险范围,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分担的救助报酬,可以由各自的保险人给予补偿,或由保险人直接支付。

姐妹船即属于同一所有人的两艘船舶之间的救助,也可以获得救助报酬。

这是因为应分担救助报酬的船上货物通常不属于船舶所有人,而且获救船舶和货物应分担的救助报酬实际上往往是保险人支付的。

救助报酬的法律保障和担保的提供
为了保障救助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各国法律一般规定救助人对获救船舶有优先受偿权,对获救货物有留置权(见担保物权)。

如果被救方不支付救助报酬,救助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扣留和出卖船舶或货物,从收入中优先受偿。

对船舶的优先受偿权不受船舶所有权移转的影响。

为了避免救助人行使这种权利,被救方通常在财产获救以后提供救助人同意接受的担保,保证支付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所确定的救助报酬。

救助合同
随着海上运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海上救助工作越来越多地由专业性的企业来承担,为了进一步明确救助人和被救方在具体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订立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使救助人的志愿行为变为有一定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因为船长对于航程中的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负有妥善照管的责任,所以如遇危险,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和货物所有人同救助人订立救助合同。

但在现代化的通信条件下,船长在订立合同以前总是尽可能征得船舶和货物所有人的同意。

有的救助合同约定,不论救助是否有效,被救方都要按约定的或固定的费率支付费用。

这种合同,由于不采用“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属于劳务合同的性质,主要由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

海上救助法律所调整的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救助合同和无合同的救助。

假使救助合同是在危险威胁的影响下达成的,而其条件或约定的报酬金额显然极不合理,这种条件和约定可以被宣告无效或予以变更。

多数救助合同不约定报酬的数额,而留待救助完成后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内容繁简不一,主要是:①救助的标的(如某船和船上货物)和救助完成后移交获救财产的地点;②遇险船有配合救助的义务并应允许救助人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锚、链等设备和物料;③
救助完成后,获救财产的所有人应当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在提供担保以前,不得移走获救财产;④不能就救助报酬的数额达成协议时,进行仲裁的地点、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

凡救助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法律规定办理。

在国际上,使用最广的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是英国的保险人组织劳埃德保险社制定的。

它规定适用英国法律,在伦敦仲裁,并规定了具体的仲裁程序。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制订有“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契约标准格式,规定如有争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仲裁解决。

国际海上救助法律的改革
由于通过海洋运输石油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20世纪60年代以来几起重大的海上油污事故的发生,要求从保护海洋环境特别是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角度来改革海上救助法律,以求进一步鼓励对遇险的载货油轮和可能污损环境的其他财产的救助。

为此目的,国际海事委员会受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委托,于1981年完成了新公约的起草工作。

同时,英国劳埃德保险社于1980年修改了它的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正式使用。

新的公约草案和合同格式都反映上述改革要求,一方面规定救助人在进行救助工作时有尽最大努力防止漏油
或防止污损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规定,如果遇险的是载货油轮或可能污损环境的船舶或货物,救助人只要没有过失,即使救助失败,也可以获得合理费用的补偿和一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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