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会计实务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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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IR价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 《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 2000 CIF 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 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IP) 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 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 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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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 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 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 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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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 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 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 而言。 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 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 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 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是指从起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等 由买方承担,不计入结算价格之中的销货价 格。它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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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 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 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 分:
外贸会计实务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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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上篇:生产型出口企业会计实务 下篇:外贸型出口企业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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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会计基础知识概述
第一章 外贸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章 外贸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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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贸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 外贸会计的概念
一、外贸会计的概念 外贸企业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它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纽 带,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外贸企业会计是指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外贸企业的经济活动 信息通过收集、加工,提供以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并为取得最 佳经济效益,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分析、预测和决策的一种经济管 理活动。 二、外贸会计的意义 1、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的经营成果,为外贸企 业加强管理,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可靠的信息 2、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对财经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外贸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3、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保护外贸 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做到迅速收汇,合理付汇, 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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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 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 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 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 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 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 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 信息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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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 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 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 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 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 卸货费。 驳运费是指由港口驳船将不能靠岸的船舶上货物 驳运到岸上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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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FR价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 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 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 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 2000 CFR 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 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 使用CPT(carriage paid to )术语。 “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 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 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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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 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 险。 《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 2000 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 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 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 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 %,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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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 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 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 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 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 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 义。 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 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 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 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 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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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 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 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 (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 价”, 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 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PT、 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 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 “装运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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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
一、国内结算 (一)银行汇票 1、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 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 用款灵活、使用方便、结算及时、见票即付;兑现性强、票随人走、 人到款到、凭票购货;余款自动退回;还可背书转让。 3、适用范围 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 金汇票只限于申请人、收款人均为个人使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各 种款项的结算,特别适用于异地采购的结算以及先货后款和钱货两清 的结算,具体包括: 1. 卖方收取货款;2. 卖方融通资金;3. 异地支付 各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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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贸会计的特点
一、外贸会计的对象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会计反映和监督 的内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会计不是反映和监督 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而是以货币为主要 计量单位,对再生产过程的价值进行核算、反映 和监督。价值运动,就是资金运动。 因此,会计的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资金运动。 也就是生产、流通领域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 的资金运动。资金运动是由再生产过程的经济业 务引起的,经济业务是资金运动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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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 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 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 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 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 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 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 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 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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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 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 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 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现在船务界对船舷最流行的约定就是指承载船舶在海面上 投影形状的最大边缘界限。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 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 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信息所代替。 2010-10-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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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贸会计业务经营的特点 1、使用复币进行核算 2、外汇收支核算占有重要地位 3、结算价格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 4、考核外贸企业经营成果的指标体系具有 很强的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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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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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贸会计基础 第一节 价格条件
一、FOB价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 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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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 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 的船上。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 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 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 险费。 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 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 费。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 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 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 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 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 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 同规定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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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 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 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 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 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 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 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 “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 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 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 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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