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会计实务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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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6 15
三、CIR价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 《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 2000 CIF 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 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IP) 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 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 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2010-10-6
19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 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 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 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20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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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 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 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 而言。 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 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 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 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是指从起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等 由买方承担,不计入结算价格之中的销货价 格。它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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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 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 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 分:
外贸会计实务精要
2010-10-6
1
主要内容:
上篇:生产型出口企业会计实务 下篇:外贸型出口企业会计实务
2010-10-6
2
外贸会计基础知识概述
第一章 外贸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章 外贸会计基础
2010-10-6
3
第一章 外贸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 外贸会计的概念
一、外贸会计的概念 外贸企业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它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纽 带,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外贸企业会计是指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外贸企业的经济活动 信息通过收集、加工,提供以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并为取得最 佳经济效益,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分析、预测和决策的一种经济管 理活动。 二、外贸会计的意义 1、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的经营成果,为外贸企 业加强管理,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可靠的信息 2、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对财经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外贸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3、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保护外贸 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做到迅速收汇,合理付汇, 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2010-10-6 12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 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 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 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 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 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 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 信息所代替。
2010-10-6 13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 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 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 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 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 卸货费。 驳运费是指由港口驳船将不能靠岸的船舶上货物 驳运到岸上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010-10-6 11
二、CFR价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 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 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 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 2000 CFR 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 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 使用CPT(carriage paid to )术语。 “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 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 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2010-10-6 18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 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 险。 《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 2000 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 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 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 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 %,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2010-10-6 21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 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 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 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 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 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 义。 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 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 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 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 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2010-10-6 17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 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 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 (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 价”, 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 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PT、 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 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 “装运合同”性质。
2010-10-6 22
第二节
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
一、国内结算 (一)银行汇票 1、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 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 用款灵活、使用方便、结算及时、见票即付;兑现性强、票随人走、 人到款到、凭票购货;余款自动退回;还可背书转让。 3、适用范围 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 金汇票只限于申请人、收款人均为个人使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各 种款项的结算,特别适用于异地采购的结算以及先货后款和钱货两清 的结算,具体包括: 1. 卖方收取货款;2. 卖方融通资金;3. 异地支付 各种款项。
2010-10-6 4
第二节
外贸会计的特点
一、外贸会计的对象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会计反映和监督 的内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会计不是反映和监督 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而是以货币为主要 计量单位,对再生产过程的价值进行核算、反映 和监督。价值运动,就是资金运动。 因此,会计的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资金运动。 也就是生产、流通领域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 的资金运动。资金运动是由再生产过程的经济业 务引起的,经济业务是资金运动的表现形式。
2010-10-6 14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 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 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 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 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 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 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 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 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20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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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 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 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 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现在船务界对船舷最流行的约定就是指承载船舶在海面上 投影形状的最大边缘界限。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 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 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信息所代替。 2010-10-6 9
2010-10-6 5
二、外贸会计业务经营的特点 1、使用复币进行核算 2、外汇收支核算占有重要地位 3、结算价格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 4、考核外贸企业经营成果的指标体系具有 很强的综合性
2010-10-6
Leabharlann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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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贸会计基础 第一节 价格条件
一、FOB价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 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2010-10-6 16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 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 的船上。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 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 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 险费。 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 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 费。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 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 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 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 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 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 同规定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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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 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 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 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 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 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 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 “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 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 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 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CIR价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 《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 2000 CIF 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 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IP) 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 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 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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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 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 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 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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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 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 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 而言。 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 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 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 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是指从起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等 由买方承担,不计入结算价格之中的销货价 格。它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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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 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 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 分:
外贸会计实务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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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上篇:生产型出口企业会计实务 下篇:外贸型出口企业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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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会计基础知识概述
第一章 外贸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章 外贸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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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贸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 外贸会计的概念
一、外贸会计的概念 外贸企业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它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纽 带,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外贸企业会计是指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外贸企业的经济活动 信息通过收集、加工,提供以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并为取得最 佳经济效益,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分析、预测和决策的一种经济管 理活动。 二、外贸会计的意义 1、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的经营成果,为外贸企 业加强管理,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可靠的信息 2、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对财经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外贸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3、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保护外贸 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做到迅速收汇,合理付汇, 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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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 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 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 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 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 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 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 信息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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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 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 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 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 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 卸货费。 驳运费是指由港口驳船将不能靠岸的船舶上货物 驳运到岸上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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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FR价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 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 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 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 2000 CFR 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 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 使用CPT(carriage paid to )术语。 “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 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 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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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 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 险。 《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 2000 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 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 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 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 %,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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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 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 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 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 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 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 义。 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 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 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 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 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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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 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 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 (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 价”, 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 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PT、 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 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 “装运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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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
一、国内结算 (一)银行汇票 1、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 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 用款灵活、使用方便、结算及时、见票即付;兑现性强、票随人走、 人到款到、凭票购货;余款自动退回;还可背书转让。 3、适用范围 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 金汇票只限于申请人、收款人均为个人使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各 种款项的结算,特别适用于异地采购的结算以及先货后款和钱货两清 的结算,具体包括: 1. 卖方收取货款;2. 卖方融通资金;3. 异地支付 各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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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贸会计的特点
一、外贸会计的对象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会计反映和监督 的内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会计不是反映和监督 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而是以货币为主要 计量单位,对再生产过程的价值进行核算、反映 和监督。价值运动,就是资金运动。 因此,会计的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资金运动。 也就是生产、流通领域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 的资金运动。资金运动是由再生产过程的经济业 务引起的,经济业务是资金运动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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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 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 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 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 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 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 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 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 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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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 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 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 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现在船务界对船舷最流行的约定就是指承载船舶在海面上 投影形状的最大边缘界限。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 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 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信息所代替。 2010-10-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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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贸会计业务经营的特点 1、使用复币进行核算 2、外汇收支核算占有重要地位 3、结算价格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 4、考核外贸企业经营成果的指标体系具有 很强的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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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贸会计基础 第一节 价格条件
一、FOB价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 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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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 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 的船上。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 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 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 险费。 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 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 费。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 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 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 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 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 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 同规定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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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 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 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 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 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 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 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 “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 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 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 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