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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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法》修正案对乡镇(街道)职责规定
2、地方性法规创设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权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 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 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 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4、我省对《安法》修订乡镇(街道)职责建议
安法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大常委会委员第一审审议时认为,一般法律 授权职责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否则违反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总 局要求湖南省局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拿出方案修订明确乡镇、街道职责。 我局提出建议案:修正案总则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 地管理职责,对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设立的派出 机构、驻地单位以及村(居)委员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法规定和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相关保障工作。第四章 增加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以及村(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在委托权限 内对本管理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 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 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 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并附详尽的必要性说明。
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与法律责任
----兼谈省级安全生产示范县乡创建验收精要
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谭德明
一、县乡属地监督管理职责体系
(一)县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1、县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 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省委省政府创设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职责
( 1)中共湖南省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第10条规定:县、乡两级政府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组织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 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企业,对安全隐患突出、安全 无保障的企业停产整顿。 (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 产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7号),基本要求:强化安全 生产任制度,促进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监管 机构和网络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健全和完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强化危险源监 控和事故隐患整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基础建设,

(一)县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3、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法定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3、省安监督局对乡镇(街道)安监职权完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湘 安监政法函[2011]62号)文件规定委托执法权 限:(一)法律政策宣贯权;(二)行政检查 权;(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四) 有限行政处罚权,处以警告或对个人给予50元、 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含本数);(五) 提请查处权。

(二)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权责实践探索 《安法》修订实施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国发[2004]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2010]23 号)文件,均未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规定。我省从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实际出发,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界定,进行十分必要的 探索,为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安全法治、促进我 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了积极贡献。
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 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 安全事故。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实现规范化管理 ;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增强事故应 急处置能力。 (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 (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 通知(湘办发[2013]5号)。 (5)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意见》(湘 办发[2014]19号)第14条规定。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 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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