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应急预案编制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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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编制通则

中油安〔2009〕3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管理,规范预案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安全、环保等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预案的编制工作。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编制工作可参照本通则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预案编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坚持科学、实用、简明、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预案编制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级预案的编制工作。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企业级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指导基层单位级预案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预案分级及组成

第五条集团公司级预案由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组成。

第六条总体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纲领性文件。总体预案对专项预案的构成、编制提出要求及指导,并阐明各专项预案之间的关联和衔接关系。

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支持性文件,主要针对某一类或某一特定的突发事件,对应急预警、响应以及救援行动等工作职责和程序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七条企业及企业下属厂矿、公司级预案,按照上下衔接的管理要求,参照集团公司预案模式编制。

生产经营专业比较单一,经风险识别、评估后,认定突发事件应急职责、工作程序及响应、救援方案等比较简单的,可将总体预案与专项预案合并,编写突发事件综合预案。

第八条基层单位级预案由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预案组成。现场处置预案是针对基层单位重大危险源、关键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场所,以及大型公众聚集活动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次生事故,编制的处置、响应、救援等具体的工作方案。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岗位应急处置程序。岗位应急处置程序作为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作业现场、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的规定动作,内容应简明、易记、可操作。

第三章预案编制

第十条集团公司及企业预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集团公司和企业级预案编制方案的审定、预案审核及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预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体预案或综合预案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协调专项预案的编制和负责编制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所涉及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作为预案编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按照预案编制方案的工作分工,参与和协助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预案编制前,应先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其潜在的危害后果和影响,对应急管理现状、应急能力等进行评估,形成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预案编制时,依据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报告,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级,确定相应的预警、响应级别。

第十六条预案编制完成后,按照业务管理流程和应急工作职责等,由预案编制牵头部门组织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内部审核的过程资料、审核结论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内部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案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符合性;

(二)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危害因素分析、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四)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五)与相关预案的衔接性;

(六)组织体系、预防措施、保障措施的可操作性;

(七)预警体系、联动机制、响应程序的针对性。

第十八条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按照预案级别和管理权限,由预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管理评审。管理评审重点对内部审核出不符合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预案的支持文件以及有关预案之间的衔接关系等内容进行审核。

管理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地方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应急专家参加。管理评审的结论应形成书面纪要,由参加评审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和企业级预案通过管理评审后,总体预案或综合预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专项预案由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签发,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现场处置预案应该做到一事一案,由基层或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编制,编制完成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现场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预案登记建档制度,各级预案应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级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级预案应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变更后,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企业级

预案应当按照编制要求,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一)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构成新的危害和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体系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七)应急演练评估报告提出要求修订的;

(八)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四章预案格式及文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预案的基本格式应包括:

(一)封面。包括:预案编号、应急预案版本号、中国石油宝石花标志(位于预案封面左上角)、企业名称、实施日期、应急预案名称、版本有效标志;

(二)批准页。包括:发布及实施要求、签发人(签字)、签发日期;

(三)目录。包括:章的编号和标题、条的编号和标题、附件等;

(四)正文。编制内容及要求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见附录);

(五)附件。“附件”标在附件的左上角,附件名称、序号应在目录中体现,并保持前后标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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