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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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 首脑会议
部长会议 理事会 执行机关 执行局 执行委员会 行政机关 :秘书处
司法机关
四、议事规则
表决是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核心

一致同意

多数表决

加权表决

协商一致
五、决议
第三节 联合国体系
一、联合国的宗旨与会员国
联合国是二战后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全球 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一般政治 性国际组织,也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综 合性国际组织。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尊重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基础上发展各国的友好关 系; 促进国际合作; 成为以联合国为组织中心的组织协调体。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一、基本文件
规定的是组织的宗旨、原则、法律地位、组织结 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成员国权利义务等。
特征: 多边条约+法律拘束力 创立了新的国际法主体 限制或禁止成员国保留 不对退出做明确规定 可做相应调整、变动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联合国大会第377号决议,即所谓“为和平而团结” (Uniting for peace)决议,是1950年美国在联合国 提出的一项决议。决议的内容是,在联合国安理会 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联合国大会 授权采取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不同于由安理会通过 的行动,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行动更多地具有象征 意义而不是实际力量。由于任何措施均由安理会负 责最后实施,反对者可以在安理会设法阻止维和部 队的派遣。美国之所以引入这项决议主要是想绕开 苏联的否决权。
(2)职能:
a 促使争端的和平解决上,安理会拥有调查、判断 及建议等权利。
b 在制止侵略行动上,安理会有权采取各种非武力 或者武力的措施制止侵略行为。
(3)安理会表决程序与决议的效力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 大国一致原则 程序性事项以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实质性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
第四十一条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 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 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 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 交关系之断绝。 第四十二条 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 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 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 及其他军事举动。
实质事项★ ★ ☆ ★ ★ ★ ● ★ ☆ ★ ★ ★ ★ ★ ★未通过 第二次否决
□历任联合国秘书长
序号
姓名
1
特里格夫·赖伊
2
达格·哈马舍尔德
3
吴丹
4
库尔德·瓦尔德海姆
5
佩雷斯·德奎利亚尔
6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
7
科菲·安南
8
潘基文
国籍 挪威 瑞典 缅甸 奥地利 秘鲁 埃及
加纳 韩国
任期 1946.2~1953.4 1953.4~1961.9 1961.11~1971.12 1972.1~1981.12 1982.1~1991.12 1992.1~1996.12
1997.1.1~2006.12.31 2007.1.1~2011.12.31
三、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
(一)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性质
以对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实行国际法律管 制为基础,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为核心, 以联合国组织的集体力量来维持或恢复普 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
Vs单边安全体制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二)集体安全行动 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是主要机构 安理会是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
有特别关系时参加讨论 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的当事国参加讨论
非程序性事项(实质性事项)
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起争端的情势,消除对 和平的威胁及制止对和平的破坏
建议大会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 开除会员国和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
双重否决权 如果对某一事项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
性的发生争执,须先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 程序性时,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否 决其为程序性问题。在对作为实质问题的 该事项表决时,五大国还可以行使否决权, 这就是所谓的 “双重否决权”。
责任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第三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 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 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 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 四 十 条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 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 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 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 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 注意。
第十一章 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一、 国际组织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广义上的国际组织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政 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 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特征:国家之间的组织;
依据是国家间的条约; 设立常设组织机构; 自主性。
二、国际组织的类型
1、政府间国际组织 IGO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NGO
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 反对票都可否决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 或弃权,不构成否决。
程序性事项 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 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 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使职能 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机构 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 国利益
二、主要机构
五大机构 + 国际法院 1、联合国大会 general assembly 职能:大会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 。 决策:一国一票,多数表决
程序性问题以简单多数表决 重要问题的决议,则需2/3多数通过
2、安理会 Security Council
(1)组成:
由中、法、苏(后由俄罗斯联邦继承)、美、英5个 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 国由联合国大会按地区分配名额以三分之二多数票 选出,任期二年,每年改选五名,交替进行,改选 时不得连选连任,但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
(四)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指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部署的、受联合国
秘书长领导的、派往有关国家或地区执行 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与安全或国内公共秩 序的特派团,又称维持和平特派团。 传统维和;多维维和
五、联合国专门机构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一、
第五节 非政府组织
(三)安理会与大会的关系
联合国大会在集体安全体制中受安理会职权的 制约。
第十二条 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 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 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 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二、秘书长经安全
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 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 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 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 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2、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3、全球性国际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 4、政府间组织和超国家组织 5、开放性国际组织与封闭性国际组织
三、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是国际人格者,其国际人格表现为国 际组织具有实现其目的和达成其宗旨所必 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
●弃权 ★赞成 ☆否决
中 俄 美 英 法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结果
程序事项● ★ ☆ ★ ★ ☆ ★ ★ ★ ☆ ★ ★ ★ ★ ★ 通过 实质事项★ ★ ★ ★ ★ ● ★ ☆ ★ ★ ★ ★ ★ ★ ★ 通过
---------------------------------------------------------------------先决问题● ★ ☆ ★ ★ ☆ ★ ★ ★ ☆ ★ ★ ★ ★ ★未通过 是否为程 第一次否决 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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