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监管介绍(陕西-西安)--投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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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
◆不超过3倍的罚款。 ◆对证券公司,暂停营业1年、撤销注册登记。 ◆雇主或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比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要长很多。
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应当建立预防内幕交易的有关制度。 ◆泄露信息者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奖励制度,对举报、提供线索人士给予奖励。 ◆扩大私人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提高故意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授权SEC协助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来调查、查处跨境内幕交易案
件。
美国其他法律
1995年《私人证券诉ຫໍສະໝຸດ Baidu改革法》
欧盟
◆1989年欧共体《禁止内幕交易指令》。 ◆2003年欧盟《禁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指令》
。 ◆欧盟立法者通过两个指令明确了内幕交易的法定定义、基本
类型、认定标准和合理例外四个核心制度,是成员国国内立 法转化的依据,为成员国国内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设立了最低 标准,是欧盟法院对成员国提请的对内幕交易案进行初裁的 法律依据。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 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 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 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非战
1、赞成内幕交易的观点 内部人报酬说(补偿说) 市场效率说 私合同说
2、反对内幕交易的观点 公平与信任说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说 保护公司财产权益说
内幕交易监管的基本条件—有法可依
◆市场的混乱呼唤立法。 ◆血染华尔街的教训使立法者和政府明白了法律对 于规范证券市场的作用和意义,推动了国家干预证 券市场法律的出台,内幕交易立法应运而生。 ◆罗斯福总统的竞选(纲领之一)。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 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 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 ,从重处罚。
内幕交易监管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刘金根
陕西 · 西安 2010-11-17
提纲
一、为什么要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 二、我国内幕交易监管体系介绍 三、上交所内幕交易监管介绍 四、内幕交易监管的难点和未来趋势
第一部分:为什么要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
历史上的内幕交易事件回顾
一、1720年南海泡沫事件
二、拿破仑大败滑铁卢 三、 1929年10月28日:华尔街“黑色星期一” 事件
《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依法规定、认定的内幕信息
◆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 项授权而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 授权而认定的重要信息。
现行《证券法》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该证券。
欧盟成员国
英国:
1985年的《公司证券法》 1993年《刑事审判法》(第五章)
德国:
1994年《德国证券法》
我国港台地区
香港: 1974 年《证券条例》 1991年《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2003年《证券及期货条例》
台湾: 1983年《证券交易法》
我国内幕交易的立法概况
1、初创阶段: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 17条、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 行为暂行办法》。后二者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概念、内幕交易行为、 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预防,构建了禁止内幕交易法律基本框架。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相关规定
八.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 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 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将密切 关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发现其股票交易存在涉 嫌内幕交易或操纵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立案查处,并对可疑账户采取限制 交易,冻结、查封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04月09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相关规定
三.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 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 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发展阶段:1997年《刑法》第180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内幕交 易的刑事责任(1999年修正案、2009年修正案七)。
3、成形阶段: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我国禁止内幕交易 的规定基本成形(2006年《证券法》修改)。
现行《证券法》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 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立法的历史演变(美国)
◆ 最早的证券立法:1911年美国《堪萨斯州证券法》,又名 “蓝天法”(blue sky law)
◆ 最早的联邦证券法律:1933年美国《证券法》(17节a项) ◆ 最早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10节b项、14节e项 ◆ 《规则10b-5》
《规则14e-3》
第14(e)条款和第14(e)-3规则
◆专门针对要约收购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对要约收购“重 大非公开信息”的界定比一般规则更广泛。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从要约人(offerer)、目标公司或 中介机构获取与要约收购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后,不 得在信息披露日或消化日之前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 息。
◆内幕信息的后继接受者如果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信息直接 或间接来自要约人、目标公司或中介机构,也不得在信 息披露日或消化日之前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刑事责任:《刑法》180条
(1999年修正案、2009年修正案七) 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起草中) 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前置程序? ) 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起草中)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
案情:
2004年6月21日-29日,时任天山股份副总经理的陈建良在公司 发布公告前,事先获悉有了“天山股份”股权转让的内幕消息,其 控制的账户多次买入卖出“天山股份”。2007年,证监会认定陈建 良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对其罚款20万元、5年市场禁入。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 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现行《证券法》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监会依法规定的内幕人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而规定 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法定(74条1-6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五.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 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 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 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 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广东股民陈宁丰称,在陈建良内幕交易的同时,即2004年6月21 日-29日,他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他认为,陈建良内幕交易 的行为导致他相应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 金及利息)9383.68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监局均派员观摩、旁 听了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
第10(b)条款和10(b)-5规则
◆公司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或经理)不得依据非公开 重大信息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否则违反内部人员对 公司或交易相对人(如公司股东)的信用义务。 ◆知悉内幕信息的中介人员如会计师、律师和投资银行 家,为派生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和公司股东也承担信用 义务。 ◆“披露或弃权”(disclosure or abst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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