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养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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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5144-2001》中写道:
7.5.1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洒水养护,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7.5.2 混凝土表面养护的要求:
1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养护前宜避免太阳曝晒。
2 塑性混凝土应在浇筑完毕6~18h内开始洒水养护,低塑性混凝土宜在浇筑完毕后立即喷雾养护,并及早开始洒水养护。
3 混凝土应连续养护,养护期内始终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
7.5.3 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宜少于28d,有特殊要求的部位宜适当延长养护时间。
7.5.4 混凝土养护应有专人负责,并应作好养护记录。
(2)《钢纤维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38:92)中写道:
第7.5.6条钢纤维混凝土可采用与普通混凝土相同的养护方法,特殊工程和构件的养护应符合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在第8章第四节“刚性防水屋面”中第8.4.5条中写道:“钢纤维补偿收缩混凝土应采用蓄水养护或用蓄水性良好的材料覆盖淋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昼夜。”
(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中写道:
9.3.5 养生时间应根据混凝土弯拉强度增长情况而定,不宜小于设计弯拉强度的80%,应特别注重前7d的保湿(温)养生。一般养生天数宜为14~21d,高温天不宜少于14d,低温天不宜少于21d。掺粉煤灰的混凝土路面,最短养生时间不宜少于28d,低温天应适当延长。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中写道(主要是钢混结构):
第五节混凝土自然养护
第4.5.1条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
二、混凝土的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三、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润湿状态;
四、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注:①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②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第4.5.2条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用塑料布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注:混凝土的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养护时,宜涂刷保护层(如薄膜养生液等),防止混凝土内部水分蒸发。
(5)《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12-2000 中写道:
7.10.1施工过程中,碾压混凝土的仓面应保持湿润。
7.10.2正在施工和刚碾压完毕的仓面,应防止外来水流入。
7.10.3在施工间歇期间,碾压混凝土终凝后即应开始洒水养护。对水平施工缝和冷缝,洒水养护应持续至上一层碾压混凝土开始铺筑为止;对永久暴露面,养护时间不宜少于28d;台阶状表面的棱角应加强养护。
7.10.4有温控要求的碾压混凝土,应根据温控设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低温季节和寒潮易发期,应有专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