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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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相关规
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20xx年6月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
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对农民工参加工
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1.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
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
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赔付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在企业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农民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赔偿金,领到一次性赔偿金后不再和企业有任何关系。
当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但选择一次性支付要求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领到一次性支付的保险金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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