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劳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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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劳务合同范本

篇一:60岁以上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60岁以上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8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属无效劳动合同。另,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60岁,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李某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成为职工,更不

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实行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

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这实际是规定了公民劳动、休息、退休的权利,既然是权利,也就是说是否劳动、休息或者退休的主动权、选择权在公民自己,公民有权主张,也有权放弃,而不是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有退休的义务,至退休年龄必须退休或是超过退休年龄就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

篇二:60岁以上免责申明模板

免责申明

本人,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报名参加了贵司组织的昆明、河口、越南老街、河内、下龙湾、吉婆岛、海防旅游团,定于2015年月日出发,2015年月日返回,行程共计日。

对于行程中的注意事项贵社工作人员已如实详尽地向本人告知,本人完全

理解。鉴于本人已是60岁以上高龄人群,特向贵社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了解自已的身体状况,适合参加此旅游团;本人能够完成旅游团全部行程并按期回国。因本人原因产生的全部责任以及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本人承担,并承担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在旅游过程中,相应景点或相应活动禁止高龄人群参加的,本人放弃参加的权利;对高龄人群参加有限制的,本人遵守相关制度,若因本人坚持参加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3、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本人由于身体不适或其他原因导致本人不能继续完成行程,或需要贵公司协助提前返回国内的情况,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发生的全部费用。

以上承诺内容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本承诺函的各项条款,贵司工作人员已充分告之本人相关含义,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各项条款的意思。若

发生纠纷,以本承诺函中本人的承诺为准。

4、如本人没有按贵司要求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本人承担因此而特此承诺!

承诺人(本人亲笔签名确认):

直系亲属(签字认可):

日期:年月日

篇三:60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否构成劳动关系

60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否构成劳动关系

提供者:秦国彬时间:2009-9-15 23:28:44 来源于:办的案件作者:秦国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某某

被上诉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案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9年6月23日经某某人民

法院(2009)汇民一初字第442、445号判决书判决,上诉人不服判决结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确认死者某某在2002年11月至2008年10月29日之间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与死者杨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100元(2008年2至10月共9个月);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死者杨某某法定休假日工资7714元(07年前10天/年,08年11天/年,合计60天)、休息日工资51428元(104天/年,5年又10个月,合计600天)、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元(8小时/天x250天年),三项工资共计元;

事实及理由:

2002年11月,死者杨某某受聘为被上诉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负责管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开发的某某区某山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08年10月28日,杨某在该小区检查供水管道时从2单元和3单元的楼顶交界处坠地死亡。上诉人认为:杨某生前在被上诉人处从事物业管理工作长达6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10月28日杨某因工坠地抢救无效身亡后,杨某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

杨某生前在被上诉人处从事某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担任的工作包括抄收水电费、卫生保洁、垃圾处理、治安保卫、门卫值班等,该小区除水电维修外的物业管理工作长期以来由杨某一人担任,在杨某工作的6年中,从未享受过法定休假日、双休日工作从未被安排过补休,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6小时。

上述事实,经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于2009年5月8日下达遵汇劳仲裁[2009]39号裁决书,裁决确认:“1、2002年11月至2008年

10月28日期间,死者杨某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0月28日期间死者杨某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54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620元,合计2160元;

3、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10月28日期间未与死者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785元。”

裁决下达后,上诉人不服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不服裁决第一项起诉要求某区人民法院确认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28日期间与死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经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9年6月23日下达(2009)汇民一初字第442、445号判决书。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诉争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并驳回上诉人要求支付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下称原判)忽略了案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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