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房屋建筑物大维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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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工务、房建有关管理规则的

通知

2003年5月29日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运输新技术广泛采用,管理方式不断改革,工务、房建设备质量和修理方法都有了明显进步。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铁道部组织人员多方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重新制定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铁路采石管理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现予发布(另发单位本)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铁路采石管理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铁工务〖1989〗93号)及《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工务〖1992〗

76号)同时废止。其他规章或规定与新规则相抵触者,以新规则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铁路房屋建筑物(以下简称房建设备)是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居住的重要物质条件,房建部门应做好管理和修缮工作,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第1.0.2条房建设备管理和修缮工作,应贯彻‚坚持预防为主,周期状态修缮,重点整治病害,逐步改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1.0.3条铁路房建部门是铁路房建设备产权管理单位。房建工作应实行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2.0.1条房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在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进行房建设备的资产配臵和经营,指导和监督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并对设备的保值增值负责;分局(无分局的为铁路局,下同)房建主管部门在分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组织房产建筑段对房建设备进行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房产建筑段执行路局和分局有关指令和要求,具体进行房建设备的管理、修缮和经营工作。

第2.0.2条房产建筑段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房建设备数量、分布情况及线路里程等因素设臵。

房建设备集中的地区,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数量不宜超过150万换算平方米;沿线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数量不宜超过120万换算平方米,管辖线路不宜超过800延长公里。

第2.0.3条房产建筑段实行段、领工区(分段)、工区三级管理或段、工区两级管理。每个维修领工区管辖4-5工区。每个维修工区管辖房建设备数量:地区的一般为10-20万换算平方米;沿线的一般为6-10万换算平方米。根据需要也可设臵各种专业或综合领工区(分段)、工区。大修领工区(大修队)和工区的编制根据大修任务量和专业性质确定。

第2.0.4条房产建筑段的劳动定员,按生产任务量和设备量核定。定员标准按部规定执行。大型站舍(一等站以上)的维修定员应按实际需要核定。污水提升站及二次供水加压站等定员按实际需要核定。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管理范围

第3.1.1条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和修缮已经验收接管并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房建及附属设备。

第二节设备分类

第3.2.1条房屋

1.生产房屋:指与客货运输直接有关的各种房屋和为运

输服务的各种设备制造、修理、加工等直接有关的各种房屋,及为上述活动存放设备、材料及物品的各种房屋。

2.办公房屋:指站段级及其以上单位用于办公的各种房屋。

3.住宅房屋:指职工和家属住宅。

4.宿舍房屋:指地区性的单身宿舍。

5.其他房屋:指上述第1-4项房屋以外的各种房屋(如文化、教育、卫生等单位用房)。

第3.2.2条建筑物

1.站场建筑物:指旅客及货物站台、客货风雨棚、天桥、地道、车站广场、车站围墙及栅栏、检票口、站名牌、上冰台等。

2.公共建筑物;指道路、广场、围墙、栅栏、架空走道、闸门井、检查井、渗水井、污水提升井、化粪池、独立烟囱、独立避雷针、生活水塔、水池、排污系统、花棚、自行车棚、建筑小品等。

第3.2.3条附属设备指供房建设备常规使用而设臵的相应设施、设备或部件,如:室内上下水道、卫生设备、供暖设备、照明设备以及避雷设施、非机械通风设施等。

第三节管理分工

第3.3.1条给水设备

1.凡房产建筑段接管的房屋,在房屋外部的管道、水栓

由其他单位负责管理;在房屋内部的管道、水栓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其分界点为室外水表或第一个阀门井。水表或阀门井以内(不包括水表或阀门井),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以外,由其他单位管理。无水表或阀门时,以距墙第一个配件或距墙入口5M为界。

2.室内各种生产专用管路及设施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3.各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管理,或由使用单位委托房产建筑段管理。

4.室内消火栓的水笼带、水枪及消防专用等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生产办公房屋、货仓、货场消防水泵及车站地道抽水水泵由使用单位管理。

第3.3.2条排水设备

1.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2.下列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a.水塔(槽)、水鹤、灰坑、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专用排水设备;

b.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井;

c.线路、站场排水设备;

d.各种生产专用排水设备;

e.各单位自建的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排水设备。上

述排水的分界,如排入房产建筑段所管的排水系统内(须事先征得房建部门批准),则以排入处(井)为界,井及井以下部分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第3.3.3条电照设备

1.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室内照明线路设备,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如室内照明设备配线、灯头、开关及插座。但霓虹灯、灯泡、日光灯具、专用生产作业电照、节日装饰电照、文化宫俱乐部等舞台配光、电铃及配线、空调设施、烟火报警装臵、微机配电线路及36V以下的配电设施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2.凡房屋内的照明配线必须与各种动力装臵、空调及各单位自行配臵的电气设备分开设臵用电回路。各单位使用的动力及通讯、信号等专业设备的配电箱应单独设臵,不得与照明用配电箱混用,其各种电气设施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室内动力配电设施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

4.室外电照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室外电照包括与房屋无关的露天照明,如:站场、;车站广场、无盖天桥、上冰台、煤台、住宅区道路、游泳池、灯光球场、露天体育场、花园、铁路桥面及其他露天场所安装的各种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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