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G项目竣工验收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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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项目施工设计图的各项工程内容均已完成;
b)各分部、分项工程均由承建商进行了自验、自检(隐蔽分部、分项工程已通过中间
验收),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
c)各分部(项)专业工程已验收合格;
d)水、电、气、通讯已与外线接驳开通,联动试运转正常,并有文字记录;
e)竣工图已完成,验收必备技术资料已备齐,所有进货检验、试验、施工过程试验、
检验均已完成,全部检验、试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f)竣工文件正在或已经按政府档案部门要求进行整理。
g)已经过项目内部预验收。
若个别分项工程条件尚不具备,而要争取提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经过当地质监部门同意,并限定该项条件完成时间。
2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2.1 项目工程正式验收是由项目所在公司(工程部代表)组织,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相关行业部门(如规划、市政、环保、档案、水、电、通讯、煤气、人防、消防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参加的项目工程整体验收,其验收结论具有合法性。正式验收的程序和实施应按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各地区的规定略有差异)。正式验收的具体事务可由业主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办理。
2.2 一般的项目工程正式验收应有以下内容:
2.2.1 施工单位汇报工程概况、施工情况、自检自评结果及各项验收准备工作情况。
2.2.2 监理单位汇报监理工作情况和预验收结果。
2.2.3 实施验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事先将验收人员按专业分成若干小组,进行竣工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验收,组长应由验收委员会(或小组)成员担任,工作人员可由监理、设计、施工、质监站抽派,必要时,还可特邀相关工程技术专家。各小组验收完成后,验收委员会(或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质监人员参加,在认真讨论基础上,做出竣工验收结论意见。若不同意验收,即将存在问题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确定复验时间,若同意验收,则予以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和单位工程综合质量评定表。
2.2.4 竣工验收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参加验收单位代表签字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