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人[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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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1月16日三届二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和中国铁建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员工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凡在集团公司从业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劳动纪律
第四条员工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交接班制度,不擅自离岗,不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和要求,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玩忽职守,保证安全生产。
3、服从领导管理教育和工作调动,听从工作指挥,不浪费资源,不消极怠工,爱护公共财产。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务实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
6、遵纪守法,严禁参与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尊重民风民俗;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酗酒闹事。
7、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服从大局。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工作时间
1、依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特点,项目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轮班工作、轮班调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工作方式。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值班的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假日按照加班处理。
3、公司机关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公司机关(社会职能部门)不享受加班工资,已经加班的,由所在部门安排调休。
第六条休息休假
1、法定节假日:
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清明节休假1天,“五一”劳动节休假1天,端午节休假1天,中秋节休假1天,国庆节休假3天。
国家进行调休,统一安排放假的,执行国家规定。
2、带薪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在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
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计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原则上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职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填写请假单,按照公司人〔2008〕168号文规定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负责考勤人员认真做好统计,并将请假单和年休假统计表保存两年备查,在职工调动转移工资关系时要如实表明休假情况。
3、探亲假:
(1)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方可享受探亲假。
(2)已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住在同一城市)、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凡职工(或家属)一方当年在对方居所居住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取消其当年的探亲假。
(3)未婚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住在一起(不住在同一城市)、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不住在一起(不住在同一城市)、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当年息工待岗两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7天(含3天法定婚假)。
(3)若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假,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只享受法定婚假3天。
(4)一方或双方再婚的仅享受法定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5、产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一般休假15天,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初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女职工年满24周岁计划内怀孕生育一胎,同时在生育后50天内主动节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
超出50天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不再享受该假期。
(5)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6)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股份公司、所在省(市)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7)产假期间的其他待遇按集团公司社保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或企业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休丧假3天。
7、伤病假:员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的,需凭县级以上人
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单位请假;需要住院治疗的,无论是在单位内工作还是出差、探亲、学习,都要经社保部门审查备案,所需时间按医生和单位的批准执行。
凡请病假超过1个月的或当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需由所在单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公司将组织医务部门对伤病人员进行复查,凡提供虚假证明的、经检查无病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已痊愈的必须按公司要求恢复工作。
员工因工作伤残或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停工留薪须经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国家或企业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工伤退休(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标准为: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8、事假:员工请事假一般控制在30天以内。
9、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原则上一次休完,不分开不累计,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含往返路程时间,往返路程时间由所在单位根据路程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7天。
假期期间的其他待遇问题按集团公司人〔2008〕168号文件规定执行。
10、员工放假或息工离开单位时,要将本人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可以联系到本人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留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单位相关领导,并每月保持联系,每季度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至少联系一次。
若因安排工作等情况,单位根据本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不能按通知要求上班的、或超过三个月不与单位联系的,将停发有关待遇,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员工调配
第七条内部调配
1、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子(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会议决定,通知办理。
2、集团公司机关业务部门出现岗位空缺时,按《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公开选聘暂行办法》执行。
3、子(分)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由员工或单位提出申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沟通,调入、调出单位同意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4、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在该项目没有完成决算前,原则上不能调离原单位。
5、内部调动未经同意前,擅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按外部员工调入处理。
第八条外部调入
1、严格控制非企业紧缺专业管理人员的调入。
集团公司外部人员的调入,必须由调入单位申请,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后,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
2、毕业生接收要严格控制非主专业人员的数量,严格控制子(分)公司内部非需求专业的数量。
各单位根据企业发展提出下一年度的需求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后,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整体需求计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各单位人力资源部人员参与,参加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招聘的毕业生由集团公司统一按照需求计划进行分配。
第九条员工调出
1、员工因辞职、调出、合同期满等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2、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子(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调出的,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交集团公司会议研究或呈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子(分)公司中层及以下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子(分)公司负责办理,并在手续办理完毕后的7日内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借调人员
1、集团公司直属工程指挥部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原则上从该项目参建单位协商借调。
2、集团公司机关业务部门需临时借调工作人员的,由用人部门与借调人员所属单位协商借调。
3、借调单位负责向借出单位提供考勤,并支付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管理费用,由借出单位负责交纳社会保险基金。
4、借调单位必须与借出单位协商一致后,七日内将借调人员名单(附借出单位同意的函)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手续办理及管理
1、员工调动须按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手续。
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各单位必须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的调动函(通知、批复或行政介绍信),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调入单位无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介绍信,不得与新员工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续交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更不得安排岗位及发放工资。
3、员工调动通知下发后,内部调动的要在10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外部调动的要在15日内办理完毕。
员工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交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延期办理相关手续,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4、集团公司正式员工内部调动的,工龄连续计算。
各单位聘用的外部劳务用工,不涉及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
5、员工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各单位负责对员工进行考核、鉴定,经研究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以书面形式(附考核材料)提出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后,呈集团公司领导决定。
在员工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给予批复。
6、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项目部)负责本部门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对于未经审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不签订劳
动合同而发放工资等情况,以及擅自离岗、逾假不归、在外兼职等人员,应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或向公司领导汇报。
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员工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开展的各类教育或培训活动,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等,职工教育培训的重点是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培训宗旨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服务企业、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坚持全员培训、紧缺人才加紧培训、优秀人才优先培训,做到需求与储备、当前与长远、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采取多种教育培训形式,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为企业发展培养优秀的职工队伍。
第十四条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分为委外培训和内部培训两种。
内部培训包括集团公司以及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举办的培训班等;委外培训包括脱产培训、外出培训、外出考察学习与交流等。
一、内部培训班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各部门举办培训班,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办班计划,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或由人力资源部门协助。
培训班主办单位要严格把好教学计划关、教材关、授课关、考勤关和考试关,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培训班结束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整理归档培训资料,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培训资料包括:办班通知、培训计划安排、培训人员名单、考勤表、培训考核评价资料(包括结业总结、考试
(考核)成绩、培训证书登记等)等。
二、委外培训班
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参加的培训或参加集团公司委托外单位举办的培训班,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参培人员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呈业务分管领导或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学历教育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呈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习。
参加入学考试被录取后,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学习待遇。
未经批准自行报考入学者各项费用自理。
对于集团公司统一选送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
学费报销以通知为准。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后,应及时将应该归档的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存入本人档案。
职工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参加学习。
第十六条签订培训协议
凡由单位出资外出参加培训进修的职工,主要包括经批准参加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高新尖端技术培训、特殊关键岗位培训、出国考察培训以及6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的,均要与人力资源部签订职工培训协议,承诺在本单位履行一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教育经费的管理
1、职工教育经费是正常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保证。
职工教育经费,统一由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财务部门建账管理。
职工教育经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
擅自占用和挪用。
2、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实行由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审批报销的制度,以有利于教育经费开支的管理和结算,也便于财务部门的监督。
为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在未经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报销培训费用。
3、培训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由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有关程序列入财务部门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使用。
第六章员工考核
第十八条员工考核种类
员工考核主要有试用期考核、转正定职定级考核、职称评聘考核、任职考核、年度考核等。
第十九条员工考核内容与方式
员工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法;采取个人总结、对照合同指标或职责检查、民意测评、个别了解、组织鉴定等方式。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状、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业绩、创新等。
第二十条员工考核的结果处理
试用期满考核、转正定职定级考核、职称评聘考核、任职考核,凡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且民意测评胜任率超过60%的,方有资格继续聘任、转正定职定级、评聘、任职;凡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民意测评胜任率达不到60%的,无资格继续聘任、转正定职定级、评聘、任职。
考核结果,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七章员工奖惩
第二十一条奖惩的类别
1、奖励种类:通报表彰、授予岗位能手、技术专家、拔尖人才、优秀技能人才、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处分种类:通报批评、警告、停职检查、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奖励的条件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可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企业资产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创新、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就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对国家、企业贡献较大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6、坚持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8、业务技术突出,业绩明显及其他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应当给予奖励的。
针对以上奖励各单位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奖惩权限与实施
1、奖励:各单位有给予所属员工通报表彰、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的权限;有向集团公司推荐奖励的权限。
2、处分:各单位有给予所属员工通报批评、警告、停职检查的权限;有向集团公司上报员工处分的权限。
3、员工停职检查一般在1年以内,在此期间要服从企业管理,每季度都要向单位书面汇报思想、生活等情况,并由所在单位发放生活费。
停职检查期满或认错态度及表现较好的,通过单位研究可结束停职检查,恢复工作。
4、对员工处分要做到事实清楚,符合规定,集体研究,相关证据及资料齐全。
项目部对员工的处分及相关资料要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认为不妥的可责成所在单位核实、研究或取消。
第二十四条其他情况的处理
1、员工违纪在未进行处理或未经公司批准转移关系前,不得将其关系转至公司机关。
凡有此现象的,公司不予受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2、员工个人不得要求息工待岗,单位不得擅自批准或同意其离开单位,凡提出息工待岗或要求不在单位工作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集团公司各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由集团公司授权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
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并经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存入劳动者本人档案一份。
4、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各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新接收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其他毕业生一般为3年;管理人员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他人员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7、严格控制外部劳务人员的使用。
各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外部劳务时,首先必须上报用工计划(包括从事工程内容、用工期限、人员名册),经公司研究批复后招用,并与外部劳务人员在用工前后的两周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和控制。
8、违规责任。
凡因各单位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或报批未批准使用外部劳务人员;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或手续不完备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发放员工、外部劳务人员工资等待遇和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所发生的各项补偿费用、赔偿费用、诉讼费用等全部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按以上费用的10%~50%处罚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与职工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