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人[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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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1月16日三届二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和中国铁建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员工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凡在集团公司从业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劳动纪律
第四条员工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交接班制度,不擅自离岗,不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和要求,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玩忽职守,保证安全生产。
3、服从领导管理教育和工作调动,听从工作指挥,不浪费资源,不消极怠工,爱护公共财产。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务实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
6、遵纪守法,严禁参与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尊重民风民俗;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酗酒闹事。
7、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服从大局。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工作时间
1、依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特点,项目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轮班工作、轮班调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工作方式。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值班的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假日按照加班处理。
3、公司机关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公司机关(社会职能部门)不享受加班工资,已经加班的,由所在部门安排调休。
第六条休息休假
1、法定节假日:
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清明节休假1天,“五一”劳动节休假1天,端午节休假1天,中秋节休假1天,国庆节休假3天。
国家进行调休,统一安排放假的,执行国家规定。
2、带薪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
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计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原则上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职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填写请假单,按照公司人〔2008〕168号文规定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负责考勤人员认真做好统计,并将请假单和年休假统计表保存两年备查,在职工调动转移工资关系时要如实表明休假情况。
3、探亲假:
(1)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方可享受探亲假。
(2)已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住在同一城市)、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凡职工(或家属)一方当年在对方居所居住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取消其当年的探亲假。
(3)未婚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住在一起(不住在同一城市)、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不住在一起(不住在同一城市)、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当年息工待岗两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7天(含3天法定婚假)。
(3)若只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假,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只享受法定婚假3天。
(4)一方或双方再婚的仅享受法定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5、产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一般休假15天,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初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女职工年满24周岁计划内怀孕生育一胎,同时在生育后50天内主动节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超出50天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不再享受该假期。
(5)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6)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股份公司、所在省(市)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7)产假期间的其他待遇按集团公司社保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或企业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休丧假3天。
7、伤病假:员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的,需凭县级以上人
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单位请假;需要住院治疗的,无论是在单位内工作还是出差、探亲、学习,都要经社保部门审查备案,所需时间按医生和单位的批准执行。
凡请病假超过1个月的或当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需由所在单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公司将组织医务部门对伤病人员进行复查,凡提供虚假证明的、经检查无病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已痊愈的必须按公司要求恢复工作。
员工因工作伤残或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停工留薪须经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国家或企业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工伤退休(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标准为: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