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点中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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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点中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重点中学建设与管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学,是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办学条件、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达到市级重点中学评估验收标准,经市教委组织评审,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牌的普通高级中学。
第三条市级重点中学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努力深化教育改革,规范教学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市优质高中发展规划,既积极进取又实事求是地加强市级重点中学建设,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提升整体办学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五条各区县要按照全市“一圈两翼”的总体格局,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并把重点中学建设纳入规划之中逐年推进。
市级重点中学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相适应,与巩固“两基”成果、普及阶段高中教育相协调,与改造薄弱学校、统筹城乡发展相结合。
凡申报市级重点中学的区县应该提出加强薄弱学校改造的规划和措施。
第六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辖区内市级重点中学实施管理。
市级重点中学要规范内部管理,坚持民主治校,将学校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并积极采纳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创建市级重点中学,须经区县申报、过程指导、定期检查、专家评审、政府认定等基本程序。
凡经自查达到《重庆市重点中学办学基本要求和检查验收细则》的普通高中,均可以申报。
申报时需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初评,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教委申报。
涉及申报验收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提前1-2年向市教委上报当地政府关于重点中学的建设规划和创建学校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市级重点中学评估验收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搞照顾,不降标准。
申报验收地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验收。
1.近3年来,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
影响的事件发生的;
2.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
3.办学思想不端正,在执行教学计划、招生政策和教育教学管理中有严重违背政策和规定的;
4.平均班额超过56人以上的(确有困难的学校应从验收当年的新生年级起,按要求规范到位)。
第九条市级重点中学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科学确定办学规模,正确处理好硬件与软件、建设与管理、内涵发展与外延扩张之间的关系,严禁盲目举办超大规模学校。
各校建设项目要体现教育特点,适应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要求。
第十条市级重点中学不搞终身制,建立定期复查工作机制。
市级重点中学原则上5年内接受一次综合性复查评审。
接受复查的学校,要按照要求认真自查,自查报告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委。
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学校进行复查,将复查结果及整改意见通过一定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辖区内市级重点中学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
其中暂停市级重点中学资格和取消市级重点中学称号者,须由市教委和市政府实施。
第十二条市教委对首次批准挂牌的市级重点中学给予一定的奖励。
市级重点中学在学校评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评选,教师职务评审指标投放,基建项目安排及收费标准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凡取得下列实绩之一的,给予一定奖励:
1.主动传播先进教育理念、管理经验和教学经验,成为当地教研活动、教育管理、教师培训基地的;
2.积极承担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为推广实验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
3.积极支持三峡库区、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薄弱高中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
4.积极创办特色高中或综合高中取得突出成果的;
5.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反响的。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者,暂停市级重点中学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市级重点中学资格。
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二项者,暂停市级重点中学资格一年,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重点中学资格。
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三项的,取消市级重点中学资格。
1.高中招收择校生超过“三限”规定的;
2.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违反规定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补课的;
3.公布考试成绩排名,下达升学指标,并按照指标奖罚教师、学生的;
4.违规组织高、初中招生考试或使用非正当手段招收生源的;
5.在职教师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的;
6.在高一年级进行文、理分科的;
7.学校体育、卫生设施落后,学生体质健康不达标,每天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足1小时的;
8.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市级重点中学资格: 1.不足额拨付教师工资或挪用、平调、截留重点中学办学经费的;
2.在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或各类竞赛、检查、评估活动中,学校集体作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2.违反收费政策乱收费,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第十六条被取消市级重点中学资格的学校,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市级重点中学。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市级重点中学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的专项督查,适时对市级重点中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