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宪法学》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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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重点在这里了,教材版本不一定一样


一、各章节复习要点:

第一章 宪法概论(重点)

概要:此章的五节内容全部列为重点,因为这是学习宪法的起点和入门。但并不是全部的内容均为重点,具体的知识点分类可以参考教学大纲以及下面的串讲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重点)

(一)为法的宪法(一般掌握)

书中第一页,讲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相同的特性:都是由特定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但这跟传统的法律概念相对比有不一样的地方。宪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此说法大家都是承认的。但是现在我们这本书没提到这一点,稍微有一点变化。因为宪法从理念上讲是由人民制定的,不是国家制定的,是人民制定用来约束政府的,而不是相反,这是宪法与其他法律的一点区别。这点要注意。

(二)法的词源(一般掌握)可以出一些选择题,但是可能性不大,因为有可能答案在注释中。

(三)形式意义上的宪法(重点)

概述: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对于理解宪法的概念十分的重要。至于说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也就是我们一般说的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
2.宪法的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
3.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4.宪法是政治法。

过去讲宪法概念就讲这四点。讲宪法的效力最高,指人大制定的法律要依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等等也是如此。授权立法也应该写明依据授权法。任何法律必须有它的效力来源,否则的话就是无效的,这个效力来源就是宪法。严格的讲,如果不说明效力来源,这个法律就是无效的。

(四)实质意义上的宪法(重点)

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制定宪法(从形式意义上讲),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理解的关键就是书上的第七页第四行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句话是理解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的关键。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保障公民权利和保障分权,即使没有一部法律被称为宪法,也是有宪法的。西方讲我们国家没有宪法,是从仅仅具备形式意义而不具有实质意义上说的。有一个宪法就是有一个限制,政府不能越过宪法规定去做事。

如何理解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1.宪法是权利保障书;
2.宪法是民主事实的记录;
3.宪法具有人民同政府之间关系法的性质。

一个国家,只有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处理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比较类似于宪法,所以行政法被称为“小宪法”,但是它处理的是人民个体和具体的行政

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宪法,处理的是人民整体和政府整体之间的关系,是基本性的关系。或者说“宪法是人民授权政府进行治理的授权书”。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特点

概要:这一节应注意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区别,这些是理解宪法其他问题的关键,也是答好题的要点。比如书中讲到的宪法规范,其中讲到宪法规范有反复适用的特点,它是反复适用的,是针对一般人的。那么依据这个知识点出单项选择题,下面有四个选项,最高性,原则性,概括性,灵活性,到底是那一个特点?似乎这几个特点之间比较的相近,但是还是有细微的差别的。

(一)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掌握)

包括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关系。

(二)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重点)
1.最高权威性: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简单的说就是“宪法是母法”;
2.原则性:什么是原则问题要根据一个国家的特点来决定的;
3.概括性:由宪法规范的对象的广泛性决定;
4.适应性: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5.无具体惩罚性:这个特点有争议;
6.相对稳定性:我国的82宪法现今已经历88年、93年、99年三次修改。有人认为宪法的修改过于频繁。但也有学者认为宪法修改就修改,不用关心是不是频繁。以德国宪法为例,它的修改更为频繁,几乎每一年都在修改,并没有影响法治。
7.广泛性(一般掌握)
8.灵活性:可以出一道题要求举例说明灵活性。另外,灵活性严格的说也是妥协性。妥协是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宪法制定与实施的必要条件之一。
9.历史性:因为法律规范一般都滞后于现实;
10.纲领性
补充:原则性、概括性、纲领性等等是宪法部分规范具有的特点。比如“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是一个纲领性的规范。但是,大多数规范都是确定性的。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一般掌握)

概述:对于考试来说,这是一个次重点。分类主要在乎学术上的意义,是人们运用抽象思维把各个宪法的共性与特点区别归纳出来。而且这些分类也比较的好记: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第四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概要:这是掌握我们国家的宪法的关键。宪法观念从那里来,就是从宪法的基本原则来。而且研究一个国家宪法制度,切入点也就是宪法的原则。
(一)概述(一般掌握)
书上列了四个原则,

实际上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所针对的是反对封建社会确立资本主义的原则,有一些被我们国家借鉴改造。
(二)人民主权――对于君权神授;
(三)人权原则――针对封建社会任意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来;
(四)法治原则――针对人治;
(五)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针对专制。
补充:这些原则除了可以帮助理解宪法以外,还可以出论述题。比如现在讨论的比较热的法治原则,关键是我们如何理解“法治”。外国有学者认为法治需要满足16个条件,我国有学者认为10个条件就足够。实质上法治关键是针对人治而言的。人治就是一切按照人的意志去办,而法治就是当一件事情发生的时候,法律的意志高于个人的意志,按照法律的精神来办,那么就是法治。这是最简单的判断。关于法制,我国宪法第五条详细规定了法制原则。还有彭真那时就提出来了的法制十六字方针。法律的统治要建立在有法律的基础上,但理解法治不能按照制度的“制”理解。
关于分权原则,中国和西方有很大的区别。我国不讲分权,讲民主集中制。但我们的国家机构之间是有权力分工的,比如全国人大、国务院等等都有自己明确的权限。民主集中制与西方的分权区别的关键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不能产生几个决策中心, 要强调集权中的民主过程。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我们国家机构活动组织的原则。外国人不理解,问这是不是集权?回答:不是,民主集中制主要是强调民主。列宁讲民主集中制实际上就是集权。

第五节 宪法监督
概要:制定宪法以来,要不要确立宪法监督就是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
(一)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一般掌握)
(二)保障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一般掌握)
(三)宪法监督的主要模式(重点)
1.普通司法机关的监督:由普通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起源于美国。美国一般不轻易用宪法,“用尽其他一切手段才能到法院起诉”。
2.立法机关监督:注意,实际上英国议会不监督宪法,它只是制定和修改宪法性法律,而不解释宪法性法律。不能解释宪法也就意味着不可能监督宪法。如果法律不合适,就修改。解释法律的权力在法院。实际上,这种监督方式起源于社会主义国家。
3.专门机关监督
(四)宪法监督的主要方式(重点)
我国的宪法监督的方式:
改变 撤销
(修改部分规定,但是法依然有效 ) (法失去了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

(改变或撤销)
常委会
(撤销) (撤销)

国务院 各级省级人大
(行使行政权) (行使地方立法权)

(改变或撤销) ( 改变或撤销)
各部委各地方

政府 各地方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合乎上位法或者因为《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之,但是不能改变。因为国务院行使的是行政权,全国人大可以因为行政权行使的不合法,撤销行政法规,但是不能代替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对行政法规中的条文进行修改。
同样的道理,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违法’,上级人大只能撤销。因为全国人大不能代替地方人民表达其意志进行立法。这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以及对地方人民意志的尊重。
而国务院对其领导下的各部委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既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因为它们行使的都是立法权,而且属于行政系统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1.社会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重点)
我国历史上也曾经有过资本主义萌芽,但是当时人民没有接受,就是因为当时思想条件不成熟。(可以出选择题)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般掌握)
(三)社会主义的产生(一般掌握)
(四)宪法发展的一般趋势(重点)
1.宪政民主成为各国宪法的发展方向(重点)。有学者指出,应该提宪政民主,而不应该提民主宪政。宪政民主简单的说就是有条件的多数人统治。宪法是民主的产物,但是民主不能是无限制的。多数民主也可能是可怕的,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而宪政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限制公共权力。宪政要求有限政府,权力的范围以及权力的行使时间都是有限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抑止民主的专制,象美国杰弗逊曾经指出民主也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宪政就是要抑止这种趋势。
2.宪法保障制度普遍建立(重点)。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大已经成为趋势,但是监督权随之也在发展。代议机关的很大职能之一就是监督其他的国家机关。
3.人权保护
4.环境问题
5.主权问题:主权是有限的,这是普遍接受的。但对这种有限性有不同的理解。我国认为我们限制什么是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被别人干涉。
6.和平与发展:美国是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从世界历史上看,建立帝国是一个趋势。但是我们要坚持和平与发展。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般掌握)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概述:了解《共同纲领》和以后的几部宪法。严格的说,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即54宪法,以后的都是对54宪法的全面修改。因为只有54宪法制定时成立了宪法委员会,以后成立的是宪法修改委员会,而不是宪法委员会。88、93、

99年称为部分修改。
对1982年现行宪法的修改是复习重点。
88年: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认私营经济,共两处;
93年:主要把初级阶段写入宪法,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修改,共九处;
99年:三确立一修改,共六处。

第三章 国家性质 (重点)

第一节 国家的本质(一般掌握)

第二节 我国国家制度的特点(重点)
(一)现时中国社会的阶级构成(一般掌握)
(二)政党制度(重点),应知道我国实行的是什么政党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三)爱国统一战线(重点):了解两个联盟的构成,即以拥护社会主义为基础的联盟和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联盟。
历史证明,我们有了统一战线,革命和建设就会发展。改革开放,也要重视统一战线。
第三节 经济制度(次重点)
(一)概述(一般掌握)
(二)所有权制度(一般掌握)
(三)分配制度(一般掌握)
(四)财产权制度(重点):我国的宪法在总体上没有规定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上的私人财产,只在具体的条文中有体现。财产权的主要问题就是土地,要保护私人财产权,土地问题必须要解决。我们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这个词严格的说是一个宣言或者著作用语,而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且,我国的现行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是一个问题。

第四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般掌握)
概述:了解什么是文明,我们精神文明建设的两个方面,即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但是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国家的事情,而不应体现为公民的义务。
宪法作为全民的法律,有的规定比如“信仰自由”与“唯物主义”是有逻辑上的矛盾。所以要从一定的高度来理解宪法。
德国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宪法违宪”,因为宪法的具体条文违反了宪法的整体理念。

第四章 国家形式(重点)

第一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重点)
概要:了解什么是政权组织形式,了解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其中的含义。(可能出现论述和选择。)
(一)概述(一般掌握)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点)
1.人大制度是一种民主制
2.人大制度是代议制民主(重点)
注意:人大制度作为一种代议制,是一般代议,是集体行使权力。代表个人有询问权等一般代理权或者代表权,但是对其他的国家机关没有法律上的影响。代表个人不是独自行使权力的,代表个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询问权,但是对国家机关没有实质的影响,在议会中,只有集体行使权力才能有法律上要求的作为最高代议机关的效力。
3.其他国家机关从属于人大(重点)
注意:从属不等于

隶属。从属的含义,指的是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但是各机关或各机构是独立的。国务院的权限不来自于人大的授予,而是来自宪法的授权。但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要受到人大的任免监督,人大在这方面具有影响力。而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关系是隶属关系。检察院系统的上下级关系也是隶属关系。
4.人大的责任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适宜性(一般掌握)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重点)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重点)
现行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单一制或者联邦制两种。
调整整体与部分:指的是联邦制中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型国家。
调整中央与地方:指的是单一制中统一的中央主权与各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
(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原因(一般掌握)
(三)民族原因(一般掌握)
(四)单一制国家的优越性(一般掌握)
(五)我国的行政区域的划分(重点)
概要:行政区域划分有一定的人为性,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这一节重要的问题是要了解宪法规定的区划有那些,发展变化有哪些。这些发展变化是在宪法下进行的,但是宪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调整后的结果也没有反映到宪法中来。这与我们国家作为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关。如果在联邦制国家,行政区划有变化,一定要反映在宪法中。
至于行政区划的变更权可作一般掌握。

第三节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次重点)
概要:此部分可能会有事例或者案例,但是出现大题的可能性不大。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概要:任何一部宪法都由两大部分构成:有关政府权力的规定和有关公民权利的保护。所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享受权利的依据,也是抵抗政府权力侵犯的武器。这一章中第一节和第三节是重点,第二节和第四节是次重点。
第一节 概述
(一)公民和国籍(一般掌握)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次重点)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但它是根本性的。另一种理解认为,基本权利是人权在宪法中的理解和反映。
另外,公民和人民之间的区别。在西方宪法中,如果出现人民就指的是人民总体,而出现公民则是指公民个体。这个区别可以出题。
(三)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新发展(一般掌握)
(四)人权及宪法权利(重点)
这些权利非常的重要,我们把它规定在宪法中,从而成为基本人权。
按英美法系的观点,宪法是不应该规定义务的,因为宪

法是人民制定用来约束政府的。例如香港基本法中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仅仅有一条就是:遵守法律,这显然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而大陆法系不一样,一般在规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义务。
我国在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一般掌握)
国内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重点)

第二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一般掌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重点)
(一)平等权
是公民享有的第一项权利。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公民在立法上是不平等的,这是我们国家在‘平等’的理解上与西方以及前苏联不同的地方。我国限制敌对分子的选举权。
另外,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是法律的根本属性的要求。
理解平等权要注意三点:立法上的不平等;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等内容。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这是一大类权利,包括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其中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公民的诉愿权。
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的主体是最广泛的,不受九种条件的限制,西方国家享有选举权要有居住期限的限制,而我国没有。这个问题可以做双向的理解。如果选举权的行使完全没有限制,同时也可能意味选举权行使的质量下降。
政治自由(一般掌握),但是要注意公民的诉愿权(重点)。诉愿权主要规定公民有向政府表达意愿的一种程序性权利,我们讲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述权、控告权、取得赔偿的权利都是其中的内容。只有享有这些权利,其他的权利才能变为现实的可能。
要注意批评权和建议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的细微差别。可以出选择题。
而且,取得赔偿的权利是很重要的,这意味着如果权利遭到侵犯,可以获得来自国家的赔偿。所谓权利就意味着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应获得赔偿(或补偿)。《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对保护公民权利是一大进步。
(三)人身自由(重点)
人格尊严:人之首先为人,在于有尊严。德国的宪法把人的尊严列为宪法的第一条,视为宪法的出发点,规定:人的尊严不容侵犯,尊重它和保护它是政府的责任。
(四)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重点)
其中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等。
财产权,可以与前面的内容相联系。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什么要把劳动理解为一种职责?有学者认为,劳动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除非为了改造犯罪,才能强迫劳动。另外,劳动权不能理解为政府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劳动职位,现在的政府义务是相对的,政府只是尽可能的创

造就业机会,它的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解决失业问题。
物质帮助权,指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意大利宪法以前仅仅讲可以从国家获得帮助,现在加上了社会,因为国家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五)特定主体的权利(一般掌握)
(六)外国人的权利(重点)
概要:注意理解这部分权利的享有主体,权利的范围以及各个权利的定义。其中庇护权,可以做一般掌握。中国现在很少行使了。

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次重点)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公民的最高义务。就现实来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最主要的还是政府的责任。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根本义务
其他义务作一般掌握。

第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概述(一般掌握)
(一)选举的概念
选举的含义:现代选举首先是“自由选举”,即将选举视为一种公民的权利;其次,选举也应是“民主选举”,即体现多数人统治要求的选举或产生多数人统治的选举。(次重点)
(二)选举制度(一般掌握)
了解选举的资格,选举权(right of election)和投票权(right of vote)之间的区别:在通常的情况下,两者可以通用,因为选举权是指公民选择公职人员的资格,投票权也有这一层含义。但后者还指享有选举权的人能否具体参加某一选举活动的资格。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一般掌握)

第二节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重点)
(一)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二)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这一个原则有两个例外: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现在为四比一,以后应该逐步取消;少数民族的代表比例,这个不平等是可以理解。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了解哪些地区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下的基层人大;哪些地区是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大。
(四)秘密投票原则
(五)选举的保障原则
这个原则对候选人有利,因为候选人的选举开支由国库开支,不必个人出。但是这可能带来一个问题,候选人的个人意志受到国家的限制。所以有学者认为,选举经费是民主的必要代价。

第三节 选举的程序(重点)
(一)选举的组织(一般掌握)
(二)选区划分(一般掌握)
(三)选民登记:注意外国人和被剥夺选举权的人没有选举权
(四)代表候选人的产生(一般掌握)
(五)代表的产生(重点)
注意选举有效的条件: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对选举的法定人数没有特别的规定,但也应全体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
有效票

票数计算等等,如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六)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出的代表的不同罢免程序。(重点)
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罢免: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罢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辞职补选(一般掌握)

第七章 中央国家机关(重点)

第一节 国家机关(次重点)

了解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其中重要的是责任制原则(重点)。我国有哪些国家机关实行集体责任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院、最高检等;哪些实行个人责任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等机关。责任制还表现在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参见教材197-198)

第二节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点)

理解人大的性质、地位、会议的形式(重点),职权(只注意修改宪法的权力一定属于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实行会议的工作形式(重点),书上列举了六种。其中只有全体会议才能制定法律,发布对全社会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

了解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注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该是专职的,但是实际上很多的地方都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职权(重点):人大常委会没有宪法上的弹性权利,人大有‘应该有最高国家机关形式的其他职权’。常委会的最后一项权利是“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各委员会(一般掌握)

(四)人大代表(一般掌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重点)

性质和地位: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机关。

产生和任期:首先,政治方面要求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其次,要求年满45周岁。

职权:实行虚位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必须以全

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单独行使的一般都是礼仪性或象征性的,如接见外国的使节。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重点)

双重地位: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和任期(重点)

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部长负责制,西方一般实行集体负责制

职权:注意国务院行使的戒严权与人大常委会戒严权的区别

各机构(一般掌握)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次重点)

组成和任期:军委每届任期五年,但是没有任职的届数限制。

责任:军委主席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只不过人事上要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六节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次重点)

性质和地位

职权:司法独立(重点)。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即是我们所讲的‘司法独立’的原则。但是,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是相对的独立。司法权不能独立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

检察院和法院之间还有区别:检察独立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原则,而且相对性要更大一些。检察院有时候可以放弃独立,例如检察长可以把问题提交给人大常委会。而法院不可以放弃独立审判的职权。

第七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性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人民政协的任务和作用(重点):只要了解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个任务就行了,具体内容不用记。

第八章 地方国家机关(重点)

概要:重点知识点,可能出现选择或者案例题。比如,人大常委会的成员不能兼职。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组成和任期:不会考数字

职责:与全国人大的相差不多,但也有细微的差别。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注意地方国家机关的双重性: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即要对上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还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导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重点):可以出事例,比如地方性法规规定,公民不得出入某个地方,肯定是违法的。因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得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掌握)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点)

概念: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为前提,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政治制度。

自治地方:注意不包括自治乡,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个区划等级。自治地

方的类型只作一般掌握。
自治机关:只包括人大和政府,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不属于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权:主要的权力是制定自治法规,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权力。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重点)

重点了解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权力划分问题:中央享有外交,防务,任命,解释修改基本法等权力,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权力。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般掌握)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次重点)

性质:注意不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
特点:独立性,自治性,基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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