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提交同意报考公务员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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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提交同意报考公务员保证书
篇一:慎重处理暂缓就业
简述暂缓就业的利与弊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广东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订的,暂缓期为两年。
在暂缓就业期间,如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暂缓就业期间不能办理出国、结婚、劳务证等手续。
暂缓就业就是把你的档案,户口以及党团关系暂时放在学校保管,保留你的学生身份。
主要是为了方便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找工作
暂缓就业政策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减轻毕业生的就业负担,对毕业生中存在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为其实现成功就业创造尽可能的有利条件。
我们是应届毕业生了,大多数同学现在可能考虑最多的是如何找到工作,需要专插本或者出国留学的同学则更多的是考虑努力学习,争取得到心仪学校的录取。
大家会因为找工作的忙碌而忘了同样重要的户口和档案问题,档案与集体户口会困扰学子,集体户口如何办理,暂时没有找到工作要不要办理暂缓就业,暂缓就业有什么好处不与利。
? 什么是暂缓就业?
暂缓就业是在每年5月底学校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时,部分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又不愿把户口、人事关系迁回原生源地,将人事关系暂寄存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户口暂留学校的一种办法。
暂缓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广东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订的,暂缓期为两年。
在暂缓就业期间,如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暂缓就业期间不能办理出国、结婚、劳务证等手续。
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可以享受相应的户口保留、档案托管、就业服务等政策。
应届毕业生由于某种原因暂不能按期办理派遣手续时,可以申请暂缓就业,经学校同意并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毕业生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暂缓就业开始生效。
暂缓就业最长期限为两年,暂缓就业期间内,毕业生
不出具报到证,毕业生的户口暂留学校,档案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党(团)关系暂留学校,毕业生应定期回校缴纳党(团)费。
暂缓就业期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暂缓期满仍为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档案将转回生源地人事局。
? 二、暂缓就业的对象
(1)6月30日前未落实就业单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但仍希望继续找工作的毕业生;
(2)已落实就业单位,但尚未与单位完成签约手续的毕业生。
如《就业协议书》已交用人单位,但未返还的;或《就业协议书》已签订完成,但未拿到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接收证明的毕业生(有效接收证明指用人单位上级主管出具的接收函或者在就业协议书上盖公章。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指接收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的单位的主管部门。
(3)自主创业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毕业生。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国籍生源、港澳台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 三、暂缓就业的利
(1)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
(考公务员、上岗考)
(2)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有就业意向、但确实暂时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如亲戚朋友帮忙联系有人事接收权单位,暂未确定是否成功)
(3)准备升学和考公务员的毕业生,由于考试、录取(用)时间与毕业离校之间存在时间差,办理暂缓可以方便学生集中应对考试及录用,不必为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而分心。
暂缓就业期限内,如毕业生需要出具与升学或报考公
务与有关的证明,可以持6月30日将签订的《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及毕业证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4)为有就业单位但尚未办理好接收手续的毕业生,提供时间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 四、暂缓就业的弊:
1.工龄、社会和医疗保险缺失。
暂缓就业期间不计工龄,相比已就业的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的学生在工龄时间计算上有所损失,同时会导致同级职称评定时间的推迟,从而影响未来工作中的薪资、福利等待遇。
由于暂缓就业期限无法购买社会和医疗等保险,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也无法享受就业者拥有的社会与劳动保障。
2.暂缓期间的特殊限制条件。
在暂缓就业期间,如毕业生需要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出境(如护照或港澳通行证)、购房等手续,必须先取消暂缓就业,办理档案和户口迁出后,在新户口所在地办理以上手续。
3.按照暂缓就业协议,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需要定期向毕业院校汇报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
这也给暂缓就业学生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4.与应届毕业生竞争中处于被动。
当年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与来年更多的应届毕业生竞争工作岗位时,
会处于劣势地位:首先,在知识结构更新方面已后人一步,工作经验又不占优势,缺乏强有力的竞争力;其次,容易被用人单位先入为主地认为是能力不佳的学生,更降低了就业的成功几率;最后,虽然暂缓就业学生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应届毕业生。
有的国家机关或用人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或聘用职员时,仅限招应届毕业生,暂缓就业的学生往往因无法满足这种条件而被拒之门外。
参考文献:
《高校就业手册(第二版),中山大学出版社,XX年版,40-42页
1、暂缓就业的好处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免费托管,在暂缓期间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可获得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
其最根本的好处在于:
(1)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有就业愿望但确实暂时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后顾之忧,舒缓了严峻的就业现实给他们带来的身心上的压力和重负,使他们可以充分利用政策所提供的时间与空间,通过更多的尝试和锻练,逐步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最终实现成功就业。
(2)准备升学(普通高校专升本、考研)和考公务员的毕业生,由于考试、录取(用)与毕业生离校之间存在“时间差”,
办理暂缓就业后可以方便学生集中精力复习,或静等公务员的录用结果和通知,不必为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而分心。
因此,确实存在就业困难、准备升学和考公务员的毕业生,才是暂缓就业政策最主要的服务对象。
但是,目前有一些毕业生对暂缓就业政策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和利用,或因就业单位不理想、又不愿降低就业期望值而办理暂缓就业,或因不敢积极面对社会、懈于找工作而办理暂缓就业,或因不愿将档案、户口迁回生源地而办理暂缓就业。
其中的大部分学生,将“对无法落实就业单位者暂时免费托管档案和保留户口”的政策原本意图,误作为“因能免费托管档案和保留户口而暂时不去就业”的实际利用出发点,把暂缓就业当成不积极就业的跳板,偏离了暂缓就业的政策的宗旨,本末倒置。
办理暂缓就业可以保留学生身份,档案由省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户口在学校,一般情况是免费的。
其实暂缓就业就是保留学生身份,一是公务员考试可以用学生身份参加,二是假如你在毕业后找到了国企或者事业单位,需要转正的话,你就必须要有这个学生身份,否则以社会人员身份很难转正暂缓就业的弊端:
(1)暂缓就业期间,档案存放在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得随意提取。
不管任何原因要提取档案,必须由本人带《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到省就业中心办理取消暂缓
手续,由省就业中心将档案寄回原籍地级市人事局。
(2)在暂缓就业期间,工龄、社会和医疗保险缺失。
(3)若因出国旅游、结婚、办理失业证、办理未婚证等需要户口手续的,需本人到省就业中心办理取消暂缓手续,然后回学校保卫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方能办理上述证明。
(4)暂缓后需报考公务员、研究生或专升本的学生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出同意报考的证明。
(5)省内各大中城市严格控制大专生入户,除非有特殊关系,绝大部分学生找不到正式录用单位,两年后户口、档案仍然发回原籍地级市人事局。
(6)两年期满后,毕业生仍需本人回学校领取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可事先委托保卫处迁出)。
(7)要与学院和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履行如须定时到街道计生办作有关检查等义务,对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承担相应责任。
什么是人事档案??
大学毕业派遣后,你的档案将由学籍档案转为人事档案。
学籍档案记录了大学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党团材料等。
必须通过合法手续获取并管理。
人事档案不仅保留学籍档案里所有的原材料,还增加了个人的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以及开具出国、考研等有关证明。
那么什么时候需要用到档案呢?
人事档案到底有什么作用??
在你们找到工作后,有的企业以职工档案不在单位为由拒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做法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就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
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
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继续深造(如出国、考研)、考公务员等事关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时或因公出国政审也必定要依据人事档案进行政治审查,如果档案材料不全,政审机构就会拒绝审查。
虽办理参保事宜时不必须查看本人档案,但并不代表档案就没有作用。
除了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职工档案,在办理社保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查实的个人情况,也需要通过个人档案来进行核实。
因此,个人档案需要好好保存。
篇二:XX省考注意事项
(三)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3月19日0时—3月23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
初审的截止时间为3月25日24时。
(四)缴费确认
时间:3月19日0时—3月28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
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报考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的人员,免收考试费。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4月18日9时—4月23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岗位2”的职位,采用组织推荐和网上报名方式。
符合条件的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网上报名前,须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各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审核通过后,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时间为4月23日,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一)报考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职位的,考试类别为综
合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下午:14:00—16:30《申论》(A卷)
(二)报考县级以下机关职位的〔除以下(三)、
(四)款情形外〕,考试类别为基层类,时间和科
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申论》(B卷)
(三)报考行政执法类(县级以下公安、森林警察、城市综合执法)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综合应用能力》(一)
(四)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招考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二)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XX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一)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各级法官、检察官助理职位面试的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测评对象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不再递补。
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参照上述人民警察
职位比例和办法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
上述(一)、(二)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技)能测评前,要进行资格复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市级(属)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入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体(技)能测评或面试。
资格复审时,XX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参加XX年国家司法(原文来自: 小草范文网:暂缓提交同意报考公务员保证书)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XX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
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技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各区、县(市)资格复审时间、地点见各地公告。
八、体(技)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体能测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
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体能(技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九、面试
全市实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
考官按照属地回避的原则,通过二次抽签决定执考地点及面试小组。
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
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
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招录机关(单位)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和考察时间、方
式另行通知。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XX〕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公〔XX〕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及》等政策执行。
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人社部发〔XX〕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XX〕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XX〕1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国公局发〔XX〕2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
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二、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
县以下机关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优秀村干部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不能在XX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录用。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向录用审批机关上报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确定参加体(技)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不
再递补。
在次年全省公务员招考公告发布时,尚未公示递补的,不再实行递补。
十三、注意事项
(一)法官、检察官助理的考录工作参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XX〕56号)执行。
篇三:XX公务
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XX年招考公告
发布日期:XX/3/10 15:38:59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年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XX年海南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14日至1998年3月13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3月14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条件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须具备职位所要求专业的对应学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部发〔XX〕59号)界定,截止时间为XX年8月31日。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