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 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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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应注意的事项
主讲内容
一、被处罚主体中存在的几类典型处罚对象
二、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基本要求
四、从典型案例中看安全生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被处罚主体中存在的几类典型处罚对象
被处罚主体是指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的责任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人民法院则会以适用法律错误(找不到违法相对人或没有这个人),从而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下面简述在实践中的几类典型处罚对象。
几种常见的被处罚主体认定
1、公民(自然人)
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法人单位
根据民事法律理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外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行政法的责任和主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复议以及诉讼等权利。因此,在对法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以法人为被处罚人进行处罚。
3、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
○1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因此,安监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被处罚人或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处罚人进行处罚,而不能以其字号为被处罚人。
○2合伙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这里又出现了两种情况:
一是经核准登记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安监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时,应以合伙企业为被处罚人进行处罚。
二是其他合伙组织,即合伙企业以外的合伙形式。以个人合伙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了,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依据该条规定,合伙人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将所有合伙人一并列为被处罚主体,并且合伙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安监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时,应以全体合伙人而不能以合伙组织作为被处罚人进行处罚。
4、没有经过登记、没有任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
没有经过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哪一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均无明确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在行政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行政法参照民事法的习惯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规定了三种情况: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B: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上述三种情况均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在安全生产执法中,对没有经过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被处罚主体即是直接责任人。
5、分公司和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中陈述道: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但是要注意,在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分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擅设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还是应该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案件送达程序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法治社会中,送达是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送达是行政处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因为,当事人如果没有及时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就不能充分行使陈述、申辩
权以及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行政处罚,是有悖
于法治社会的精神和原则的。需要注意的是,送达不仅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也意味着当事人的相关义务以及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开始计算法定期间。
下面简述几个在法院审查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遇到比较多的几个问题。
1、邮寄送达,主要指当事人不在本地难以直接送达的情况。可以采取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将处罚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注意:A、在填写快递单的时候,快递单的内件品名处要将所邮寄的文书号写清楚,如“(深宝)安监管听告字(2009)第(事故—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局以往绝大部分案件中没有注明文书号。B、在邮寄的时候请在内附有送达回证并要求对方签收后寄回。
2、公告送达,对无法按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
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注意:A、公告次数:先要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在这两份文书公告送达且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后,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给当事人,也即,要登2次报纸。B、公告送达内容:建议贵局对公告内容修改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局领取本处罚决定,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宝安支行(账号:348230138),到期不缴纳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