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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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能源经[1992]960 号

发布部门】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09.29

实施日期】199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2年9月29日能源经(1992)960号)

为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和电力建设的需要,部在原水电部〔87〕财基字第10

7号文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颁

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试行办法》

同时废止。凡是1991年以后竣工的项目,没有编报竣工决算的,一律按本规程的规

定办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部反映。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三章平时资料的积累

第四章编制竣工决算时的资料准备

第五章编制内容

第六章编制要求

第七章编制方法和说明

第八章附录

1.设备核算卡片及编制说明

2.编制竣工决算操作程序

3.其它费用编制“样表”(略)

4.其它费用构成内容、会计列帐和分摊情况说明(略)

5.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还贷明细表(略)

6.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转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情况表(略)7.新予规发电工程项目划分表与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对照参考表(略)8.能源部驻能审(1992)6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单位

的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正确考核投资效益,结合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管理转变职能新体制的特点,特制定《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指全部工程完工后,为正确及时反映工程筹建到竣工验收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投资用向、投资效果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性文件。它的作用在于考核设计概算的执行结果,分析建设成本的节约与超支,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方审查核销基本建设拨、贷款的报帐,以及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登记与核算固定资产的主要依据。

它对积累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建设技术经济指标,为今后选择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以及加强控制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费用,节约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火电、水电、核电、风力、潮汐、地热发电、送、变电以及微波、载波、光纤通讯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均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及时、全面、正确和完整编制竣工决算。(地方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编制竣工决算工程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含:建设工程前期费)。

第五条编制竣工决算应按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分别编制。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字(1978)234号文的规定要求执行;

(一)电站:

大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包括25万千瓦);

中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 ̄25万千瓦(包括2.5万千瓦);

小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不包括2.5万千瓦)。

(二)输变电工程:

大型:电压33万伏以上(包括33万伏);

中型:电压22万伏和11万伏(线路长度等于或超过250公里者);

小型:电压11万伏以下(不包括11万伏)(线路长度小于250公里)

第六条凡按国家规定具备机组投产和投资计划销号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尚有零星未

完收尾工程和费用,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

同时进行相应帐务处理。但预计未完工程的工作量,不得超过总概算的5%。在资金上留足投资,由基建移交生产单位包干使用。

第七条竣工决算编报单位。竣工决算报告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应在工

程筹建开始,就要做好编制竣工决算资料的积累工作,明确以财务部门为主,计

划、统计、预算、施工、劳资、供应和质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数字和文字资料,并根据编制要求,指定专职人员收集,积累和归集,分别向财务部门提供正确的有关专业资料。

第八条编制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建设单位应在机组投产验收的同时,组织成立编制竣工决算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或总会计师任组长,财会部门任付组长,计划、统计、施工、预算、劳资、供应和质检等有关部门为组员,并邀请经办建行和生产使用单位协同参加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未编出前,编制领导小组不能撤销,有关人员不能调离,善始善终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竣工决算编报时间。大、中型工程项目,应在机组投产和投资计划销号后六个月内编报能源部、中电联、电管局、省(市)电力局和投资者各方并经办建行。小型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编报主管省(市)电力局和经办建行。对已经竣工而尚未编报竣工决算的按老《预规》编制的工程项目,亦应按照本《规程》的编制要求和老概算规定的项目内容,从速编报。

第十条竣工决算上报份数。大、中型工程竣工决算,应报送省(市)电力局一份、电管

局一份、能源部三份、中电联三份、能源投资公司二份、电力规划设计院一份、审计部门、生产使用单位、建行总行和经办建行各一份。

地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在按规定报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者各方的同时,也要报送上述有关部门。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只编报省、(市)电力局和经办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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