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旅游事故发生的案例谈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一起旅游事故发生的案例谈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例:王某一家三口参加 A 旅行社组织的三亚七日游,在旅游最后一天,该旅行团所乘坐的汽车被张某违章驾驶的汽车撞到,王某本人右腿骨折,全家所受惊吓不轻。为此,王某一家要求A 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6000 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8 万余元。但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第三方原因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该事故发生是由其他车辆违章驾驶所致,旅行社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本案例中王某与旅行社间签订的合同是由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是指一方预先拟定并反复使用,在订立时不与对方协商,也不允许更改的合同。格式合同多存在于一些垄断和强势行业,比如银行、保险、通信、邮政、供电、旅游等等。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决定合同条款的时候,着重考虑自己的利益,导致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而处于弱势的一方(消费者)却不得不接受。为此,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加以了规范。
1.格式条款的拟订应遵循公平原则,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并导致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以要求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是撤销合同。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提示义务是指要提请对方注意合同上的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示的方式既可以口头做出,也可以通过提示行为做出,如以比合同文本更大号的粗体字印刷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是指在相对方提出要求后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解释义务。
3、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1)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52 条);(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 条);(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 条);(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法第40条)
4、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非格式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前面讲到的案例,首先王某一家与A 旅行社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A 旅行社有义务保证王某一家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旅行社却通过格式合同
免除了其应当对游客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排除了游客受到赔偿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40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另外《合同法》第53 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A 旅行社所引用的格式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并且造成了王某的人身伤害,应当认定为无效。所以A 旅行社应当对王某进行赔偿。最后可能会有人提出疑问,王某的伤害是由张某违章驾驶造成的,难道张某不需要承担责任吗?本案中王某是与 A 旅行社签订的合同,虽然王某受的伤害是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但根据《合同法》第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该条套用到本案中就是:A 旅行社因为张某违章驾驶造成王某一家受到伤害(违约),A 旅行社应当先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至于A 旅行社与张某之间的纠纷,他们另行解决。《合同法》第5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共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