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体分类及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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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地面水体分类及水质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06-24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地面水体分类及水质标准
第 1 条
地面水体分类及水质标准 (以下简称本标准)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专用名词之定义如下:
一一级公共用水:指经消毒处理即可供公共给水之水源。
二二级公共用水:指需经混凝、沈淀、过滤、消毒等一般通用之净水方法处理可供公共给水之水源。
三三级公共用水:指经活性碳吸附、离子交换、逆渗透等特殊或高度处理可供公共给水之水源。
四一级水产用水:在陆域地面水体,指可供鳟鱼、香鱼及鲈鱼培养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体,指可供嘉腊鱼及紫菜类培养用水之水源。
五二级水产用水:在陆域地面水体,指可供鲢鱼、草鱼及贝类培养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体,指虱目鱼、乌鱼及龙须菜培养用水之水源。
六一级工业用水:指可供制造用水之水源。
七二级工业用水:指可供冷却用水之水源。
第 3 条
陆域、海域地面水体分类系依水体特质规范其适用性质及其相关环境基准,非为限制水体之用途。
其相关环境基准关系保护人体健康及保护生活环境,分别规定保护生活环境相关基准如附表一及保护人体健康相关环境基准如附表二。
第 4 条
陆域地面水体分类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其适用性质如下:
一甲类:适用于一级公共用水、游泳、乙类、丙类、丁类及戊类。
二乙类:适用于二级公共用水、一级水产用水、丙类、丁类及戊类。
三丙类:适用于三级公共用水、二级水产用水、一级工业用水、丁类及戊类。
四丁类:适用于灌溉用水、二级工业用水及环境保育。
五戊类:适用环境保育。
海域地面水体分类分为甲、乙、丙三类,其适用性质如下:
一甲类:适用于一级水产用水、游泳、乙类及丙类。
二乙类:适用于二级水产用水、二级工业用水及环境保育。
三丙类:适用环境保育。
第 5 条
陆域、海域地面水体经自净或整治后达到相关环境基准时,即不得降低其水体分类及相关环境基准值。
主管机关得于本标准修正后二年内检讨现行划定之水区及其水体分类。
第 6 条
本标准所列水质之检验方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公告之。
第 7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毒物化学物质运作许可申请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毒性化学物质运作人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申请许可证时,每一申请案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缴纳许可证审查费新台币三千元。
申请展延前项许可证之有效期间,其未变更原申请内容者,得免缴纳审查费。
第 3 条
依本法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变更许可证应记载事项者,得免缴纳审查费。但变更贮存场所或制造场所者,仍应依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缴纳审查费。
第 4 条
毒性化学物质运作人依本法申请核发、换发或补发许可证,领证时应向发证主管机关缴纳证书费新台币一千元。
第 5 条
本标准所规定之各项费用经缴纳后,除有误缴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费或保留。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