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执法的成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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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及路径分析

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及路径分析

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及路径分析一、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1、加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暴力执法,会带来暴力抗法。

”由于城管执法的对象主要是下岗工人、无业市民和农民等为生计而从事“违法”经营的摊点商贩,这些人一般素质较低,且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以暴力执法的直接逻辑结果便是暴力抗法,以及社会大众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不满甚至愤懑。

这种以暴制暴的执法方式,一方面会导致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引发一系列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另一方面,会引起全社会对城管部门执法工作的不支持,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这将严重威胁一个城市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

2、削弱法律权威,损害政府形象。

城管本是法规的捍卫者,是国家和城市的执法者。

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动辄挥舞“执法”大棒予以惩戒,更有的执法者的行为严重偏离正常轨道,私自扩大执法范围,将野蛮的执法方式、专制落后的执法理念贯穿到城管执法工作中,这既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违法律的初衷,城管的暴力执法和不文明施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中的权威。

另一方面,城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其工作质量的好坏、文明与否不仅代表执法者本人的素质,还关系到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

城管的暴力执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社会大众中的权威,也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二、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一)城管执法制度上的缺陷是根源首先,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处于不利地位。

城管执法中行使的是一种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城管局统一行使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有关行政机关则不再行使这一职权。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对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原来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但是在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原归属其管辖的违法现象不闻不问,市城管执法得不到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精选5篇)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精选5篇)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精选5篇)第一篇: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文章标题: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暴力抗法主要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乱搭乱建、违法户外广告,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经营、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物品的过程中较易发生。

近年来,全国工作中普遍存在着暴力抗法行为且有蔓延的趋势。

现就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危害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暴力抗法一般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或受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对抗的现象。

具体表现为被管理对象不服从管理,使用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依法扣没物品等行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造成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执法对象的特殊性。

行政执法的管理对象一类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残疾人,是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弱势群体,为了生活摆摊设点、小本经营,以达到养家糊口的目的;另一类为逃避各种规费从而获得最大利润的“老游击队员”;还有一类是征地拆迁户及违建户。

由于这些相对人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的关系,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暴力抗法行为的主要群体。

2、行政执法环境的孤立性。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市民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后果的认识不深,对依法行政工作缺乏理解。

对执法队伍权力的使用,有的市民在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管其它情况一味“支持”,要求立即行使并见效;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阻挠。

同时,由于相对人经济地位低、知识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更容易获得不明真象的市民同情,导致行政执法环境孤,如有居心不良者蓄意煽动,就很可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3、执法保障的脆弱性。

由于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具有强制手段,除非由政府组织的重大拆迁、强制施工等重大活动,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有效保障。

基于污名化理论的城管暴力执法成因和对策

基于污名化理论的城管暴力执法成因和对策

基于污名化理论的城管暴力执法成因和对策城管暴力执法已成为社会问题,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

其成因很多,主要涉及政治制度、城管制度、公众意识、城管知识、文化差异等方面。

其中,污名化理论的应用可以解释一定程度上的城管暴力执法成因,也为制定对策提供了参考。

首先是政治制度层面。

由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及行政管理制度的缺陷,使许多基层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不够规范和公正。

城管队伍多数由基层行政部门转隶而来,其职能较为单一,多数时候只是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道路秩序,缺乏应有的执法知识和技能。

同时,在行政管理体制下,城管队伍存在一定的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使得其执法和管理行为常常与法律和公序良俗相悖。

其次是城管制度层面。

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着重大问题,包括部门间权责不明、执法力量不足、法律法规滞后、城镇化进程加快等。

城管执法决策层因为考虑到政治和经济上的因素,而失去了对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的控制。

此外,城管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机制落后,使得其执法行为不容易得到资格审查和纪律约束。

第三,公众意识问题。

城市居民对城市管理的过程和城管队伍的存在根本没有深入的了解,认为城管只是一群“流氓管家”、“闯红灯的跑车少”。

同时,在城市生活中,居民对垃圾分类、车辆停放、流动摊贩、建筑施工等一些常规问题之解决,也容易看成是城管队伍的应尽职责,凡事皆理所应当,一旦受到城管的处罚或已成了城管队伍的调侃对象。

第四,城管队伍本身的问题。

城管执法过程中的暴力,则可能与城管队伍自身的素质、招聘和培训等方面存在问题。

城管队伍中,一部分人员缺乏优秀的职业道德和执法意识,常常过度使用强制手段,对行人和商贩进行殴打、恐吓和性侵等方式进行暴力执法。

此外,由于城管职能的特殊性,工作环境的压力和心理负担大,会对心理素质不足者造成更明显的影响,使得其暴力行为更加明显。

针对以上成因,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进:1、完善城市管理和城管队伍管理制度,加大对城管队伍的合理培训和纪律管理,推进警民联动,强化执法监管,为城管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保障。

执法粗暴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法粗暴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法粗暴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引言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手段,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粗暴行为却会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抵触。

本文将从执法粗暴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够更好地改进执法工作。

二、执法粗暴现象概述1.定义执法粗暴是指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了不必要或过度的武力,对被执行者造成了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2.表现形式(1)殴打、踢打被执行者;(2)恶语相向、辱骂被执行者;(3)非法拘禁或限制被执行者人身自由;(4)非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等。

3.影响(1)损害公民权益,侵犯人权;(2)破坏社会稳定,引发公众不满;(3)影响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执法粗暴问题分析1.缺乏职业道德教育和规范化管理目前警察队伍中存在着一些职业素质低下、道德观念淡薄的人员,缺乏对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认识和理解。

此外,警察队伍的管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晋升机制不合理、考核标准不明确等,这些都导致了警察队伍中出现了一些执法粗暴的现象。

2.执法权力过大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拥有较大的权力,但有些执法人员会滥用职权,在执行任务时过度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这种行为往往会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抵触。

此外,由于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所面临的风险较大,他们会产生一种“以暴制暴”的心态,在执行任务时容易冲动。

3.缺乏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对于执法行为的监管机制相对薄弱。

虽然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手段单一等原因,导致部分执法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时难以受到惩罚。

四、改进措施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规范化管理应该加强对警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执法粗暴的危害性,并严格规范警察队伍的管理制度。

例如,建立起晋升机制、考核标准等,以避免出现一些素质低下、道德观念淡薄的人员。

2.加强执法权力监管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执法权力监管机制,对于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存在过度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的情况进行严厉打击。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等方式来提高其执行任务时的素质和能力。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管理也成为了社会的重要问题。

城管执法是指城市管理人员对城市的管理和治理进行监督和控制的行为。

然而,在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现象频繁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一、暴力抗法的原因1. 缺乏有效的沟通城管执法中,对于问题的出现,城管人员往往采取了一种“只管不问”的态度。

在没有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城管人员往往会采取高压手段强制执行法律,这样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反感,进而导致暴力抗法。

2. 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教育,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执法规范。

当他们对待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误判和不当处理现象,这样就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反感,甚至出现暴力抗法。

3. 缺乏合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城管人员往往对问题的本质没有足够的理解,不够客观公正,处理问题的时候过于武断,往往只重视表象而忽略了问题的根源。

这样就会导致当事人不满意,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的情况。

二、应对措施1. 加强沟通和协调城管执法人员应该在工作中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调,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诉求,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积极解决问题,并鼓励当事人向他们反映问题。

2. 提高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城管执法人员应该具有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和教育,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执法标准,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

3. 促进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良好关系城管执法人员应该与当地居民建立良好的关系,了解当地的文化习惯和风俗习惯,关注当地的问题,加强社会管理。

4. 加强城管执法监管政府应该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管,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减少执法的不规范和不公正现象。

结语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工作的基础,加强城管执法监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如果城管执法人员能够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保持良好的关系,加强监管,则暴力抗法现象将逐渐减少,社会发展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暴力执法总结

暴力执法总结

暴力执法总结引言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执法行为可能会演变为暴力行为。

暴力执法不仅会损害个人的人权,也会削弱人们对执法机构的信任感。

本文将就暴力执法的定义、成因以及解决办法展开讨论。

定义暴力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使用过度的武力或采取过激的行动,对个人或群体造成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常违背了执法的原则和规定,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成因1. 行政压力执法人员由于在工作中面临各种压力,例如工作量大、目标考核等,这些压力可能导致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

为了解决问题,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选择采取暴力手段,以显示他们的能力和效率。

2. 培训和素质不足一些执法机构对员工的培训和素质教育不够完善,导致执法人员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和技巧,难以应对复杂和紧急的执法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会过度使用武力,以弥补自己的不足。

3. 个人情绪和态度问题执法人员也是普通人,他们可能有个人情绪和态度问题。

当他们面对挑战或者遭遇不合理的要求时,他们可能会产生愤怒、焦虑等情绪,进而导致暴力行为的发生。

4. 不当的制度和规章一些执法机构的制度和规章可能存在漏洞,或者存在一些容易引发冲突的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产生误判或误解,从而采取过度的行动。

解决方法1. 提高执法人员培训质量着重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技能培训,使其更加了解执法原则和规范。

此外,培训中也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执法人员更好地掌控自己的情绪和态度。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制可以通过收集投诉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等方式来发现和解决暴力执法问题。

3. 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互动,鼓励公众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社会公众的参与可以有效地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暴力执法的发生。

4.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对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行为进行明确规定,防止滥用权力和产生暴力行为。

执法粗暴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法粗暴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法粗暴方面存在的问题引言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有时候执法过程中出现粗暴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本文将深入探讨执法粗暴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执法粗暴的表现形式1.不必要的暴力使用: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过度使用武力,对违法者进行殴打或过度镇压。

2.语言恐吓和辱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恶言相向,辱骂当事人或其家属,造成心理伤害。

3.超出权限的搜查和扣押行为:执法人员在执行搜查和扣押任务时,超出自身权限,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执法粗暴存在的原因1.心理压力过大:执法人员面对复杂的执法任务和被执法对象的抵抗,可能由于心理压力过大而产生暴力倾向。

2.缺乏专业培训:执法人员在培训过程中,缺乏适当的心理辅导和冲突管理培训,导致缺乏应对暴力情况的技巧。

3.缺乏监督和问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问责机制,导致一些人员滥用职权,产生粗暴行为。

执法粗暴的危害1.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执法粗暴行为违背了执法的本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2.伤害公民权益:执法粗暴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3.导致社会不满情绪高涨:一些执法粗暴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高涨,甚至引发社会公愤。

解决方案提高执法人员素质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和法治意识,提高其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和方式。

2.开展心理辅导培训:为执法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培训,帮助他们有效应对执法过程中的心理压力,减少暴力倾向。

3.强化冲突管理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冲突管理培训,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和抵抗行为的能力。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1.增加监督力度:加大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不滥用职权。

2.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让公民对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并及时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产生原因和其对策

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产生原因和其对策

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产生原因及其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暴力抗法事件屡次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的屡禁不止,不仅助长了违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也极大地挫伤了执法人员的自尊心和工作积极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加强应对和处置暴力抗法问题的研究对于做好城管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城管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方面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多元化,城市中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涌入及城市失业人员为谋生计,这些现状都给城市大环境管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在城市管理方面的严重滞后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多层次、多矛盾之间存在不协调,我国城市管理行政管理主体分散在各个部门,部门之间又有相对的“独立”执法权,缺乏一个整体、统一的执法意志,这就使管理职能的边缘交叉和法律规章的空档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必须要有这样一个部门来弥补这些空档,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专职的城市管理部门应运而生了。

城市管理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建立良好、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广大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

因此,城市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也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南通市是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能: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中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中侵占道路行为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可见,城管执法的职能是法律、法规授予的,执法的权力是政府人民赋予的,因此城管执法是合法的。

二、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现状暴力抗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现象。

交通暴力执法的成因及对策

交通暴力执法的成因及对策

交通行政暴力执法的成因及对策河南省完成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之后,改革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现在就看改革后的成效了。

随着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日臻突出。

特别是在治超执法中,暴力执法事件的不断出现,使以后的执法形势不容小觑。

近期网传频现河南多地治超暴力执法事件,更是值得我们去深入的探究交通行政暴力执法的成因及对策。

一、暴力执法的危害暴力执法不仅体现在行为上,还表现在语言上。

行为体现为推拉、殴打、或者强制扣押、占有、毁坏相对人财产等行为。

语言上表现为辱骂、恐吓、威逼、威胁等语言攻击。

暴力执法本质就是行为和意识上的攻击,本质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暴力执法严重侵犯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基本价值,损害法律威信,破坏政府形象,阻碍法制和谐社会进程。

使执法者的距离与广大民众逐渐拉远,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显现。

暴力执法已在民众的心中留下了恶劣的影响,破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

二、暴力执法的成因1、交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上级管理部门不可谓煞费苦心。

河南交通执法改革中,多次组织省级、市级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各市、县执法所也进行了相应的培训学习。

执法人员要胜任执法工作,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制素质。

现实中,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我们交通执法比较突出的问题。

部分执法人员不能把自己手中的权利看做是人民给的,不能视自己为公仆。

而是一朝权利在手,便以权谋私,胡作非为,有的甚至将权力作为一种报复或者满足私欲的手段和工具。

不少执法人员道德素质,特别是职业道德素质不良,不懂得文明执法,不讲究执法策略,对待相对人冷、硬、横。

在执法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等现象。

有的执法人员,总是抱怨自己的收入低、待遇差、补助少。

不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没有大局思想,没有社会整体观念,缺失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

2、交通执法法制不健全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时间还不长,不得不承认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执法粗暴问题整改措施的重新提出

执法粗暴问题整改措施的重新提出

执法粗暴问题整改措施的重新提出【执法粗暴问题整改措施的重新提出】1. 引言在社会治理中,执法是一项关键任务,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一些执法行为中出现的粗暴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质疑。

为了改善执法中的这些不当行为,我们有必要重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执法环境。

2. 审视执法粗暴的根源要解决执法粗暴问题,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其根源。

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2.1 专业素质不足部分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应用能力。

这导致他们对执法程序和行为的错误理解,从而产生了粗暴行为。

2.2 工作压力和心理状态执法人员面临的高强度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也是执法粗暴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执行任务时,他们可能受到威胁和攻击,这会严重影响他们的判断和情绪,导致过度反应和不当行为。

2.3 制度和监督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制度和监督机制,也是导致执法粗暴问题的原因之一。

执法部门需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监督体系,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整改措施的提出鉴于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如下整改措施:3.1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为执法人员提供全面、系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法技能。

通过持续的培训,帮助他们理解和遵守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从而减少执法粗暴的发生。

3.2 建立心理健康支持机制针对执法人员的心理压力和负面情绪,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支持机制。

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他们有效应对工作中的压力和挑战,从而减少粗暴行为的出现。

3.3 完善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和透明。

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评估,落实执法责任,建立纠错机制,及时处理执法粗暴问题。

建立投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4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倡导文明法治意识和尊重执法的观念。

城管暴力执法背后原因与解决之措

城管暴力执法背后原因与解决之措

城管暴力执法背后原因与解决之措最近几年,城管暴力执法事件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些事件中,城管人员使用了过度暴力,甚至有些城管执法者殴打、辱骂、强拆、伤害、拘禁了一些较弱势的群体,严重违反了执法程序和人权。

这背后有什么原因?如何解决?一、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1.管理体制和权力问题。

城管作为一种行政机构,负责城市管理、规划和美化等任务,但由于其权力来源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容易出现某些城管执法者利用职权敛财或施暴的情况。

一些城管人员长期接受现行的管理体制和办事方式的熏陶,导致其长期形成一种“管理是施暴”的思维方式,从而忽视了社会公众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观念和素质问题。

由于缺乏良好的职业培训和行业规范,一些城管执法者对自己的权利和职责认识不清,缺乏法制和人权意识,有时候甚至没有基本的良心道德和同情心,更不懂得如何处理矛盾,尤其是对于涉及到穷人时,不知道如何理解和同情社会弱势群体的处境。

这使得一些执法者对待困难群体冷酷无情,不顾及其权利和利益。

3.对执法的不当追求。

城管执法只是市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即通过执法程序来规范市民的行为,并保证市容市貌的整洁。

但是,一些城管人员的思想认知还没有跳出“打击过度”的狭隘立场,从而出现了过度执法、漠视人权的情况,例如在打击扬尘执法过程中不尽人意而滋生矛盾的问题等。

二、解决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措施1.优化管理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

必须加强对城管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和调控,建立一套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来规避权力的滥用,使政府权力平衡、制约和监督得到强化,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提高城管执法者的素质和专业性。

加强对城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法治和人权意识,使其能更加灵活、公正、文明地处理和解决矛盾,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3.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

应该依法公正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保护群众的合理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尊严,防止一些执法者铁腕执法,以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

基于污名化理论的城管暴力执法成因和对策

基于污名化理论的城管暴力执法成因和对策

基于污名化理论的城管暴力执法成因和对策城管暴力执法是指城市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过度暴力或非正当手段对待被管理对象,产生的一种现象。

目前,城管暴力执法在中国的一些城市已经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污名化理论的角度来分析城管暴力执法的成因和对策。

根据污名化理论,污名化是指将一群人或某种行为标签化,使其从而被贴上一些消极的标签,从而获得一些负面的评价。

城管暴力执法正是一种因污名化而形成的现象。

一方面,城管被认为是一个群体,他们被污名化为“暴力执法者”、“黑社会”等,并因此被社会较少的理解和同情;另一方面,他们的行为也被污名化,被认为是暴力和不人道的行为,引起公众的愤怒和批评。

这种污名化现象是城管暴力执法的重要成因。

二、城管暴力执法的成因1.法律不够完善城市管理法无法给城管足够的掌控权利,他们在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

然而,由于法律缺乏完善性,他们被迫要使用暴力或异常严厉的手段,才能够完成任务。

2.个人成分城管队员的管理标准参差不齐,相对于工作的压力而言,个人心理承受能力较低的队员更容易表现出过激的情绪。

3.问题的存在城管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如乱摆摊、违章建筑、夜间噪音扰民等,如果这些问题不得到有效的解决,就会使城管队员心理疲劳和焦虑,并最终导致暴力执法的产生。

4.社会文化背景社会文化背景也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的重要原因。

中国强调孝顺、关系,这使得城管队员往往不顾工作需要而去“拉关系”,从而扭曲了职业本质,降低了职业素质。

三、对策首先,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城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加强训练城管队员应该加强职业技能的培训和素质的提升,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可以做到应对自如,不轻易动手暴力执法。

3.合理分工城管队员应该根据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合理分工,不同的工作内容需分配给具有相关能力的队员,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4.正面形象建设城管队员应该尽可能地维护公共利益,做好良好的社会形象,避免发生违规、暴力执法等消极事件。

交通执法中暴力抗法的特点、原因及应对

交通执法中暴力抗法的特点、原因及应对

交通执法中暴力抗法的特点、原因及应对以下为学术堂为大家提供的交通执法中暴力抗法的特点、原因及应对,如该篇不是您所需要的,可下拉到本页底部,查看更多!关键词:交通执法; 暴力抗法; 综合执法; 违法成本; 普法宣传; 诚信系统;近年来, 广东省交通综合执法工作深入展开, 同时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这不仅严重影响到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而且极大威胁了广大交通综合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严重挫伤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对此, 笔者对近年来发生在广东省的典型暴力抗法事件特点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交通综合执法中暴力抗法事件回顾2003年, 广东省最早在全国开展交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 对比个别省份“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广东省十几年来取得的成绩斐然。

然而, 近几年来交通综合执法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比如, 2010年11月7日, 粤BC92××大巴在深汕路双龙天虹往同乐方向直接撞击粤B673××的执法车辆, 导致两名执法人员轻微受伤。

2011年2月10日, 粤B350××的银色比亚迪小轿车在深圳福田口岸冲卡逃避检查, 交警人员躲闪不及, 被涉事车辆撞倒, 受伤严重。

2014年5月8日, 赣L527××、粤M042××两部6轴大货车涉嫌超载在梅州市江南金叶酒店圆盘附近被查, 十几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堵住执法车辆, 将执法人员围在治超站内并强行开走大货车。

2012年6月18日, 非法营运摩托车在禅城区圣堂大街被查, 且拒不接受配合调查, 不断语言辱骂挑衅执法人员, 情绪不断激化后甚至拿出摩托车锁准备殴打执法人员。

出现暴力执法的原因

出现暴力执法的原因

一、出现暴力执法的原因近年来,伴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推进,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尤其是城管暴力执法的现象频频发生,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也严重的损害了城管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甚至引发暴力抗法等事件,将矛盾激化和扩大,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暴力执法的成因分析:(一)城管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城管队伍中有复员转业军人、有通过考试进来的大学生和其他行业人员。

除正式城管之外,在发展过程中,城管部门又以“人手不够,力量不足”为由大肆招收编外的“协管人员”,壮大城管队伍的同时,也导致目前城管执法队伍中存在着一些素质较低的人。

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法制意识淡薄,作风不正派,这一方面是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观念有关,另一方面也间接助长了部分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方式单一、粗暴,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加上受传统的行政执法价值导向影响,城管护国家利益,损他人利益;以权利本位代替以民为本;以己行为视为法律代言,片面追求执法效果,忽视民众利益,从而粗暴执法、不忍他人旁言。

也正是以权在上,没有培养起“以民为本、爱民福民”意识。

(二)城管执法方式单一、粗暴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既要使城市整治有序,又要使城市群众生活方便,需要城管对此进行统筹兼顾。

而在长期以来片面强调城市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下,城管执法面临的治理问题也越来越多,例如:交通问题、乱搭乱建、小摊小贩等,这些问题都增加了城管执法的难度。

而相对应的,相关法律规定城管只有罚款、暂扣物品等简单的手段,使城管执法队员可供执法的手段过于简单,但城管执法又为了依法办事,往往对违法行为采取“运动战”“大兵压镇”的方式进行,如此机械地适用法律,往往无法形成长效地得管理机制。

浅析烟草专卖执法环境中的暴力抗法成因及其对策

浅析烟草专卖执法环境中的暴力抗法成因及其对策

浅析烟草专卖执法环境中的暴力抗法成因及其对策浅析烟草专卖执法环境中的暴力抗法成因及其对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的事件时有发生,侵害我专卖稽查卫士人身安全的案件非常严重。

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之中,专卖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之中,受侮辱责骂、遭围攻殴打、被诬告投诉甚至直接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XX年12月,景泰县局专卖执法人员三名在景泰县人民文化广场依法执行检查时,遭铁路公寓的铁路职工极其家属三十多名暴徒的殴打攻击,这一暴行甚至就是在肩负有维护治安的铁路派出所内进行的;XX年,会宁县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无证户的群体性围攻,我稽查卫士浑身多处软组织受伤,令人可笑的是行凶者依仗权势,反而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诬告我稽查卫士……暴力抗法事件不仅时刻危及我专卖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更重要的是他极大的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烟草专卖卫士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法律的执行者,烟草市场的维护者,消费者利益的守护者。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暴力抗拒专卖执法,实质上就是对国家行政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的公开挑战,就是对国家《烟草专卖法》的公然挑衅和肆意践踏。

一、导致暴力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原因:1、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个阶层的利益大调整,各种社会阶级矛盾积聚,加之社会各个阶层对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及其立法宗旨都不理解。

而烟草专卖卫士为了维护卷烟市场的和谐有序平稳运行,自然处于风口浪尖之上。

多数无证户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出现“钉子户”、“难缠户”等群体的过激行为,遭遇暴力抗法的情形则不可避免。

2、受国家“行政为民”政策的影响,烟草专卖人员在进行日常的市场检查时,缺乏全国统一的执法装备、制服、执法硬性的设施。

自XX年国务院取消所有非必要的行政单位执法制服之后,在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我们的烟草专卖制度已经取消了,这就给我们的日常执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因素。

3、随着我国法治的日渐深入人心,在公众的心目中片面的认为“行政为民”就是为我服务,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就是“侵犯人身权”、“侵犯住宅权”、“侵犯隐私权”,公众可以进行公众救济或者说是防卫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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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执法的成因及其对策学生:吴泽磊指导老师:黄珣专业:城市管理与监察(建筑法律事务方向)中文摘要:我国现在正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而在我们行政机关执行任务时,存在很多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在这些暴力执法背后暴露了我国政府执政理念、权利制约、以及法律和政策的决策、出台、运行、反馈与纠错机制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暴力执法是一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暴力执法行为严重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政府形象,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转变执政理念、建立完善的制度控权体系,加强立法,是控制暴力执法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暴力执法成因危害对策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而在我国的行政机关中存在着利用这些行政权利,谋私利、滥用行政权利、暴力执法,这些行为在我国行政执法中常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违背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破坏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因为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治理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暴力执法的概述1、执法与暴力执法的定性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是实施法律的活动,必须是在这个大前提下发生的由于执行人员本身或其他原因引发的非法操作才能在执法前冠名如:暴力执法、违规执法等。

而没在这个大前提下的行为只能是个人或某团伙的私自行为,与其本身行政执法身份无关如公路过期收费、非公安机关拘留等。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才叫执法,其他都算个人或某团伙私自行为。

而在这前提下公职人员的行为才能冠名某某执法。

暴力一般分为行为暴力和语言暴力,行为暴力表现为殴打、拖拉、刑讯逼供等;语言暴力一般分为辱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攻击。

暴力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背法律的规定和程序,采用语言或行为上的攻击,以此来强迫相对人服从处理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很多人把暴力执法看做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但是这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虽然有强制的概念,但是其行为并不是违法行政行为,是依法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

而暴力执法的本质就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暴力的手段迫使相对人接受处理决定,一般是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暴力执法的成因1.立法缺位首先,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太过模糊。

一方面,我国许多行政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后果。

即只规定了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而没有规定违法违规应追究什么样的责任后果,或者责任后果弹性幅度太大、太模糊;另一方面,行政法律规定相对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

也就是说,行政法律法规在执行程序上不完善,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法律原则性规定很难把握。

其次,缺乏操作性。

主要表现是:一些重要的法律要领不明确,缺乏周延界定;许多法规语言政策化,理解弹性大,执行起来也困难;一些法规文件只是政策性文件的条文化;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只涉及当事人权利维护,缺乏对当事人的义务性约束;许多法律法规缺乏禁止性规范,特别是缺乏法律责任规定等等。

2.行政监督乏力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严密和完善的。

然而我国之所以出现监督体系完善而又监督不力的状况,主要是由于外部监督软弱而导致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首先人大是法定的行政监督机关,但人大代表中很大部分是政府官员,实际上就是自己当起了自己的“法官”,使监督难以到位。

其次法院和检察院可以依法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但法院和检察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政府,这种监督难免要受到影响。

另外政府内部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对监督和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行为起着很大作用,但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要监督政府本身和行政首长,其是否具有完全能力则受到怀疑。

从外部监督环境上来说,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舆论监督机制,新闻舆论的监督处于非规范状态。

当外部监督无法通过法定渠道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时,政府的内部监督机制就会迷失方向和目标,缺乏运转动力,很多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3.不良的行政习惯长期以来,权力的运行呈现一种单向性,执法人员执行的是上面的指示,只对上面负责。

因此使得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只有上级没有群众。

他们在群众而前往往表现出唯我独尊,颐指气使的霸道作风,一旦群众对他们的命令或指示有所不满或有所抵制,他们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高压手段,使他们的政令得以畅通无阻。

同时,这种不良的行政习惯会导致一种心理结构上的失衡,部分执法人员平日里因为受了上级领导的气,长期得不到发泄,当他们碰到那些比他弱并且碰巧又成为他的权力支配对象的人,就极有可能激起他们心底的暴力冲动。

这些被害者作为秩序所规定的权力支配对象,合法化了执法者心理上的暴力冲动。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的施暴者。

在不良的行政习惯面前,很多人还是能够坚持良知的底线。

然而总有那么一部分的执法人员还是没能控制住心底隐藏的那股暴力的冲动。

4、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许多行政机关把效率作为考核一个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标准,最后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盲目追求效率,忽视了执法的正当性。

其次是执法人员本身的法律意识不高,不能灵活运用法律,不能用法律来严格要求自己又如何用法律去要求别人,处罚相对人。

行政执法人员只顾着“眼前利益”,以为当时的处罚起到作用就可以了,而不顾考虑“长久利益”。

就拿城管执法来说,很多人就与城管执法人员打“游击战”,城市管理部门招聘一些不符合上岗要求、不懂法律知识的人作为所谓的“协管”,这降低了整个执法队伍的素质。

法律本身赋予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很多执法人员不能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度,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行政相对人产生不满情绪。

5、行政机关内部问题由于外界的一些影响关系着行政机关的政绩问题,行政机关对于一些暴力执法的现象出现包庇情况,责任追究不到位。

行政机关的领导只注重表面工程,而不管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的手段,使得违法执法人员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或者处理效果不明显,让行政执法人员视为上级对他们这种执法的默认。

二、暴力执法的危害暴力执法在现实生活中,还普遍存在。

而社会议论最多的是城管的暴力执法,暴力执法不仅违背了社会的道德,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整体目标相违背,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降低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危及社会稳定和政民关系。

1、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坚持原则民主法治。

而暴力执法会加剧人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加大国家的压力,花费更多的时间重新树立民心、维护政民之间的关系,加剧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间。

2、暴力执法会破坏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社会规范。

行政执法都是按照我国行政法规严格执行的,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违规执法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会在行政机关内部造成连带影响,导致越来越多的执法人员加入其中,使我国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人员出现困难,让行政队伍腐败化,破坏行政秩序。

如此重复会使我们的社会规范受到挑战,如果作为政府的代言人,一只行政队伍不能做到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大原则,那么人民群众就不会遵守社会规范,社会就会出现滋生更多的“寄生虫”,只有在社会规范的压迫下,人们才会遵守社会道德,能更好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和谐化进程。

3、由于暴力执法的出现,由此也出现了暴力抗法。

既然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都不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那人民群众也不必遵守法律、法规了。

面对不法行政人员的欺压,人民肯定会发起反抗,而争对这些暴力抗法行政机关又会增加资金到行政人员的设备配置和在处理一些暴力执法的后果中赔偿费用,这就加大了行政机关的支出,间接性地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而这些费用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暴力执法另一方面又体现了行政人员的权利滥用的情况,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对我国行政机关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4、暴力执法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挑战。

我国一直遵循依法治国的原则。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的一切工作都依法进行。

其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

作为国家的灵魂,行政执法人员理应捍卫国家的尊严,做法律的捍卫者。

执法者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反应我们社会的现状,也直接反映了法律在社会的实施情况。

暴力执法的不断出现,再加上现在新闻媒体、网络的不断发展,这些负面影响很快在人民群众中传播,这会加快人民群众对执法队伍的偏见,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执法队伍执法。

这就亵渎了法律的权威,违背了法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作用,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三、如何解决暴力执法暴力执法存在一天就会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进程阻碍一天,就会对我国的法律多挑战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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