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专业实务培训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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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专业实务》
7. 当在核动力厂的运行实践中使用口头和/或书面指令时,应按管理程序执行, 以保证口头和/或书面的指令不会偏离制定的运行规程以及不违反规定的运行 限值和条件。对任何不符合的情况应报送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事先批准。
8. 应验证和确认运行规程,以保证其在管理上和技术上是正确的,并且使运行人 员容易使用和起到预期作用。应特别注意保证运行规程与其预期的使用环境 相一致。运行规程应以其在现场使用的形式来进行确认。
为保证核动力厂运行符合设计要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包括技术和管理 两个方面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反映最终设计,并必 须在核动力厂运行开始之前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评价和批准。
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包括对各种运行状态(包括停堆在内)的要 求。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技术方面包括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的各构筑 物、系统和部件执行其在安全分析报告中假定的预定功能时需要 遵守的限制和运行要求。 安全运行既取决于设备,也取决于人,所以运行限值和条件还必 须包括运行人员应采取的行动和应遵守的限制。关于运行人员方 面,运行限值和条件包括对涉及保持运行限值和条件的设备执行 其功能进行必要的监督、纠正或补充行动的原则要求。 运行限值和条件分类:安全限值;安全系统整定值;正常运行的 限制和条件;监督要求
营运单位必须负责组织有关堆芯管理和厂区燃料装卸的全部活动,以保证 燃料在反应堆中的安全使用及其在厂区转移和贮存期间的安全。必须制定 措施,以保证反应堆所装载燃料的设计和富集度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所 批准的相符合。
营运单位必须制定燃料及堆芯的采购、装载、使用、卸料和试验的技术条 件和程序,必须根据设计要求制定装、换料大纲或堆芯管理大纲并上报国 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用于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下的运行规程。 各运行规程的详细程度必须与该运行规程的目标相一致。在运行规程
中提供的指导必须清晰、简洁,并尽可能是已验证和确认为有效的。 在控制室和其他必要的运行位置处的运行规程和参考材料必须有清楚 的标识并容易获得。 严格地遵守书面的运行规程必须是核动力厂安全政策的根本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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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专业实务
周志伟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复习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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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2)的复习内容:
1.10 核动力厂防火设计 1.11核动力厂的概率安全分析及其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12 核级机械部件、设备与常规机械产品在设计、制造活
5. 必须保证核动力厂运行人员对所有运行状态下的核动力厂系统和设备状态是 熟悉的和能控制的。只有指定的合格运行人员才能控制或指挥核动力厂运行 状态的任何改变。其他人绝不允许干涉运行人员作出有关安全的决定。
6. 如果需要进行非常规运行、试验或实验,必须要进行安全审查。必须确定专 门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还必须编制专项运行规程。
必须编写燃料和堆芯部件的管理程序,包括未辐照和已辐照燃料的转移、 厂区内的贮存和向外发运的准备工作。未辐照和已辐照燃料的贮存方案必 须按规定报送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未辐照和已辐照燃料的包装、运输和发送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适用的国际 规则
9. 应定期审查运行规程,以保证始终适合其目的,并在必要时按照要求修改、验 证、确认和批准运行规程。
切尔诺贝利事故的运行管理背景: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规程的缺位(试验人员 擅自操作)。
三里岛事故的运行管理背景:核动力厂事故运行规程中的弱点(引发操纵员 判断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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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堆芯和燃料管理
动及其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方面的基本差异
1.13 核动力厂运行的基本安全要求 1.14 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管理 1.15 核动力厂的在役检查和定期试验 1.16 核材料管制 1.17 核动力厂运营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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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核动力厂运行的基本安全要求
一、运行限值和条件
运行限值和条件这一概念是指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 为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列举的参数限值、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及 人员执行任务的水平等一整套规定。
燃料 包壳 温度
(由 监测 的冷 却剂 温度 与对 应的 燃料 包壳 温度 相互 关系 得到 )
安全限 值
预计可能出现不 可接受的燃料破 损的区域
相应安全 限值
安全系统 整定值
响应 延迟
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运行
测
限值
的
冷
却 剂 温
报警整 定值
度
避免经 常发生 报警的 裕度
避免达到 运行限值 的实际裕 度
稳态运行 范围
操纵员响应 延迟
图 安全限值、安全系统整定值和运行限值之间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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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行规程
1. 必须制定全面的管理规程,管理规程包括制定、完善、验证、验收、 修改和注销运行指令及运行规程的规则。
2. 正确制定和使用运行规程对核动力厂安全运行起重要作用。 必须根据营运单位的政策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全面地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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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作为营运单位运行核动力厂 的一个重要依据;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 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制和条件,并保证遵守。
包含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有关文件都必须备在控制 室供控制人员使用,且必须是最新有效文本;
在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必须根据经验的积累、 技术和安全的发展以及核动力厂变更对运行限值 和条件进行复审;在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 求,或者营运单位认为必要并经国家核安全监管 部门批准时,还必须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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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制定正常运行的运行规程,以保证核动力厂在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的范 围之内运行,并对安全执行正常运行的所有模式,如启动、功率运行、停堆 过程、停堆、负荷变化、过程监测和燃料装卸提供指令。如有要求,运行规 程应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和批准。
4. 对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运行规程应提供恢复指令。对设计基准事故, 把核动力厂维持在规定的限值内的这些规程可以是事件导向的或征兆导向的。 对超设计基准事故,指令将是征兆导向的,即用指示核动力厂状态的参数为 运行人员确定最佳的恢复途径,而无需事故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