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态势下的税收筹划创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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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态势下的税收筹划创新探讨

一、新态势下的变化与趋势

2016年以来,中央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的政策文件。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宽带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云计算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为“互联网+”促进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做出重大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中国互联网从消费者互联网时代向产业互联网转型。

在税收及税收管理领域,以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废除营业税为代表的我国税制改革不断深化,“金税三期”全面上线实现了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的研究成果,又对深化国际税收合作、通过税收促进公平、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构建我国国际税收新体系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在第10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以及G20峰会上,对推动实施BEPS行动计划成果及《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执行,都

得到了高度共识。

未来社会发展趋势必将是全球视野和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未来“互联网+”经济将会改变世界。在互联网时代,资本是可复制性的,并且往往带有公共服务的色彩。未来所有资产都会被“共享”,这也就是共享经济的本质,大大促进了社会的和谐。未来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体,即可以独立完成某项任务,也可以依靠协作和组织去执行系统性工程,所以社会既不缺乏细枝末节的耕耘者,也不缺少具备执行浩瀚工程的组织和团队。未来所有人都会获得“自由”,社会就是一个庞大的网络,而每个人都成了一个ID。

上述变化和趋势也必将影响着我国的涉税服务领域,影响到年涉税服务收入已达150亿元,5600多家税务师事务所机构以及10多万人的涉税服务大军。挑战即是趋势,趋势即是机遇。这些变化和趋势是对以税务师为主体的涉税服务领域的挑战但也同样是机遇。

二、对新态势下税收筹划的思考

在新态势下,涉税服务门槛走向市场化,将包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造价师、管理咨询师等。涉税服务跨境重组与合作、互联网的众筹众包使涉税服务平台化,形成开放、合作、共享、共赢的涉税服务

生态系统。

新态势下的环境更适合税收筹划涉税服务,特别是在未来社会发展趋势上,税收筹划涉税服务更是有市场的,且需求更加突出和精准,其产品形态必将更加综合,应该是全方位财税解决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财税政策选择与使用、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税务优化、交易策略与执行的税务安排、交易合同涉税条款设计与优化、企业内控税务风险点排查、税收筹划风险管理与控制等。

全方位财税解决方案的涉税服务至少要从四个维度概括:1.知识维度涉及到:法学、税法、会计学、财务学、运筹学、统计学、管理学等多元知识体系;2.人才维度涉及到:税务师、会计师、评估师、律师、造价师、管理咨询师等多元人才体系;3.业务维度涉及到:设立、经营、融资、重组、投资、分配等多元业务单元结构;4.逻辑维度涉及到:目标、方案、比较、选择、培训、实施、反馈、指引等完整的逻辑体系。总之,税收筹划不是某一个独立的学科,它是一门以法学、管理学为基础的诸多具体学科的交叉科学,新态势下的税务筹划也是有其核心基础和框架的。

(一)税收筹划不变的理论与思想

税收筹划重要的理论与思想基础是不变的,一定遵循着税收的法定主

义原则和税收的纳税义务原则。税收的法定主义原则:税款的征收与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能征税,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缴税。这也是公法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得行。”税收的纳税义务原则:《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规范性规则。这也是民法基本原则:“法无明文不为过。”

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总结起来,“遵守权利的界限是其应承担的义务,坚守义务的界限是其应享有的权利”。这实际是一种“博弈”,就是通过选择合适的策略达到合意的结果,这也就是税收筹划的理论与思想的核心。正如美国彼得•伯恩斯坦在《与天为敌》一书中写道:“既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小纳税额标准,又兼顾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还实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商业责任。”这可能就算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境界吧。

(二)税收筹划永恒的基本原理

税收筹划实际上是以企业发展战略为目标,以企业经营活动及多单元结构的经济事项为轨迹,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为表现,以税收政策的研究与选择为载体,以会计处理的方法与选择为手段,以业务流程的再造与优化为策略,以相关法律文件补充与粉饰的法律援助为保障的

一项经济活动。企业战略、经济事项、税收政策、业务流程、会计处理、法律援助是在税务筹划中不可或缺、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组成部分,它们的结合点就是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关键点。

我们不能忽视律师在税收筹划中的作用,决不能只强调税收筹划收益,而忽视企业法律风险,或以牺牲企业税务、法律风险换取纳税筹划收益;我们更不能忽视企业战略在税收筹划中的地位,不能是税收筹划与企业战略形成对冲,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纳税筹划收益,税收筹划永远是为企业战略服务的。

实践告诉我们,税收筹划并不是以节税绝对数额为衡量标准的,节税数额大小往往是与风险系数成正向变动趋势的。比如,上市公司某个具体战略是要通过并购实现合并报表,通过市值管理换取资本市场溢价收益,可以收购资产、也可以收购股权;可以现金收购、也换股收购、还可以部分股票、部分现金;可以收购100%的股权,也可收购51%的股权;还可以吸收合并等。如何选择、组合适用特殊重组(免税重组),使税收递延达到交易环节税负最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条款就有明确“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若涉及关联方还会有“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问题,再有交易存在隐性的税务成本和税务收益的处理问题。如: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的处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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