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培训刑法重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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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gate/big5//index. asp?id=14599(更多法学司考资料免费下载)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对共犯⼈进⾏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可见,主犯包括两类: 1、⾸要分⼦。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即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1)“组织”主要是指为⾸纠集他⼈组成犯罪集团; (2)“领导”就是策划、指挥; (3)“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动计划; (4)“指挥”主要是指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

2、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即除犯罪集团的⾸要分⼦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犯罪分⼦是否起主要作⽤,应从主客观⽅⾯进⾏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或者缩⼩主犯的范围。

(⼆)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要分⼦分为两类。

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要分⼦分为两类:考试⼤论坛 (1)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2)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2、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定是⾸要分⼦,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要分⼦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的犯罪分⼦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要分⼦。

(2)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认定其中的⾸要分⼦是主犯。

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要分⼦,⽽⾸要分⼦只有⼀⼈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要分⼦当然⽆所谓主犯。

上述表述概括为:(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可能是⾸要分⼦,但不⼀定都是⾸要分⼦;(2)聚众犯罪,并不等于共同犯罪;(3)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六分考区贪污贿赂罪重点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第七分考区渎职罪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常考罪名总结1.放火罪。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刑法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是较难的科目之一。

难就难在刑法中的知识点较多并且较难掌握,各个知识点之间容易相互混淆。

因此,要掌握好刑法中的相关内容,必须要抓住各知识点之间区别的关键,甄别相关知识点的异同。

对此,我们可以从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和案例入手,以犯罪中止为例,略作说明。

从我国历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来看,犯罪中止基本上属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知识点之一。

在有的年份,犯罪中止的分值甚至有 2 - 3 分。

这说明,犯罪中止是国家司法考试十分关注的问题。

考生掌握犯罪中止问题,重点要掌握的就是犯罪中止不同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几个特征,核心是掌握犯罪中止的“犯罪过程中”和犯罪中止的“自动”。

这两个问题掌握好了,不仅掌握住了犯罪中止问题,而且掌握住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相关问题。

其次应掌握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等。

1. ( 2003-2-2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 D解析:这道题考查的是有关犯罪中止的两个知识点:一是甲的放弃抢劫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二是甲的行为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还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甲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决定着甲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中止的行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属性。

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一般采取的标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达到犯罪目的但不想实施而放弃。

本题中,甲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乙认出了自己,而这一事实是不足以阻止甲实施自己的行为,甲之所以不继续实施抢劫,是因为甲不想实施。

司法考试刑法渎职罪重点罪名精解

司法考试刑法渎职罪重点罪名精解

司法考试刑法渎职罪重点罪名精解司法考试日益临近,作为考试中占据着极高分数的刑法,是很多考生比较头疼的一个科目,尤其是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如何记忆和理解,成为困扰众考生的一个难题。

为了便于大家记忆刑法中的所有罪名,对刑法分则进行整理,将434个罪名的名称和法条展现给大家。

渎职罪1.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刑法》第397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刑法》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刑法》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刑法》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刑法》第399条第2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解析-抽象认识错误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解析-抽象认识错误

专题二抽象认识错误和包容评价思维一、刑法上的包容关系判断是否可以包容两个对象要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部分,就可以包容,具体而言有三种情况:注意思维误区:刑法上的包容评价不是逻辑上的大范围包含小范围,而是法益之间的包容关系。

判断:枪支和财物谁在逻辑上范围大,谁在刑法上法益大?结论:刑法上的包容评价思维,是背后法益的大小、多少,而不是逻辑上的范围大小。

所以枪是大范围(有两个法益,普通财物和危险物品),财物是小范围,(只有普通财物这个法益)。

所以重罪是大范围,轻罪是小范围。

判断下面左右两边的法益大小:活人VS尸体盗窃VS侵占贪污VS职务侵占强奸VS猥亵故意杀人VS故意伤害绑架VS非法拘禁行贿VS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假药VS劣药常见的分则行为之间的包容关系(根据行为性质,存在包容关系):1.绑架、拐卖、拐骗等自由重罪,自然包容非法拘禁;2.绑架还包容敲诈勒索;3.抢劫包容故意伤害;4.故意杀人包容故意伤害;5.强奸包容侮辱、猥亵;6.盗窃包容侵占。

二、抽象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侵犯的客体不同),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抽象认识错误学习和思考时请注意:1.不需要考虑具体符合说。

2.运用包容评价思维和主客观相一致归罪原则。

3.主观题会考察分析过程,所以理解过程大于记住结论。

抽象认识错误的思维步骤:1.明确是否有包容关系2.在包容重合的范围内,既有主观故意,又有结果,因此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3.而对于超出部分,如果是主观超出(主观想犯重罪,但客观却触犯轻罪),定未遂;如果是客观超出(主观想犯轻罪,但客观却触犯重罪),定过失犯罪/无罪。

4.最终,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的话,想象竞合择一重。

1.无法包容:例如人VS财物行为人主观上想犯A罪,客观上却实施了B罪,A罪与B罪之间无法包容,则行为人构成A罪的未遂(或无罪)加上B罪的过失犯罪(或无罪)。

【即主观A罪+客观B罪=主观A罪未遂(或无罪)+客观B罪过失(或无罪)】例:甲想杀人,在游人很多的蜡像馆开枪,只打坏一个蜡像。

司法考试刑法原则考察重点及要义

司法考试刑法原则考察重点及要义

司法考试刑法原则考察重点及要义「法理概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修订的《刑法》,于第3-5条明文规定了三项刑法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实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已经在我国刑法中扎下了根。

「考点及实例」一、罪刑法定原则(一)含义(表述)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表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历史上的思想渊源是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而其当今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人权理论:民主主义要求,对于什么是犯罪以及应当如何处罚,只能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来规定;人权理论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广泛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对错及其后果,故必须在事前由法律明文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会受到何种处罚。

(三)推论及要求笔者将其概括为四个“禁止”三个“性”:(1)禁止将习惯法和判例作为刑法的渊源(法律主义);(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5)犯罪化的范围与刑罚的强度必须合理(合理性);(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法律用语不得含糊其辞(明确性);(7)禁止不均衡、不人道的刑罚(人道性)。

(四)在《刑法》中的体现1.“罪”之法定(1)《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2)《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3)分则条文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2.“刑”之法定(1)《刑法》总则第三章(第32-60条)规定了刑罚的种类;(2)《刑法》总则第四章(第61-86条)规定了量刑的原则、情节和制度,以及刑罚执行制度;(3)《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相关法条】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三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知识要点】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经典考题】(2021年试卷二第11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

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

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

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犯罪数额的理解。

2021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 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

2021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 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

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使用说明:套用时将甲、乙换名,将行为换成具体案情1、不作为犯甲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甲能够作为而不作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2、因果关系(1)介入因素类型虽然甲的前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但是介入了乙的行为,瑞达法考培训,乙的行为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后行为单独导致了危险结果的发生,故应该将结果归属于介入行为,甲的前行为和结果直接没有因果关系。

(2)特殊体质问题乙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精神疾病并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因此可以认为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的成立并不代表犯罪的成立,在肯定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上,一定要考察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主要是故意或者过失。

3、正当防卫(1)一般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属于具有紧迫危险性的法益侵害行为,甲的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2)特殊正当防卫乙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乙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4、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甲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5、事实认识错误问题(1)对象错误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2)打击错误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事实和行为人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一致,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具体法定符合说,甲客观上的杀人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主观上也是杀人的故意,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附:判断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就看犯罪现场有几个人,一个人就是对象错误,两人为打击错误(因为只有一个人无法形成打击的偏差)6、犯罪未遂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

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刑法的解释方法之解释理由

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刑法的解释方法之解释理由

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刑法的解释方法之解释理由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本身具有的含义,结合语法、标点、语言顺序等方面对刑法文字含义的理解来进行解释。

例如,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按照文理解释,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2.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例如,一般的伪造行为包括变造,但是我国刑法在货币犯罪中同时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因此,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行为不包括变造。

【注意1】体系解释要求前后协调、逻辑一致,但并不要求相同的字词在不同的法条中均做相同的解释,即同一文字在不同法条中的含义范围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注意2】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解释时应当根据所列举的同类行为或对象等的性质进行解释。

(2)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例如,《刑法》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其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将犯罪对象“信件”解释为个人的书信、电子邮件等信件,不包含单位之间的公文。

(3)当然解释:根据当然逻辑进行推理解释,即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某一事项,但是依照形式逻辑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自然可以得出的逻辑推理解释。

主要运用的是“轻”与“重”相比较的逻辑,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

【注意】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性质应当相同。

(4)历史解释: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比较解释:将外国的相关立法、理论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我国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2021年司法考试之刑法记忆口诀

2021年司法考试之刑法记忆口诀

2021年司法考试之刑法记忆口诀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也是考生们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之一。

在备考过程中,记忆口诀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和记忆刑法相关知识点。

下面我将为大家分享一些2021年司法考试中常用的刑法记忆口诀。

一、罪刑法定口诀刑法罪刑法定有三要,法定明确、罪刑分明少;法无明确、罪刑混乱多,不遵守罪刑法定少。

解析: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罪行和刑罚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凭借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或其他规定进行适用,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确定性。

二、法定刑与法定量刑口诀法定刑中的刑法法定量刑有三个法定刑,轻、重、无刑法定量刑要知晓;法定刑中法定刑尺度要清楚,法定刑的刑法法定量刑最重要。

解析:法定刑是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的幅度。

法定刑中的法定量刑是指法律对于每个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的幅度。

考生需要熟记各类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和法定量刑,以便在刑法题中准确判断刑罚的适用。

三、刑法分则口诀刑法分则中分为六,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第三章犯罪组织和恐怖活动;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六章侵犯财产权利,记住刑法分则有这六章。

解析: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为六个章节,分别涵盖了不同方面的刑法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法条,以便在考试中准确回答与刑法分则相关的问题。

四、故意与过失区别口诀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区分法,故意是主观刑事责任的表现;过失是犯罪主体违反犯罪规范,未达到犯罪预期结果的表现。

解析: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表现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违法犯罪后果,但仍然故意为之。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违法犯罪后果,但由于过失而造成了违法犯罪后果。

五、盗窃罪量刑原则口诀盗窃罪量刑要了解,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犯罪手段和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和犯罪影响。

2021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21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司法考试笔记整顿——刑法宋杰考点一:刑法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惩罚情节,但依照案情需要减轻惩罚,必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干减刑。

2. 寻衅滋事行为只有导致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才也许当做犯罪行为定罪惩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虽然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容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合用于管制和宣布缓刑犯罪分子,其合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规定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有关犯罪。

7.据不容许为了所谓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本质规定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本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规定。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但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备行为规范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导致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12.刑法具备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内容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罪刑法定;刑罚法规恰当——拟定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自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

5.实现刑与罪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注重犯罪人人身危险限度消长变化状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命题要点3:刑法解释1.只有解释结论和解释办法判断皆对的,该命题才对的2.在“捏造事实诽谤她人”规定中,“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诽谤她人”才是实行行为,只要明知是捏造事实而散布并诽谤她人,虽然同样成立诽谤罪,但没有捏造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不同仅仅在于解释主体和效力不同,在解释办法和技巧方面没有差别4.由于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危害成果,故可以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汽车”,但上述解释结论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5.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伪造信用卡”其中伪造就涉及“变造”这一体现形式6.相比较毒品犯罪中特别再犯制度,累犯是更严肃量刑情节(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而特别再犯只是从重惩罚),既然不满18周岁人不成立累犯,那么就更不能对其合用更轻特别再犯制度(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7.某种解释办法被容许,并不意味着运用该解释办法出来解释理论合理8.盗窃信用卡后对人使用骗取财物,属于法律拟制,没有该规定,本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该条文将这种情形规定为盗窃罪9.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候必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去解释,不能随意创设新刑法罚则10、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存在冲突时,直接合用立法解释,而不能合用司法解释10.将盗窃罪对象“公私财物”解释为“她人财物”是平义解释(也可以理解成固然解释,即法条规定本来就是这个意思)11.出售假币罪中“出售”不能涉及购买行为(该解释结论属于体系解释)12.携带凶器抢夺中凶器是指性质上凶器和用法上凶器13.立法解释把信用卡范畴进行了扩大理解,包括其她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钞票等所有功能或者某些功能电子支付卡14.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关于规定不应当公开事项,缩小了该词普通含义,属于缩小解释考点二:刑法合用范畴命题要点一:刑法空间效力1.长途汽车进入外国境内,不合用旗国主义2.只要共同犯罪行为一某些发生在国内领域内,就属于犯罪地在国内,国内对全案具备管辖权,合用属地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罪数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罪数问题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法定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实质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常见的连续犯,如持枪连续杀人,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连续盗窃作案数起等等。

连续犯,是实质数罪,但当作一罪来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连续犯与继续犯(持续犯)的区别就在于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关于连续犯,要注意以下二点: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新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新刑法生效后的,应适用新刑法,但新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二)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如为了诈骗财物或者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如在进行招摇撞骗犯罪过程中,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类似于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一样。

关键区别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牵连犯是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

还要注意:有的刑罚规定的行为是复合行为,想象竞合犯中有的复合行为视为一行为,而不是数行为的。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刑法分则有例外规定的,应当依照该例外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例外规定主要是:1.在犯走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司法考试:【讲义】基础班刑法-阮齐林讲义(三)

司法考试:【讲义】基础班刑法-阮齐林讲义(三)

----第三部分罪刑各论----侵犯人身的犯罪(分则第4章)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2条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对“致人死亡”有没有故意。

明知会“致人死亡”,间接故意的常型: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导致死亡)行为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程度。

推搡、撕扯、拳杵之类肢体冲突·轻微的殴打,尚未达到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

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伤害)、第232条(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侮辱尸体)的规定定罪处罚。

(1)法益,人身健康。

(2)“人体器官”,活体器官如脏器骨骼角膜皮肤等具有某种功能的人体组织,但①不含血液、骨髓、脂肪、细胞,②尸体。

(3)“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A,经营出卖人体器官活动,B,以招募、雇佣等方式“使”他人出卖其人体器官。

*不以被组织者人数达到3人以上为必要。

司法考试刑法柏浪涛内部精讲

司法考试刑法柏浪涛内部精讲

司法考试刑法柏浪涛内部精讲
刑法柏浪涛内部精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刑法基本概念:介绍刑法的定义、功能、特点等基本概念,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

2. 刑法的构成要件:解析刑法的构成要件,例如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等。

3. 犯罪类型和刑罚:介绍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以及这些犯罪行为可能面临的刑罚。

4. 刑罚的刑种和刑程:讲解刑罚的刑种,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以及刑罚的刑程,包括刑期的计算方法和可能的减刑、假释等。

5. 刑责和刑事责任: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刑责和刑事责任,包括刑法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免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规定。

6. 刑法的适用和解释:探讨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以及刑法解释的相关原则和方法。

在进行刑法柏浪涛内部精讲时,可以结合相关的刑法案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解读,以增加学习的深度和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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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并且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犯罪的八种加重构成。

(一)、入户抢劫的;这里要注意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的区别
1暴力侵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户抢劫。

2、骗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户抢劫。

3、侵入,也即和平进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在户抢劫。

注意这里的户,必须是承担家庭经济生活的全部或主要内容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封闭性。

如果一间房子,一半是商店,一半是居室的,在商店未打烊时,犯罪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则不认定为是入户抢劫。

此外,若犯罪人入户盗窃后,又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即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成立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这里的交通工具应为大型交通工具,并且处于正在使用的状态。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里注意他侵犯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与证券安全。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这里的致人重伤和死亡,包含故意致人重伤和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的情形。

这里存在一个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与抢劫罪未遂的结果加重犯问题,例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用锤子将铁钉钉入他人后脑,然后劫取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但碰巧有一次,犯罪人在实施完犯罪行为后,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加重后果,这时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定罪,但这种加重结果处于一种未遂状态。

再比如,甲意欲抢劫,在受害人反抗时将受害人杀死,但却未从受害人身上找到一分钱,这时,甲成立抢劫罪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这里包含了警察冒充军人、军人冒充警察的情形,但若是真正的警察,以警察的身份抢劫的,只构成普通抢劫。

(七)、持枪抢劫的;持枪包含了使用和展示两种行为,这里的枪只能是真枪,但可以是没有装子弹的空枪。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里要注意主客观相一致,如果犯罪人主观上没有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抢劫上述物资的行为,则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只是一般的
抢劫。

在司法考试的备考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构成外,还要注意抢劫罪的两种法律拟制的情形
一、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刑法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实施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所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行为。

一方面,明显的小偷小摸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另一方面,抢劫罪的成立也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

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此后实行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的,转化为抢劫罪,另外,当主体不合格(如15岁的未成年人)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行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的,也转化为抢劫罪。

在这里,我们还应当注意到这里的当场既包括现场,也包括现场的延续,但注意这里的延续应当是一种不间断的延续。

二、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

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并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

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

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除了掌握以上抢劫罪的情形为,还要注意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威胁,则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另一方面,对“当潮的
理解不能过于绝对。

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
,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中的暴力针对的是人,抢夺罪中的暴力针对的是物,如抢夺他人耳环,导致他人的耳朵被撕毁,应认定为抢劫罪。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
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是利用第三者对人质人身安全的担心而实现犯罪目的。

而在抢劫罪中,受害人处于加害人的暴力威胁之下,例如张三进入李四家中,以暴力的方式,逼迫李四一家三口人交钱,这时李四一家三口人都处于张三的暴力威胁之下,比如张三说,你要不交钱,就把你女儿的手砍掉,这时李四把保险柜打开,把钱交给张三,对张三的行为就定抢劫罪,而不定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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