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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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铁财〔1993〕139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1.03【实施日期】1993.11.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铁财[1993]139号)第一条铁路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批准开征的用于铁路建设的专项资金,由铁道部集中管理。

为加强该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部财务司负责基金的收缴、汇集、划拨工作,具体委托铁道部资金调度中心(下称资金中心)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帐核算,按时提报财务分析报告。

铁道部计划司负责基金的计划安排和计划完成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基金由铁路运输部门在承运货物时,按国务院批准的征收标准和范围核收。

目前,由于已经批准执行的1991年3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每吨公里二厘的铁路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1”)与1992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每吨公里一分的铁路建设基金以及1993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每吨公里一分五厘的铁路建设基金(合并简称“基金2”)在核收范围、标准、缴税等方面有所不同,为此,营业站在货票上分别按规定计算、填写,与运杂费一并核收。

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在征收、统计、决算中都要分别反映。

第四条基金要保证全额按时汇缴铁道部。

正式营业线、运营临管线征收的基金和其他部门代国铁征收的基金,分别按运输进款解缴办法全额逐级汇缴铁道部财务司。

第五条基金要专项列报。

铁路分局(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铁道部财务司的“运输收入报告”,“运输收入决算报告”等收入报表按期将征收的基金专项列报,并按月核对收入报表反映的基金额和银行汇缴额,保证帐款相符。

第六条铁道部财务司每月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基金1”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

缴纳税费后的“基金1”和免缴税费的“基金2”的全额分次划往资金中心的“铁路建设基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基金及基金专户的存款利息要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和部分机车车辆购置,也可以用于基本建设的还本付息,不得安排他用。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章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五章勘察设计管理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七章监理管理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十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一章竣工验收第十二章罚则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计[2007]97号]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

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

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

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

(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初测后开放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管理,全面实现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节约建设资金,满足运营需求,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 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所属企业更新改造和自筹资金管理项目參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总公司投资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四条铁路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主要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投资估算进行规模控制,批准的投资规模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

总公司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措施和总概算对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控制,批准(调整)总概算額度是建设单位蛆织实施的最大限额。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后施工图纸、中标总价及合同条款约定对参建各方进行合同控制,合同总价(含调整费用)为參建各方认可的最终价款。

第二章各阶段投资控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第五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拟建项目功能定位,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咨询评窜,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运量需求、运输组织、主要技术标准、线路基本走向、建设和投资规模。

责任单位为国铁出资人代表和项目建设单位,总公司相关责任部门为计划统计部。

铁路局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履行国铁出资人代表职责,指导合资公司加强投资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143号],2004-12-13发布,有效)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工程、建设开发中心,经规院,集装箱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现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除标明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均为推荐性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为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铁道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基础,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技术发展适时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是铁路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的基本和共性要求。

第八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积极推广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铁路工程建设中需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1.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等通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2.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铁财[2021]30号-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财[2021]30号-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财[2021]30号-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财[202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明确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责,提高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中央政府、铁道部、地方政府等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本金和建设单位自身筹集的债务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含国铁建设单位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国家铁路建设单位是指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管理小型基建项目的部直属单位比照国家铁路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暂行办法》(铁建设[2021]93号),成立或组建经部核备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等。

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是指由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共同出资组建的、由铁道部控股的企业,包括合资铁路公司、客运专线公司(含筹备组)等。

第四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存储、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完成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和考核分析工作;实施建设资金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第11号令)的规定,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1会主管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或本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国家铁路建设单位管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期间执行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要认真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基建投资完成作为财务报告的附件,单独上报。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充分发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价格信息,适用于编制和审核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估算和设计概(预)算。

第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专业定额实事求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一)办法规则、费用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定。

(二)专业定额一般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局部修订。

(三)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投资人可编制相关内容。

(四)价格信息由标准归口单位收集和发布。

第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三)组织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四)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宣贯工作。

(五)组织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六)指导标准归口单位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业务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并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财[2005]30号部属各单位: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要求,落实《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安全,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结合铁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际,制定《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三月一日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明确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责,提高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中央政府、铁道部、地方政府等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本金和建设单位自身筹集的债务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含国铁建设单位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国家铁路建设单位是指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管理小型基建项目的部直属单位比照国家铁路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93号),成立或组建经部核备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等。

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是指由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共同出资组建的、由铁道部控股的企业,包括合资铁路公司、客运专线公司(含筹备组)等。

第四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存储、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完成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和考核分析工作;实施建设资金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筑府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0〕7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必须按项目开设唯一账户,禁止多头设置或混用账户。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被拆迁户”的管理办法,从省→市→区(市县)→乡(镇)→被拆迁户,均由所委托银行按照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五方签章的拆迁补偿兑现表,将资金及时足额直接补偿到被拆迁户,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调度使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由铁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安排,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按相关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对资金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审计检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禁截留、侵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禁止用专项资金进行拆借、投资和捐赠、赞助,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用于铁路建设项目所界定拆迁补偿内容的摸底调查、鉴定评估、行政裁决、审计审价及按政策进行的拆迁补偿、拆除代办及安置过渡等相关费用。

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工程项目涉及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对于资金的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安全高效利用,需要建立完善的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展开讨论,包括资金流程、预算管理、审批流程、支付管理等方面,旨在提高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水平,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资金流程管理1. 资金申请在项目启动阶段,项目负责人需提出资金申请,明确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预算。

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概况、预算计划、资金用途解释等,申请人需向上级机构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获得资金拨款。

2. 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通过后,上级机构将按照预算计划将资金拨付给项目负责人。

拨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拨付,也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

3. 资金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拨付的资金用于项目实施,严禁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机构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资金使用明细。

4. 资金结算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结算。

结算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材料清单、人工费用等,结算金额应与实际支出金额相符。

结算后的资金可以退回上级机构或用于其他工程项目。

三、预算管理1. 预算编制在项目启动前,项目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预算计划。

预算计划应包括项目的各项费用,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预算编制应考虑到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预算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费用控制。

对于超出预算的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机构进行报告,寻求合理解决办法。

同时,项目负责人还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3. 预算调整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预算调整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向上级机构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预算调整申请包括预算调整原因、调整幅度、调整后的预算计划等。

预算调整需经过上级机构的审批才能生效。

四、审批流程1. 审批程序资金申请和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一般由上级机构设立的专门审批部门负责。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2014年6月3日国家铁路局印发,国铁科法〔2014〕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充分发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价格信息,适用于编制和审核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估算和设计概(预)算。

第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专业定额实事求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一)办法规则、费用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定。

(二)专业定额一般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局部修订。

(三)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投资人可编制相关内容。

(四)价格信息由标准归口单位收集和发布。

第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三)组织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四)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宣贯工作。

(五)组织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六)指导标准归口单位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业务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并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充分发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价格信息,适用于编制与审核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估算与设计概(预)算。

第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专业定额实事求就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一)办法规则、费用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定。

(二)专业定额一般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局部修订。

(三)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投资人可编制相关内容。

(四)价格信息由标准归口单位收集与发布。

第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就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三)组织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的制定与发布工作。

(四)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宣贯工作。

(五)组织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六)指导标准归口单位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业务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并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铁计2007(97号)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铁计2007(97号)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日期:2010-01-07]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铁计[2007]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

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

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原则,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

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

(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她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就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与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防灾减灾,节约能源与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与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与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与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铁路沿线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铁路沿线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沿线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保障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铁路沿线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三)质量第一、安全至上;(四)科学合理、节约资源。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铁路沿线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公司统一领导,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设立以下部门:(一)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整体管理,协调各部门工作;(二)工程技术部:负责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三)质量安全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四)物资设备部:负责物资采购、供应和设备管理;(五)财务部:负责工程资金管理、成本核算和审计。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整体协调、指挥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完成;(二)工程技术部:负责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三)质量安全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确保施工安全;(四)物资设备部:负责物资采购、供应和设备管理,确保工程进度;(五)财务部:负责工程资金管理、成本核算和审计,确保工程投资效益。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七条工程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铁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5.8.1总则1. 目的⑴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指挥部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⑵ 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铁道部、地方政府等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本金和自筹的债务性资金。

⑶ 指挥部应设立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主管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指挥部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2. 基本任务⑴ 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⑵ 依法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⑶ 完成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和分析工作;⑷ 实施建设资金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可控,提高建设资使用效益。

5.8.2管理职责1. 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

指挥长是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计财部主任负直接责任。

2. 主要职责指挥部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⑴ 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⑵ 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⑶ 依法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及时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⑷ 办理工程价款及设备材料结算,严格投资控制,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⑸ 参与本项目工程预算的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⑹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按规定接受审计和外部检查;⑺ 收集、汇总、上报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⑻ 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5.8.3资金开户建设资金在铁道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帐户,按规定进行核算与管5.8.4请领和使用1. 资金请领建设资金请领。

指挥部根据铁道部下发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季度用款计划,申请领用建设资金。

2. 使用管理⑴ 指挥部应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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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5.8.1 总则
1. 目的
⑴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指挥部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⑵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铁道部、地方政府等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本金和自筹的债务性资金。

⑶指挥部应设立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主管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指挥部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2. 基本任务
⑴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⑵依法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⑶完成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和分析工作;
⑷实施建设资金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可控,提高建设资使用效益。

5.8.2 管理职责
1. 责任人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

指挥长是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计财部主任负直接责任。

2. 主要职责
指挥部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⑵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
⑶依法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及时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
⑷办理工程价款及设备材料结算,严格投资控制,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⑸参与本项目工程预算的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⑹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按规定接受审计和外部检查;
⑺收集、汇总、上报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⑻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5.8.3 资金开户
建设资金在铁道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帐户,按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

5.8.4 请领和使用
1. 资金请领
建设资金请领。

指挥部根据铁道部下发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季度用款计划,申请领用建设资金。

2. 使用管理
⑴指挥部应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

⑵严禁挪用建设资金和挤列建设成本。

不得用建设资金从事与建设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超概算、超投资计划列支建设成本。

禁止用建设资金搞委托贷款和定期存款;禁止用建设资金进行捐赠和赞助。

⑶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

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验工计价表进行审查签认,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

⑷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定控制建管费支出的具体措施。

⑸工程款的拨付:
①工程月度预支款由施工单位根据指挥部下发的季度投资计划,填写“工程价款月度预支单”,并经监理签认,报指挥部工程部
审核,计财部审定,指挥长批准后作为拨付依据;
②工程计价款由施工单位编制验工计价表,经监理签认,报指挥部工程部审核,计财部审定,指挥长批准后作为拨付依据;
③由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填写大额资金使用联签表,经工程部、计财部主管和分管领导审核,指挥长批准后,计财部按规定付款。

⑹建设资金在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冲减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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