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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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测量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国家计委、经委颁发的《矿山生产地质和测量工作暂行规定》,全国储委制定的《岩金矿地质勘探规范),原国家黄金管理局制定颁发的《岩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是从矿山建设开始,到矿山关闭全过程的地质测量工作。
第三条岩金矿山地测工作是矿山生产建设的基础,是矿山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测工作在矿山生产建设中起到保证、指导和监督的职能作用,矿山地测部门是矿山采剥、掘作业的技术指导、监督和验收部门。
第四条矿山地测工作在矿山生产建设中的基本任务是:
开展地测业务工作和技术管理,正确指导矿山采剥、掘作业,进行生产探矿,做好矿量升级,提供矿山生产建设的地测资料。通过矿量管理、质量管理和地测监督验收,促进矿山正规作业和充分合理的回收矿产资源。开展矿山地质勘探工作,不断增加新的储量,以便扩大矿山生产规模和延长服务年限。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设立地质测量部,统管公司的地质、测量工作。
第六条地测技术人员是矿山生产人员,其定员不低于矿山全员的2%。另应配齐钻探、取样、清绘和资料保管等人员。
第七条地测部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技术标准和经济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配备必需的设备、仪器、工具和其它装备。
三.职责范围
第八条开展矿山基建勘探和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山勘探程度及工业储量的保有程度。负责基建和生产勘探的设计计划的编制以及工程施工的地测技术管理,促进矿山建设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开展矿山地质勘探工作,加强矿区边部、深部及外围的勘查工作,不断扩大新增储量,以便扩大矿山生产规模或延长服务年限。
第十条随着采掘工程的进展,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及时、准确地进行测量,开展地质编录,取样、加工、化验及化验检验
工作,为编制矿山采、掘工程设计和计划提供地测资料。
第十一条贯彻矿产开发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参与矿山采、掘工程设计和计划的编审,负责采、掘工程的测量质量检查和地测技术指导,并对工程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第十二条正确划分地质储量与生产矿量的级别,及时进行储量计算,搞好储量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矿区控制测量系统,进行近井联系测量,及时进行地表及采、掘工程的测量工作。
第十四条及时做好矿产开采损失与贫化计算和分析,对矿产的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安全、环保需要,开展空场测量,岩石移动观测,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等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开展矿山地质、测量的科学研究,不断进行技术更新,加强技术交流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地测队伍素质,推动地测技术进步,实现地测技术管理现代化。
第十七条根据生产需要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地测报表或完成其它各项地测工作。及时编制闭段、闭坑、闭矿的地质资料和报告。
第十八条负责矿山地测资料、仪器和其它装备的整理、维修和保管工作。
四.矿山地质
第十九条开展矿山基建勘探,生产勘探和矿山地质勘探工作,以便提高已提交储量范围内的勘探程度,使矿山建设和生产能够顺利进行,延长矿山服务年限,一般矿山保有工业储量不应低于三年服务年限。矿山保有地质储量低于五年服务年限,视为储量危机,应积极开展矿山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条努力推行勘探与采矿工程相结合的“探采结合”方法,积极推广找矿勘探的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高地质效果和经济效果。
第二十一条及时做好矿产开采损失与贫化计算和分析,对矿产的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根据矿区地质、水文地质及开采条件的复杂程度,结合矿山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安全环保地质工作,为矿山合理开采和安全生产提供地质依据。
第二十三条及时进行全部探采工程原始地质编录,通过室内整理、现场复查和综合研究,完成矿山必备的图纸、报表及文字等综合地质编录,为矿山生产及时提供所需要的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