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交叉执股合作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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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创业园

乙方:

为实现合作共赢,甲乙双方在各自已拥有工业地产项目上进行战略整合,以交叉持股方式带动双方项目的深入合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所拥有台商创业园项目,位于区,占地1500亩,用地性质为工业出让,已支付定金万元;乙方所拥有木材工业园项目,位于区,占地1000亩,用地性质为工业出让,已支付定金250万元。

二、双方自愿将自身项目的20%股份按原始股价格转让给对方,以项目的实际账目支出成本计算股份所需的投资金额,已投入部分先维持原状,将来需投入部份由由股权受让方按20%比例计算金额出资。

三、双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十五日内互相配合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手续完成后次日按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给对方。

四、双方基于自身项目分别成立的公司,其股权也相应按协议第二条约定执行。双方互派二人至对方公司,一人为对方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一人为对方公司的财务人员。

五、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的,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给对方,另外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应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六、乙方项目另行需甲方资金支持的,应按年回报率支付回报给甲方,以甲方的实际到资按年支付。

七、乙方应在取得土地证后一年内启动自身工业项目的实质性运转,即建设厂房,购入工业设备等,未按期启动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双方应重新变更股权至原始状态,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有投入资金,并按月利率 %计付利息给甲方。

八、如遇地震、洪水、暴风、战争等双方等一致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项目无法实施,合作项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除以上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实施,视为违约。

九、任何一方的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处理办法。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修改、补充协议,或另立协议文件。

双方将根据合作的进展,另行签订本协议的子协议(附属协议),并与本协议共同构成双方对合作项目的整体合同法律文件。经双方签

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也与本协议、补充协议、子协议一并构成双方的协议文件。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同意提交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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