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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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为了,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及专(兼)职消防民警专门负责与警务区(责任区)民警分片包干相结合的责任制。

???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纳入公安派出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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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各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监督工作。

??? 第六条? 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

???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参加消防监督业务考试,并成绩合格。

??? 主管公安机关每年应当至少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消防监督业务考试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下列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 (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 (三)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

??? 距离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较远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也可确定为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

不得将性质重要、规模大、功能复杂的单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当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提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具体对象,并征求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下发执行,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备案。

???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 (一)掌握辖区日常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向乡(镇)政府、街到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 (二)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 (三)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 (四)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对属于管辖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 (五)督促辖区内符合《陕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续,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 (八)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和台帐:
?? (一)辖区消防工作基本情况登记;
??(二)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登记;
? (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 (四)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检查完毕,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

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和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及时移交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查、处理。

核查、处理和移交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里登记上注明。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灭的;
?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 ???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以及检查中发现本条第一款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对依法给予警告、五佰元以下(含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应经公安派出所法制员审核,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单独编号;
?? (二)对依法给予个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应事先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审核后,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单独编号;
?? (三)对依法给予个人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五千元以上罚款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有关材料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决定。

?? (四)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由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 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的制式法律文书。

除本规定第十八条另有规定的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托警务室同步建设消防室,消防室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一)有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可与警务室合用);
? (二)有规章制度;
? (三)有消防室消防工作台帐。

台帐包括警务区(责任区)消防组织、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宣传情况;
? (四)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 (五)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绩效考核的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经指出不改正的;
?? (二)消防监督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执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利用职权搞乱摊派、乱收费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五)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的;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2日陕西省公安厅陕公通字[2005]20号文件印发的《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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