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二○○六年四月
财政(厅、局)
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
( )财许委字[ ]第号:
根据之规定,现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您单位实施: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起止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委托范围内,您单位应以本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该许可行为,并依法接受本机关的监督。

(印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一联交受委托机关,第二联报上级财政机关,第三联存根
财政(厅、局)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公告
( )财许委公字[ ]第号根据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已以()财许委字[]第号委托书委托
以本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事项及权限为:
特此公告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公告,第二联存根
财政(厅、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 号

现收到您(单位)提交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以上材料共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印章)
年月日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财政(厅、局)
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
()财许补字[]第号

您(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了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您(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您(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照上述要求补正有关材料。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行政许可承办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 ] 号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财许受否字[]第号

您(单位)于年月日报来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核,认为:(1、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2、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
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

您(单位)可:(1、直接从事该活动;2、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

对以上决定,您(单位)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财许受字[]第号

您(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行政许可转告意见函
()财许转字[]第号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我单位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我单位已于年月日受理。

该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由您单位审查同意,根据
的规定,现将该行政许可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并送给您单位,请您单位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后退回我单位。

特此致函,请予回复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受函单位,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财政(厅、局)
行政许可重大事项告知书
()财许重字[]第号

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关于的申请,本机关已于受理。

经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与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

根据之规定,您(单位)有权对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行政许可事项呈报书
()财许呈字[ ]第号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我们认为: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请您机关审查决定。

附:全部申请材料
(印章)
年月日第一联交上级机关,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财许否字[]第号

您(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关于
的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您(单位)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现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1、
2、
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财许听字[]第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对行政许可申请举行听证会,请届时出席。

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参加人携带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委托他人(1-2人)代为参加听证,请提交委托人签名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联系人:
电话:
(印章)
年月日第一联交被通知人,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财政(厅、局)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 )财许听公字[ ]第号现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对
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举行听证。

特此公告。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被通知人,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财政(厅、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财许准( )字[ ]第号

您(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1、变更;
2、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决定准予(1、变更;2、延续)。

(1、变更事项;2、延续期限):
1、
2、
3、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财政(厅、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财许( )否字[ ]第号

您(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1、变更;
2、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因不符合下列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1、变更;2、延续)。

1、
2、
3、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财政(厅、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财许撤字[ ]第号

由于以下原因: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您(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其它原因:。

根据的规定,现对许可证件\证号予以撤销。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被许可人,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财许销字[ ]第号

您(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的
行政许可,因出现下列情形,根据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请您(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交回资格证书(编号): 。

逾期不交回的,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行政相对人,第二联存根湖北省财政厅制
案件受理登记表
编号:[ ] 号
湖北省财政厅印制
立案呈批表
案由:编号:[ ] 号
检查通知书
( )财检字[ ]第号
:
根据规定,决定派检查人员自年月日起对您(单位)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财政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 情况进行检查。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复制有关资料,综合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方法。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长:行政执法证号码:
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号码:
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号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说明:财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财政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财政检查通知书。

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财政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根,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湖北省财政厅制
查询通知书
()财查字[ ]第号

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财政(厅、局)局长批准,我局检查人员
等人(执法证号码分别为:
)前去您处查询情况,请予支持协助。

本通知有效期叁天。

(印章)
年月日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根,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湖北省财政厅制
询问(调查)笔录
(第次)
共页第页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
月日时分。

询问人:证件号码:
记录人:证件号码: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告知:我们是的执法人员。

现依法向您调查有关事项,请如实回答。

虚假陈述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
被询问人签字:年月日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
检查事由: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检查地点:
检查人:单位及职务:
检查人:单位及职务:
检查人:单位及职务:
当事人:
被邀请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检查情况及结果:
被检查人签字(单位代表):年月日
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财证保字[ ]第号被取证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
一案,需对您(单位)在
的下列物品就地登记保存,或由保存在。

七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
调查人员:证件号码:
调查人员:证件号码:
(印章)
年月日被取证人签名:
年月日
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根,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湖北省财政厅制
财政(厅、局)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财证处字[ ]第号
: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机关年月日作出的()财证保字[ ]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印章)
年月日当事人签收:年月日
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根,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湖北省财政厅制
财政(厅、局)
检查报告
案由:
检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检查地点: 检查人:
当事人基本情况:
检查事实及处理意见:
检查人员:
年月日
执法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
地点:
事由:
当事人:
调查人:
记录人:
当事人签名:共页第页
行政执法合议记录
案由:
合议时间:合议地点:
合议主持人:记录人:
合议参加人:
合议参加人签名:共页第页
财政(厅、局)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财罚告字[ ]第号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局对您(或单位)期间或年度事项或状况进行了检查或核定。

对您(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拟于年月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您(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

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印章)
年月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根,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湖北省财政厅制
财政(厅、局)
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 )财罚听否字[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您(单位)就一案提出的听证申请,因下列原因,本机关决定不予举行听证。

1、不符合听证条件,非(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2、超过法定期限。

3、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

4、其他: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根,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湖北省财政厅制
财政(厅、局)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财罚听字[ ] 号

应您(单位)的要求,现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地点,就一案举行听证。

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由听证员担任主持人。

请您(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在前来参加听证前,请您(单位)作好以下准备:
1、带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告知回避要求;
4、办理好委托手续。

(印章)
年月日
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根,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湖北省财政厅制
财政(厅、局)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时间:地点:
主持人:听证员:
记录人:调查人员: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问:
主持人(签字):
听证参加人(签字):
听证报告书
编号:[ ] 号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编号:[ ]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罚决字[ ]第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或者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一案,经财政机关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于年月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2)
(3)
(4)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交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印章)
年月日
财政(厅、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财处决字[ ]第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或者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一案,经财政机关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于年月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简述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2)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印章)
年月日
财政(厅、局)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编号:[ ] 号
填发
人:送达人:
注:1、文书送达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代收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印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根,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湖北省财政厅制
结案报告
案件移送函
编号:[ ]第号
第一联交接受单位,第二联存根,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湖北省财政厅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