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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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爆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相应的防护措施。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

4、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4、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4、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临时制作。

4、4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4、5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4、6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4、7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6、1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6、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6、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6、4在有车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7、1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宜超过10min。

7、2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

7、3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

7、4人工点炮必须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

7、5起爆两炮时,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计数听炮,并相互核对响炮数。炮已全部响完,可于最后一响的5 min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

7、5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和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

7、6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7、7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7、8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七处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9、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9、1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9、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9、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9、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9、5可在距瞎炮不小0.6m 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9、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10、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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