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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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外商投资企业43.49万户,增长7.01%;投资总额2.32万亿美元,比上年底增加0.22万亿美元,增长10.21%。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块头”企业实有4.3万户,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户数的14.93%,比上年底增加2375户,增长5.84%。从地区分布来看,港资企业仍是我国外资经济主流。截至2008年底,已有来自世界六大洲211个国家(或地区)的外商在华投资。

*至2008年底,共有128家世界500强企业在苏投资了400多个项目,外企员工已近10万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企业,并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通过企业盈利分配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方法。其相对于间接投资而言,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私人投资是指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它与政府的对外援助不同,具有民间经济技术合作的色彩.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这种形式较多地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方投资者可以无形资产等要素作为合作的条件,解决了我国企业投资资金缺乏的问题;允许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国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这一形式的股权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因而外国投资者愿意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带进一些通过合资形式也难以引进的技术,在国家不投人大量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可以扩大就业,增加税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

1.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2.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②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③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②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4.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5.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的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中(外资企业章程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2)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投资方应从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3)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的总期限规定如下:

①注册资本在50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可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全部出资。

②注册资本在50-100万美元之间(含1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缴清全部出资。

③注册资本在100-300万美元之间(含3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全部出资。

④注册资本在300-1000万美元之间(含10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全部出资。

⑤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合资企业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按以上规定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1.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特点的比较:

1)合营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

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出资的;

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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