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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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 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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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4、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形
•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 第三条和《打假条例》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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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行动背景
省局行动方案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 法规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
•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
•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 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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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3、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 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 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 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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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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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4、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 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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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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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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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1、主要情形: •地下窝点生产化妆品; •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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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2、案例
•2014年7月,我分局联合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查处了 一宗案值超过4千万元的化妆品制假案件,一举捣毁了位于白云 区龙归南村的一处生产高仿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的地下窝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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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1、常见化妆品禁限用物质
样品类别 烫发类、脱毛类
祛斑类 防晒类
染发类
美乳类、健美类 育发类 美白类
祛痘、除螨、抗粉刺 类
禁用
邻苯二胺及其盐类、 间苯二胺及其盐类
性激素 斑蝥﹑氮芥﹑性激素
糖皮质激素 抗生素和甲硝唑
限用 巯基乙酸 氢醌﹑苯酚 防晒剂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对苯二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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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常用法规与政策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下称《特别规定》)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以下称《打假条例》)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命名指南》及《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 用标签》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以下称《通告》)
•主要包括:处以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 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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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5、注意
•生产的产品超出许可范围的,按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论 处。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源自文库类: •发用类:包括洗发、护发、养发、固发、美发类化妆品。 •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等护肤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包括胭脂,香粉类、唇膏类、洁肤类化妆 品,指甲用化妆品类、眼部用化妆品类。 •香水类:包括香水类、化妆水类等液体状化妆品。
•该窝点生产大量假冒联合利华旗下“Unilever联合利华”、香 奈儿旗下“CHANEL香奈儿”、欧莱雅旗下“HR”等国际知名品牌 的彩妆产品。现场发现的产品包装标识、内在品相都与市场上 的正品所差无几、几可乱真,也就是俗称的“高仿”化妆品。 因该案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我局现场移交市食药侦支队进一 步侦查办理。市食药侦支队对相关涉案人员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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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2、化妆品常规检验项目
•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主要 检验项目:汞、铅、砷、菌落总数、粪大肠菌 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 酵母菌(香水类、发胶等以乙醇为主要原料只 作甲醇含量检测;染烫类化妆品不作微生物指 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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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3、案例
•2014年4月,我局联合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 支队,对持续近10个月的广州宝X堂药品有限公司涉嫌 犯罪行为查处工作进行了收网行动。 •经检验,该公司生产的A祛痘霜、A皮宝霜被检出含有化 妆品禁用组分抗生素类物质林可霉素;B祛痘霜、B满灵 霜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组分抗生素类物质林可霉素、 克林霉素,均定性为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 品。由于本案案值较大,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该公司相关涉案人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刑事拘留作进一步调查。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后 果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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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行动背景
➢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工作方案》(下称:省局行动方案)要求, 利用六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重点区域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添加、非 法标签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开 展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秩序专项工 作,有效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消费 者权益和安全。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 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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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4、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形
•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 第三条和《打假条例》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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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行动背景
省局行动方案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 法规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
•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
•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 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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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3、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 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 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 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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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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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4、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 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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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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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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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1、主要情形: •地下窝点生产化妆品; •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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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2、案例
•2014年7月,我分局联合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查处了 一宗案值超过4千万元的化妆品制假案件,一举捣毁了位于白云 区龙归南村的一处生产高仿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的地下窝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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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1、常见化妆品禁限用物质
样品类别 烫发类、脱毛类
祛斑类 防晒类
染发类
美乳类、健美类 育发类 美白类
祛痘、除螨、抗粉刺 类
禁用
邻苯二胺及其盐类、 间苯二胺及其盐类
性激素 斑蝥﹑氮芥﹑性激素
糖皮质激素 抗生素和甲硝唑
限用 巯基乙酸 氢醌﹑苯酚 防晒剂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对苯二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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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常用法规与政策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下称《特别规定》)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以下称《打假条例》)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命名指南》及《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 用标签》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以下称《通告》)
•主要包括:处以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 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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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5、注意
•生产的产品超出许可范围的,按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论 处。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源自文库类: •发用类:包括洗发、护发、养发、固发、美发类化妆品。 •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等护肤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包括胭脂,香粉类、唇膏类、洁肤类化妆 品,指甲用化妆品类、眼部用化妆品类。 •香水类:包括香水类、化妆水类等液体状化妆品。
•该窝点生产大量假冒联合利华旗下“Unilever联合利华”、香 奈儿旗下“CHANEL香奈儿”、欧莱雅旗下“HR”等国际知名品牌 的彩妆产品。现场发现的产品包装标识、内在品相都与市场上 的正品所差无几、几可乱真,也就是俗称的“高仿”化妆品。 因该案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我局现场移交市食药侦支队进一 步侦查办理。市食药侦支队对相关涉案人员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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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2、化妆品常规检验项目
•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主要 检验项目:汞、铅、砷、菌落总数、粪大肠菌 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 酵母菌(香水类、发胶等以乙醇为主要原料只 作甲醇含量检测;染烫类化妆品不作微生物指 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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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3、案例
•2014年4月,我局联合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 支队,对持续近10个月的广州宝X堂药品有限公司涉嫌 犯罪行为查处工作进行了收网行动。 •经检验,该公司生产的A祛痘霜、A皮宝霜被检出含有化 妆品禁用组分抗生素类物质林可霉素;B祛痘霜、B满灵 霜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组分抗生素类物质林可霉素、 克林霉素,均定性为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 品。由于本案案值较大,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该公司相关涉案人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刑事拘留作进一步调查。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后 果
主要内容
2020/11/14
2
一、专项行动背景
➢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工作方案》(下称:省局行动方案)要求, 利用六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重点区域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添加、非 法标签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开 展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秩序专项工 作,有效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消费 者权益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