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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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分类管理

本章依据海关对各类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驻华外国使、领馆和国际机构人员的自用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按中国籍旅客、短期旅客、过境旅客、非居民长期旅客、定居旅客、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进出境自用物品分别归纳整理,明确管理范围和海关征免税及验放管理规定。

第一节进出境中国籍旅客

一、定义

中国籍旅客是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进出境的旅客。

中国籍旅客包括中国籍居民旅客和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中国籍居民旅客:包括公派出国(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

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二、管理规定

(一)出境物品

1.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准予放行。

2.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申报单证放行。

(二)进境物品

1.除中国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以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进境物品,按海关统一规定验放。

2.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数量验放。

3.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物品,超过规定免税限量或限值但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后征税放行。

4.不满16周岁的旅客,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要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三)关于保留免税待遇的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规定

1.人员范围

保留免税待遇规定的中国籍旅客范围包括:中国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2.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

(1)中国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在外每满180天、远洋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第三类物品中的一件。超过免税限量但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予征税放行。征税限量与免税限量相同。

(2)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在符合海关有关购买免税汽车规定下,可在本人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3)中国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简称驻外馆员)按照有关规定,可免征关税携带进境自用汽车。

3.验放物品手续

(1)中国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凭其所持外交护照及《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简称《登记证》)办理;外交机构中持公务护照的公勤人员等,凭其所持公务护照、《登记证》,以及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注:托带物品是指委托他人带进的免税物品。

(2)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凭其所持护照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毕(结)业证书办理验放手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不准托带进境免税物品。

(3)劳务人员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验放手续。

(4)援外人员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5)远洋船员凭所持《海员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6)中国在港澳的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进境行李物品比照对在国外留学人员、访问学者的规定办理。有关“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由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出具。

4.有关车辆验放手续

(1)中国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凭其所持外交护照(外交机构中持公务护照的公勤人员凭其所持公务护照)、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购车发票办理进口自用车辆手续。其进口车辆为海关监管车辆,监管年限3年。

(2)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凭其所持护照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本人毕(结)业证书、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请购买国产免税汽车手续。

第二节进出境短期旅客

一、定义

短期旅客是指获准进境或出境暂时居留时间不超过1年的旅客。

短期旅客包括外国籍短期旅客和中国籍短期旅客。

二、管理规定

(一)短期旅客进出境时,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二)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旅行自用物品为限。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旅途中个人特殊需要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及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物品,不包括安家物品和进出口商业性物品。

(三)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进境超出免税限量,而物品仍在自用范围以内的,经核准后征税放行;不属自用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以及超出海关规定的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应予退运或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存入仓库的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自暂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第三节进出境非居民长期旅客

一、定义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1年及以上,期满后回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华侨。

旅客持有旅客长期居留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的有效期限满1年的,或旅客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均可认定为非居民长期旅客。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人员;

(三)外国专家:指持外籍护照,应聘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国外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台、港澳地区的应聘人员。外国专家包括:

1.一般外国专家:持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工作的国外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享受国家特殊免税待遇外国专家:持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在政府间协定中明确享受免税待遇的,在中国工作的国外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管理规定

(一)进境物品

1.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2.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予以免税,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予以征税。

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据具体规定征免税款。

3.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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