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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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旅检业务——进出境旅客分类管理
本章依据海关对各类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驻华外国使、领馆和国际机构人员的自用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按中国籍旅客、短期旅客、过境旅客、非居民长期旅客、定居旅客、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进出境自用物品分别归纳整理,明确管理范围和海关征免税及验放管理规定。

第一节进出境中国籍旅客
一、定义
中国籍旅客是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进出境的旅客。

中国籍旅客包括中国籍居民旅客和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中国籍居民旅客:包括公派出国(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

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二、管理规定
(一)出境物品
1.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准予放行。

2.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

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申报单证放行。

(二)进境物品
1.除中国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以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进境物品,按海关统一规定验放。

2.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数量验放。

3.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物品,超过规定免税限量或限值但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后征税放行。

4.不满16周岁的旅客,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要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三)关于保留免税待遇的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规定
1.人员范围
保留免税待遇规定的中国籍旅客范围包括:中国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2.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
(1)中国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在外每满180天、远洋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第三类物品中的一件。

超过免税限量但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予征税放行。

征税限量与免税限量相同。

(2)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在符合海关有关购买免税汽车规定下,可在本人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3)中国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简称驻外馆员)按照有关规定,可免征关税携带进境自用汽车。

3.验放物品手续
(1)中国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凭其所持外交护照及《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简称《登记证》)办理;外交机构中持公务护照的公勤人员等,凭其所持公务护照、《登记证》,以及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

托带进境的物品,凭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注:托带物品是指委托他人带进的免税物品。

(2)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凭其所持护照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毕(结)业证书办理验放手续。

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不准托带进境免税物品。

(3)劳务人员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

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验放手续。

(4)援外人员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

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5)远洋船员凭所持《海员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6)中国在港澳的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进境行李物品比照对在国外留学人员、访问学者的规定办理。

有关“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由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出具。

4.有关车辆验放手续
(1)中国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凭其所持外交护照(外交机构中持公务护照的公勤人员凭其所持公务护照)、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购车发票办理进口自用车辆手续。

其进口车辆为海关监管车辆,监管年限3年。

(2)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凭其所持护照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本人毕(结)业证书、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请购买国产免税汽车手续。

第二节进出境短期旅客
一、定义
短期旅客是指获准进境或出境暂时居留时间不超过1年的旅客。

短期旅客包括外国籍短期旅客和中国籍短期旅客。

二、管理规定
(一)短期旅客进出境时,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二)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旅行自用物品为限。

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旅途中个人特殊需要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及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物品,不包括安家物品和进出口商业性物品。

(三)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进境超出免税限量,而物品仍在自用范围以内的,经核准后征税放行;不属自用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以及超出海关规定的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应予退运或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

存入仓库的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自暂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第三节进出境非居民长期旅客
一、定义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1年及以上,期满后回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华侨。

旅客持有旅客长期居留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的有效期限满1年的,或旅客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均可认定为非居民长期旅客。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人员;
(三)外国专家:指持外籍护照,应聘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国外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台、港澳地区的应聘人员。

外国专家包括:
1.一般外国专家:持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工作的国外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享受国家特殊免税待遇外国专家:持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在政府间协定中明确享受免税待遇的,在中国工作的国外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管理规定
(一)进境物品
1.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2.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

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予以免税,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予以征税。

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据具体规定征免税款。

3.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
机、复印机、程控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4.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5.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身份证件:指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2)长期居留证件:指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许可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当地公安主管部门签发1年以上的临时居留证明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还应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出境物品
非居民长期旅客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其中,常驻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

主管海关收到《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上批注。

(三)外国专家
1.外国专家进出境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简称《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本人所带行李物品。

海关凭所持的《外国专家证》正本和到职通知书确认其身份并办理其行李物品的验放手续。

2.一般外国专家进境携带的行李物品,除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20种商品征税放行外,其他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

3.特免外国专家进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依据有关文件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

4.外国专家携带、托运进口自用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海关凭《外国专家证》免税放行。

5.外国专家携带、托运、邮寄出境的文物,均须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物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6.一般外国专家如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进口自用汽车1辆;特免外国专家按有关批准文件,可免税进口自用汽车1辆。

(四)常驻人员转让进口征税机动车辆
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转让过户时,应当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单证: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
4.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第四节进出境定居旅客
一、定义
定居旅客是指取得我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二、管理规定
(一)进境安家物品
1.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进境安家物品,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进境安家物品原则上仅限其在境外拥有和使用过的自用物品。

经核准,在规定范围内的物品,除国家规定征税的物品外,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各1辆。

3.征税安家物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小汽车、摩托车。

4.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二)出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在自用合理数量内的,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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