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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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综合运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司法建议等方式,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力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为更好落实该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举措。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将诉前和解、调解机制作为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重要内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明确了以多元化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非衔接、配套保障等各项具体内容。

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了“3+N”工作机制,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各类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自今日起分两批向社会公布。

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是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领域中裁定或解释制定的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例。

这些案例在法律实践中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指导,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将介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行政协议案例。

第一案例:关于法院撤销行政协议的权力确认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法院对行政协议无效确认案件的审查范围,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违法行政协议。

第二案例:关于行政协议范围是“涉及行政行为”的解释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强调行政协议只适用于涉及行政行为的事项,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行政协议范围的案件。

第三案例:关于当事人主张行政协议无效需提交复审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当事人主张行政协议无效,应当向行政复审机关申请复审的要求,合理规范了行政协议争议的解决程序。

第四案例:关于行政协议不公平导致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决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在内容上不公平可能导致无效的情况,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案例:关于行政协议无故撤销的鉴别和处理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无故撤销的鉴别标准,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案例:关于行政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处理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规范了相关行政协议的处理办法。

第七案例:关于行政协议的无效确认范围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无效确认范围,规范了法院对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决。

第八案例:关于行政协议中法定明确的产权纠纷的审理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中法定明确的产权纠纷的审理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案例:关于行政协议不公平导致撤销现行行政行为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不公平可能导致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况,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案例:关于撤销行政协议范围的界定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撤销行政协议的范围,并规范了撤销行政协议的程序。

以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行政协议案例,这些案例对于行政诉讼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摘要:一、引言二、案例一:张某诉某市政府行政协议案三、案例二:李某诉某县政府行政协议案四、案例三:王某诉某市住建局行政协议案五、案例四:赵某诉某市国土局行政协议案六、案例五:林某诉某市交通局行政协议案七、案例六:黄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协议案八、案例七:张某诉某市财政局行政协议案九、案例八:李某诉某市税务局行政协议案十、案例九:王某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协议案十一、案例十:赵某诉某市卫健委行政协议案十二、结论正文:一、引言本文将介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协议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议纠纷,旨在帮助公众了解行政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案例一:张某诉某市政府行政协议案张某与某市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因市政府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府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二:李某诉某县政府行政协议案李某与某县政府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因县政府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三:王某诉某市住建局行政协议案王某与某市住建局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住建局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住建局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四:赵某诉某市国土局行政协议案赵某与某市国土局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因国土局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国土局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案例五:林某诉某市交通局行政协议案林某与某市交通局签订了一份公路工程承包合同,后因交通局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局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案例六:黄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协议案黄某与某市环保局签订了一份环保设施建设合同,后因环保局未按约定履行合同,黄某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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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二〇二一年五月目录1.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2.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3.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4.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5.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6.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7.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8.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9.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10.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

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卡朱米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1月22日,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受荔城区政府委托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9•【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投资者诉昌某股份公司、东某证券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

该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950万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

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编制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投资者主张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其交易该公司股票受到损失,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履职尽责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编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某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充分勤勉尽责,存在过错。

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中对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关联交易的业务,未予重点关注,就此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亦未结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亦存在过错。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原创版)目录1.最高院行政协议案例概述2.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详述2.1 案例一2.2 案例二2.3 案例三.....2.10 案例十3.总结正文一、最高院行政协议案例概述最高院行政协议案例是指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行政协议的各类案件。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众多行政协议案件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十大案例,以便于为广大读者提供有关行政协议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参考。

二、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详述2.1 案例一:(具体案例名称)在这个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土地征收的行政协议纠纷。

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2 案例二:(具体案例名称)这是一起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协议案件。

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撤销出让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3 案例三:(具体案例名称)在这个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矿业权出让的行政协议纠纷。

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在出让矿业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撤销出让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10 案例十:(具体案例名称)这是一个涉及其他行政协议纠纷的案例。

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撤销相关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总结通过对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行政协议纠纷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涉及行政协议的纠纷中,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和行政协议的内容,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最新版)目录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案例概述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详述2.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协议案2.2 案例二:某省政府与某企业土地使用权行政协议案2.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与某企业环保行政协议案2.4 案例四:某县国土资源局与某村民委员会行政协议案2.5 案例五:某省交通厅与某公路建设公司行政协议案2.6 案例六:某市政府与某供水公司行政协议案2.7 案例七:某市工商局与某企业商标行政协议案2.8 案例八:某省政府与某企业投资行政协议案2.9 案例九: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某建筑公司行政协议案2.10 案例十:某县林业局与某造纸厂行政协议案正文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案例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协议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协议纠纷案件涉及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通过十大案例的公布,旨在指导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详述2.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协议案该案涉及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问题。

某市规划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行政协议,约定由规划局负责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后因规划手续未办妥,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2 案例二:某省政府与某企业土地使用权行政协议案该案涉及土地使用权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问题。

某省政府与某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行政协议,约定由省政府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后因手续未办妥,企业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使用权行政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省政府有责任履行协议。

2.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与某企业环保行政协议案该案涉及环保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公布10起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公布10起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公布10起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10倍赔偿。

案例1核心提示:违规使用添加剂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10倍赔偿2012年7月27日、28日,孟健分别在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购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养生堂公司)监制、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28日、2011年11月5日。

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标准号: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海南养生堂公司、杭州养生堂公司、健民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并非属于糖果,而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杭州养生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

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该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核心提示: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2010年10月1日,赵晓红在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购买家具若干件,合计价款23960元。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摘要:1.案例一:最高院关于行政协议的判决2.案例二:最高院关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判决3.案例三:最高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判决4.案例四:最高院关于征收补偿的判决5.案例五:最高院关于环保行政处罚的判决6.案例六:最高院关于特许经营权的判决7.案例七:最高院关于行政赔偿的判决8.案例八:最高院关于行政奖励的判决9.案例九:最高院关于行政裁决的判决10.案例十:最高院关于行政协议解除的判决正文:在我国,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

本文将介绍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一:最高院关于行政协议的判决。

在这一案例中,最高院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法律地位,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最高院关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判决。

这一案例中,最高院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协议方式解决,并且行政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案例三:最高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判决。

最高院在这一案例中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公开义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案例四:最高院关于征收补偿的判决。

在这一案例中,最高院明确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市场价格评估、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最高院关于环保行政处罚的判决。

最高院在这一案例中强调,环保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相对人权益。

案例六:最高院关于特许经营权的判决。

在这一案例中,最高院明确了特许经营权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案例七:最高院关于行政赔偿的判决。

最高院在这一案例中指出,行政赔偿是行政协议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八:最高院关于行政奖励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2015-12-18 民事审判参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交货方式为水路运输,龙翔公司销售给重铁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杉公司,重庆物流公司委托杉杉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

最高法行政协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行政协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行政协议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咱来唠唠最高法行政协议的十大典型案例。

这可都是很有代表性的例子,就像一场场精彩的故事,每个故事都能让咱明白不少道理呢。

一、案例一:关于土地征收协议的纠纷。

有这么个情况,政府和村民签了土地征收协议。

村民原本以为按照协议,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可是呢,在执行过程中就出岔子了。

政府这边可能是在补偿款的计算上出了问题,或者安置的房子不符合约定的标准。

村民那肯定不干啊,就像你答应给人家一个大苹果,结果给了个小的还烂了一块。

这时候就闹到法院去了。

最高法在这个案例里就明确了,行政协议既然签了就得按照约定来办,政府不能随便改变条款,得保障老百姓的权益。

这就告诉咱,签了字的协议可不是一张废纸,不管是哪一方都得遵守。

二、案例二: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风波。

有企业和政府签了特许经营协议,比如让这个企业来经营某个城市的公共交通线路。

刚开始大家都挺高兴的,企业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政府也觉得能给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但是呢,运营了一段时间后,问题就来了。

可能是政府那边又想调整线路规划,影响到了企业的收益。

企业就说:“这不行啊,当初可不是这么说的。

”这时候就涉及到行政协议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平衡了。

最高法的判决就像是在走钢丝的人手里的平衡杆,指出政府调整规划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得合理补偿企业的损失。

这就好比你和朋友合伙做生意,中途你要改变规则,那得给人家一定的补偿才行,不能让人家吃亏。

三、案例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猫腻。

房屋征收的时候,补偿协议往往是大家最关注的。

有些征收方在协议里玩文字游戏。

比如说,对房屋面积的计算方式写得模棱两可,或者对装修补偿的标准定得特别低。

被征收的居民发现后,就觉得自己被坑了。

最高法在相关案例里就强调了,行政协议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能让征收方仗着自己是政府部门就欺负老百姓。

协议里的条款得清晰明确,就像咱们买东西得知道价格、质量一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得让老百姓看得懂、不吃亏。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摘要:一、引言二、案例一:张某与某市政府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三、案例二:李某与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四、案例三:王某与某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协议案五、案例四:赵某与某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六、案例五:林某与某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协议案七、案例六:黄某与某县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案八、案例七:张某与某市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九、案例八:李某与某县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十、案例九:赵某与某市政府绿化行政协议案十一、案例十:林某与某县政府土地使用权收回案十二、结论正文:一、引言本文将介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公布的行政协议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补偿、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多个方面,对于理解和把握行政协议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案例一:张某与某市政府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张某在某市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因认为政府未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补偿,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标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三、案例二:李某与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李某在房屋被征收后,与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额低于市场价,故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征收补偿协议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王某与某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协议案王某因某市政府与企业签订的环保协议影响其生活环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政府在签订环境保护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公众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五、案例四:赵某与某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赵某与某县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案例五:林某与某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协议案林某因某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协议影响其房产价值,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政府在签订城市规划协议时应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年9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同时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的十大案例。

案例如下:一、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一)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

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

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21•【分类】其他正文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目录案例1 张某某诉某区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案例2 罗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案例3 秦某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4 赵某等人诉某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案例5 田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无效案案例6 刘某等十余人诉某管委会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系列案案例7 孟某等78人诉某管委会、某区住建局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系列案案例8 王某朝等112人诉某区政府行政协议系列案案例9 张某让、张某与某区政府行政协议案案例10 焦某某等人诉某区政府行政赔偿系列案01.张某某诉某区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基本案情】刘志某系刘建某的父亲,刘建某系张某某的岳父。

刘建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2018年,刘志某作为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包含张某某的补偿权益。

张某某认为该户的户主系刘建某,安置补偿协议应由刘建某代表该户与行政机关签订,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刘志某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一审法院以张某某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张某某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并无异议,仅是希望通过撤销之诉变更协议签订主体。

并了解到本案真正的争议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刘志某(83岁)赡养的民事争议。

为实质化解本案纠纷,二审法院改变审理思路,从真正解决群众问题、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角度出发,针对刘志某的赡养问题开展大量调解工作。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刘志某与其孙女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刘志某的赡养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张某某撤回上诉,刘志某撤回另一起分家析产的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也是习近平总书记牵挂的大事。

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30•【分类】其他正文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落实全省法院“走在前列”的发展要求,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着力化解行政争议,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2019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重点工作(一)服务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一是维护发展和谐稳定。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定纷止争作用,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如青岛“海军节”期间,青岛中院主动将涉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房屋强拆案引入诉讼程序,利用和解中心这一平台强化和解,既确保了海军节期间的社会稳定,又保障了国家级重点项目进度。

二是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建设。

对涉及济南中央商务区、青岛胶东机场、鲁南高铁、各地旧城改造、征收拆迁等近百个重点工程案件,法院及时受理、快速审理,保障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是支持环保督查治理。

淄博市化解了12件有重大影响的涉中央环保督查关停污染企业案,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支持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四是主动为重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指导。

如济南法院建议长清区政府通过法治方式妥善化解云溪庄园“大棚房”拆除案,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了涉及300多户业主群体性强拆事件和诉讼的发生。

(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涉企业类案件2652件,支持企业合理诉求370件。

判决某市政府依约返还投资企业已缴纳的税费等1100余万元。

针对外资企业税收等问题提供平等保护,省法院对意大利某公司诉税务行政处理案依法进行了提审。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禹会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张公山公园北门周边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刘某建筑面积为60.16㎡、设计用途为商业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

因刘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禹会区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房屋价值补偿金、装修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693170元;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16㎡,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应交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68273元……刘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禹会区政府表示同意。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重新评估的结果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

二审法院遂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并据此直接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依法予以裁判,判决禹会区政府向刘某支付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863849.06元。

典型意义美国哲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说过:“解决争执是全部法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目的之一”。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亦强化了争议解决功能。

而行政审判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地将处于争议状态的法律关系妥善地、迅速地予以终局性的确定,从而定纷止争。

这要求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不局限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关注原告的诉讼目的,追求全面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尽可能高效地一次性解决,避免争议解决的不彻底性,防止反复争诉不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读行政审判工作及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读行政审判工作及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读行政审判工作及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6.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读行政审判工作及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近年来,针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们组织各地法院遴选,并先后发布了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领域的十大典型案例,对于正确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全部选自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行政案件,这种做法尚属首次。

希望以此能够表明我们将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发布工作推向新高度,走好最后一公里的决心。

下一步,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在年底之前以专题形式分批次发布。

借此机会,我也向各位记者朋友介绍一下过去一年全国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行政审判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是党在司法领域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近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纠纷,着力解决行政审判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取得历史性新进展。

2016年,从案件办理情况来看,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331549件,同比上升10.6%,新收加旧存案件共计386886件。

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327429件,同比上升20%;结案率为84.63%,同比上升0.67个百分点。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摘要:1.最高院行政协议案例概述2.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详述2.1 案例一2.2 案例二2.3 案例三2.4 案例四2.5 案例五2.6 案例六2.7 案例七2.8 案例八2.9 案例九2.10 案例十3.结语正文:一、最高院行政协议案例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在这些案件中,行政协议纠纷尤为突出。

为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本文将对这些案例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详述2.1 案例一:某市国土资源局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法律地位,强调了合同的平等原则,对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2.2 案例二:某省交通运输厅与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案本案主要涉及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解除问题。

最高院在判决中明确了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解除条件,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2.3 案例三:某市政府与某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纠纷案本案主要涉及供水特许经营权的补偿问题。

最高院判决明确了供水特许经营权在协议期满后应依法进行补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4 案例四:某市规划局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许可纠纷案此案主要涉及规划许可的撤销问题。

最高院明确了规划许可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对于规范规划许可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5 案例五:某市环保局与某化工厂环保设施验收纠纷案本案主要涉及环保设施验收的法律问题。

最高院在判决中明确了环保设施验收的法律规定,强调了环保设施的重要性。

2.6 案例六:某市国土资源局与某矿业公司矿业权纠纷案此案主要涉及矿业权协议的履行问题。

最高院明确了矿业权协议的履行原则,对于解决矿业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2.7 案例七:某市政府与某热力公司供热特许经营权纠纷案本案主要涉及供热特许经营权的补偿问题。

2019年山西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山西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山西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16•【分类】其他正文2019年山西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取得民事赔偿后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曹某军、曹某璐诉阳高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不履行保险给付案2、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小区业主的自治行为——太原市金林佳园业主委员会诉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坊街道办事处、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3、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合同法确定的解释规则解释行政协议中的争议条款并进行公平处理——襄汾县新城滨河停车场诉襄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协议案4、当事人有权对拆除房屋必要组成部分的强制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王某诉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5、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的,应向受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薛某国诉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吕梁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处工伤行政确认案6、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郝某诉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7、复议申请人不能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复议决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诉介休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8、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依据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确定职工退休时间——刘某诉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9、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的人员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宋某平诉长子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戒毒案10、认定“视同工伤”时应考虑立法目的和正当理由——张某花诉阳泉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取得民事赔偿后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曹某军、曹某璐诉阳高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不履行保险给付案【基本案情】常某(曹某军之妻,曹某璐之母)生前系阳高县第一中学在编正式教师。

2017年1月11日,常某驾车在上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重型汽车碰撞,常某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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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2019年12月10日)目录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5.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6.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7.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8.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9.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10.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中共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委为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出台中共大英县委第23期《关于研究永佳纸业处置方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决定对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进行关停征收。

根据《会议纪要》,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英县政府)安排大英县回马镇政府(以下简称回马镇政府)于2013年9月6日与永佳公司签订了《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书》),永佳公司关停退出造纸行业,回马镇政府受让永佳公司资产并支付对价。

协议签订后,永佳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回马镇政府接受了永佳公司的厂房等资产后,于2014年4月4日前由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共计支付了永佳公司补偿金322.4万元,之后经多次催收未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

永佳公司认为其与回马镇政府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支付永佳公司转让费人民币894.6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资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大英县政府应当给付尚欠永佳公司的征收补偿费用人民币794.6万元及资金利息。

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资产转让协议书》系民事合同,若属行政协议,永佳公司不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其无法救济,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界定行政协议有以下四个方面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在此基础上,行政协议的识别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标准进行:一是形式标准,即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二是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

本案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大英县政府为履行环境保护治理法定职责,由大英县政府通过回马镇政府与永佳公司订立协议替代行政决定,其意在通过受让涉污企业永佳公司资产,让永佳公司退出造纸行业,以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和两个标准,系行政协议,相应违约责任应由大英县政府承担。

同时,我国行政诉讼虽是奉行被告恒定原则,但并不影响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权利救济。

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行政机关又不能起诉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申请非诉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实现协议救济。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相对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该决定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

故不存在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若属行政协议,永佳公司不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救济的问题。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大英县政府的再审申请。

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各类行政协议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基本案情2016年7月12日,蒋某某不服其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地服务中心于2015年12月25日与其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裁判结果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

蒋某某起诉请求撤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起诉状中所诉理由均系对签订协议时主体、程序以及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所提出的异议,不属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协议内容的范畴,以蒋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蒋某某的起诉。

蒋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梳理,行政协议争议类型,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列举的四种情形外,还包括协议订立时的缔约过失,协议成立与否,协议有效无效,撤销、终止行政协议,请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请求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督、指挥、解释等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

将行政协议案件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四种情形,既不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在理论上难于自圆其说且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故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条件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之诉讼时效的适用(一)基本案情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亿嘉利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亿嘉利公司)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2011年4月1日,成都亿嘉利公司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沙湾区政府)签署《投资协议》,约定成都亿嘉利公司租赁约800亩土地,投资5000万元建设以鳗鱼养殖为主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现代观光农业项目,沙湾区政府负责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协调相关部门的手续尽快落实。

2011年9月13日,设立乐山亿嘉利公司,为项目公司。

成都亿嘉利公司、乐山亿嘉利公司认为沙湾区政府一直怠于协调其项目行政手续办理事宜,隐瞒土地性质真相,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约定履行《投资协议》,直接造成二公司重大损失。

为此,诉请解除成都亿嘉利公司与沙湾区政府于2011年8月29日签署的《投资协议》,判令沙湾区政府赔偿二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

(二)裁判结果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改施行之前形成的行政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故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成都亿嘉利公司、乐山亿嘉利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投资协议》符合行政协议本质特征,对形成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案涉《投资协议》产生的纠纷,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的,作为协议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应具体根据争议及诉讼的性质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适用,在与行政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故诉讼时效制度可以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本案系因成都亿嘉利公司、乐山亿嘉利公司对沙湾区政府未履行案涉《投资协议》而提起的请求解除协议的行政诉讼,应当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结合本案案情,成都亿嘉利公司、乐山亿嘉利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故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在能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行政机关将同一区域内独家特许经营权通过行政协议先后授予给不同的经营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并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案情2008年8月20日,英德市建设局与中油中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油中泰公司)签订《英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同年8月22日,英德市人民政府向英德市建设局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中油中泰公司,期限为30年,至2038年8月20日止。

中油中泰公司组建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下称中油公司)负责经营涉案业务。

2010年至2011年间,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下称英红园管委会)先后与中油公司签订投资天然气站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等协议,就该公司在英红工业园内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具体实施,包括许可范围、开发建设及经营期限、建设用地等进行约定。

2012年9月4日,英德市政府发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公告。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参与招标并中标,并于2013年2月20日与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英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取得包括英红工业园在内的英德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至2043年2月20日止。

该公司随后成立了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公司)负责项目经营管理。

中油公司因与华润公司对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英德市政府、英红园管委会继续履行涉案行政协议,授予其在英红工业园内管道燃气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判令该政府立即终止华润公司在涉案地域内的管道燃气建设及经营活动。

(二)裁判结果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合法有效,中油公司享有的特许经营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协议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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