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被告方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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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被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58条和《律师法》28条的规定,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邓**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周**、周**诉其彩礼返还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庭审活动,对该案有了清楚的了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有没有给付被告彩礼,如果有,该不该返还彩礼。
根据争议的焦点,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及被告的亲属从没有收到过原告以人民币给付的任何彩礼,也从未收到过周**给付的任何彩礼。
原告诉称彩礼是通过周**给被告的,这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给不给周**彩礼,被告不清楚,周**收没收到原告的彩礼,被告也不清楚,并且,周**收没收到原告的彩礼与被告没有关系,如果周**收到了原告的彩礼,那原告应当向周**要。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任何彩礼。
周**是原告周**的幺爹,和原告周**是姊妹关系。
李**是周**
的倒女婿,他们都与两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是虚假的,是不可彩信的,我们有理由认为他们是串通一气的,共同损害被告的利益。
三、为举办结婚仪式,原告曾经通过他给付被告的一些酒、肉。
但是,我们认为,那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并且被告在原告家去接被告邓**时用于招待原告家的人和其他客人了。
既然不是彩礼,且也消费
掉了,那也是不应返还的。
四、被告邓**与原告周**已经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居了两年多,已经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夫妻生活。
两人虽然没有履行法律意义上的手续,但以农村的看法,两人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基层人民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民商事审判篇中(159—162页)对《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是这样表述的:“在此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比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多年,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请求返还彩礼,这种情况就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指一方按习俗收了彩礼,双方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我想,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本意。
这是考虑到,如果双方同居了多了,既使有彩礼,可能双方早也消费完了。
所以,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了两年多,根本就不属于应返还彩礼的情形,更何况被告根本就没有收到原告给付的18040元彩礼。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焦点,被告根本就没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何来彩礼的返还,原告给付的酒肉也不应认为是彩礼,不应当返还。
为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