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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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明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 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关系人中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经利害
59. 法人:具有选事权利能力和国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等有区事权利和承担区事义务的组
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2)法人的特征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股
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9.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切地说,是指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31. 民事法律事实:指为民法规范所确认,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 观现象。
32.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 的总合。
33. 行为: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两类, 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
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45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 险所为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 :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
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 度。
;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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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28.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和承担民 事责任的人, 我国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享有权利的
一方为权利主体,称权利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称义务人 主体, 称责任人。
;承担责任的一方为责任
41.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 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42.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
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
:一是权Baidu Nhomakorabea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
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 ;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
56. 民事责任作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
57.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 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亲权是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 现代亲 权实行共同亲权原则, 即由父母亲共同享有, 双方地位平等。 现代亲权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产 物。
46. 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 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自助行为一般需要的条件有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 解决 ;采取的方法适当 ;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7. 公力救济: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公力救济。
53.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合伙的民事主体。包括 中国的公民与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54.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祛总则》第
13 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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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按照定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
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
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
分为由而拒绝 ;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补充责任是指
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①法人是社会组织乐
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雕力的社会组织。
③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
所在,主要表现为 :乐独立的组织 ; b 独立的财产 : C.独立的责任。
60.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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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
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有不法侵害 :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 ;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
: 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
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②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 ③民事权利受国家
强制力保障。
36. 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人通过实施形式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追求的利益,以 满足自身的需要。
37. 支配权: 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56. 无限责任,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产承担责任。
b, 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
57.单独责任, 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责任。,共同责任,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休共
同承担的责任。 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 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和补
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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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据此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资格 ),包括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能力。至于具体行为可以自己进 行,也可以请他人代理进行或者代理他人进行。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 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38.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 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39.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 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以权利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40. 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属 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 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 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48.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 作为,的法律约束手段。其含义如下 : ①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②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
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 不履行助当承担
49. 法定义务: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应负担和履行的义务。 50. 约定义务:由当事人基于合意而协商约定产生的义务。 51. 积极义务:义务人应当作出一定积极地行为才能履行并满足权利人利益的义务,又称 “作为义务”。
52. 消极义务:义务人得容忍他人或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也称“不作为义务”。
53.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与民事制 裁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民事制截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者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54. a.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 b. 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 55.a.违约责任,指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b 侵权责任,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 者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 C. 其他责任,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包括基于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和基于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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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 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 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 ,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 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 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 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 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即 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 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 51 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 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19. 私权神圣:民法以充分创设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 等保护, 具有不可侵犯性, 非依法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 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 圣的重点。 20. 意思自治:民事主体有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民事主体应当彼此尊重 对方的意愿,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处理相互关系,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对方。 21.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 围内制定的各种法律文件之中。 25. 民法的时间效力:指民事法规从什么时候起生效、在什么时间废止以及有无溯及力。 26. 民法的空间效力:指民法在什么区域内适用或发生效力。 27. 民事法律关系:①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社会关系。 ②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
行为
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34. 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消灭的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
象的持续。
35.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含义包括
:①民事权利
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43.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如民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
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等。 区 别在于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既得权是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 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