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中心)中水回用协议
华电集团漯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300MW机组中水供需合同
需方:漯河电厂筹建处
供方:漯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华电漯河一期(2×330MW)热电机组中水供需合同
需方:漯河电厂筹建处
供方:漯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华电漯河一期(2×330MW)热电机组计划于2009年年底投产,拟采用漯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沙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达到二级和二级以上排放标准的出水(以下称中水)作为循环补充水,经双方协商一致,为了明确供需双方在中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需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计量标准
(一)用水地址为:华电漯河一期(2×330MW)热电机组中水深度处理车间。
用水范围是:华电漯河一期(2×330MW)热电机组循环水补充水。
(二)用水性质:需方采用供方处理过的城市中水作为循环水,必须达到需方要求的指标(详见附件一)。
需方要求的水质标准为: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排放标准。
(三)用水量以供方表计为准计量,供方水表安装地点为:漯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沙南污水处理厂中水存储池供水泵前
端。
(四)安装计费总水表共两具,型号为电磁流量计。
第二条用水量、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量:需方每年使用中水量不得低于2万吨×300天=600万吨(因供方原因,不能提供除外)。
(二)用水计量
用水的计量器具为:按照供方装设在漯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沙南污水处理厂中水存储池供水泵前端的计量表计的计量数为准,供、用水双方按照此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并加设锁具双方各持钥匙(详见附件二)。
(三)供水价格:
供方依据需方用水性质,经双方协商以质计价,其中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标准的为0.48元/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B标准的为0.38元/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二级标准的为0.28元/吨;若水质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拒绝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在合同执行期间,国家发布中水利用相关政策,则依照国家政策双方协商同意后重新调整用水价格。
(三)水费结算方式
1、双方同意每月结算一次,每月最后一天为抄表确定日,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查表,计量数由双方人员现场签字认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不到场,否则按到场一方抄表计量为准。
2、双方于每月最后一天共同抄验表后,按照共同确认的数量办理综合结算。需方应在收到供方书面水费交纳通知单5个工作日(送达日以需方工作人员签字或邮寄邮戳为准)内交纳水费。
3、水费结算采取转帐方式。
第三第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根据需方要求,供方同意需方在供方空余场地上投资建设中水存储池和压力泵站,并由需方提供存储池和压力泵站设备及用电,产权归属需方,由供方管理。需方应向供方支付中水存储池和压力泵站土地租赁、设备管理维护等费用,具体费用另行商定。
(二)双方管理分界限以供方围墙外半米为界,供方围墙外半米以内设施及管网由供方管理,供方围墙半米以外的全部由需方投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
(三)各类设施所有权以谁出资金谁所有原则划分。
第四条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一周通知需方,以便需方调用有其他水源,确保机组正
常运行。
(二)供方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无法正常供水时,供方应立即以电话等方式通知需方,需方应及时启动相应预案,调用有其他水源,确保机组正常运行。
(三)如供方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及时通知需方。
(四)保证产权范围内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和周期的检定工作。
第五条需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需方用水必须首先考虑使用供方中水,正常情况下(需方机组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供方设备和管线处于正常状态,进出水水质合格稳定),供需双方应保持供水和用水的连续性,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因机器设备突发故障除外)。
(二)需方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调度由需方负责,供方应根据需方的调度,做好升压输送泵的启停、流量调整以及水质控制。需方不得随意调整或关闭需方厂内中水输送启闭机的开启度,否则因其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需方负责(详见附件三)。
(四)监督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水量、水质向需方供水。如供方提供的中水不能达到要求的水质标准,需方按照约定的结算
方式进行扣除。
(五)需方设备出现故障,影响供方供水时,应及时联系供方进行流量调整或设备停运升压输送泵再进行处理,以防供水管道因憋压受到损坏,若因需方原因未通知供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六)需方有权对供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量进行复核。
(七)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方准时交水费。
(八)需方对供方提供水量的计量,水压、水质进行检查化验。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向需方供水的,应当支付需方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2、由于供方故意造成的停水、水量过低、水质恶化事故,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供方除按照上述结算办法进行水费结算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停电和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需方受到损失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未按合同约定交水费的,并对水量水费无疑义的,在收到供方书面交费通知5个工作日内仍未交纳的,从第六日起应当
支付滞纳金,延迟一日加收全月水费1%的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供方可停止向需方供水,并索赔损失。当需方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方应当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协议延长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具体结算自电厂试运行开始。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从双方同意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捌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联系人:
附件一
中水利用水质协议
需方:漯河电厂筹建处
供方:漯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华电漯河一期(2×330MW)热电机组拟采用漯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沙南污水处理厂的中水作为循环补充水,经双方协商,对中水水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
二、中水水质控制指标:
表一:出水水质一级A标准
表二:出水水质一级B标准
表三:出水水质二级标准
三、分析方法
根据国家环保局编写的《水和废水检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中各项目的分析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