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软件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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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软件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切实维护软件资
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
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和省、州软件正版化工作部署以及行政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机关各股室站办的软件资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及杀毒
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站办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必须使用
正版软件,严禁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第五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卸载政府统一采购安装的或单位
购置安装的正版软件。若正版软件发生异常问题,须报请单位使用正版软
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自行卸载的,责令承担软件的所有费用,并由科室负责联系电脑公司重新安装整改。
第六条局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股室
站办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第七条局机关成立相应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站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局机关软件正
版化日常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是局软件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
规定,承担局机关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和台账登记。
第九条局机关各股室站办负责人为股室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
接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股室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
部管理。
第十条办公室应当加强局机关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版权保护意识与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使正版软件更好地
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财务室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将软件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办公室应当将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进行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十三条局机关确实无法正常使用的软件,应由使用人和股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和财务人员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局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
资产账(卡)。
第十四条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一)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二)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升级的软件,依据研制开发部
门的项目决算,确定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硬件分别入账;
(四)对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软件资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入
账。
第十五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六条办公室会同财务人员每年结合机关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年底前将形成的书面报告报局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经费预算与采购
第十七条更新、购置软件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办公室应在全面掌握局软件资产情况、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基础上,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会同财务人员细化软件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经费预算,并根据预算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的正版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资料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局机关软件采购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台账管理
第二十条台账管理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各股室站办协助配合。台账管理应做到科学规范、随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局机关台账管理项目包括计算机安装软件管理登记表、计算机软件使用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计算机安装软件管理登记表。内容包括:股室名称、使用人姓名、资产编号、计算机编号、计算机
类别、计算机品牌、计算机IP地址、现在使用及预装软件的名称、版本和ID号、杀毒软件名称及版本、计算机使用人员签字等。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应当制定并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签订规范有效的
计算机软件协议书。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价格、安装日期及赔偿
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应当对单位有关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安排专人专柜妥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局属各股室站办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局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