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OR商业保理-应收账款回购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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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回购协议
合同编号:
应收账款受让人(甲方):
应收账款回购人(乙方):
鉴于:
(1)乙方与债务人(需方)签订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买卖合同(详见附件一)。
(2)甲乙双方于2015年月日签署了《国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乙方将对原债务人(需方)的应收账款(详见附件一)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国保理服务。
(3)为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乙方同意本合同约定回购期限到期后向甲方回购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保证回购业务的顺利进行,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应收账款回购标的
1.1乙方向甲方回购的标的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中受让的应收账款。
第二条应收账款到期日
2.1乙方根据与原债务人的买卖合同约定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应收账款回购日
3.1在融资期限届满之日,附表1中任何一笔或者全部债务未得到足够偿还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对未得到偿还的一笔或者全部债务进行回购;或者出现《国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事项由甲方通知乙方提前履行回购义务的;
3.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乙方全额回购的,甲方与乙方签署有关确认应收账款回购
的书面文件,并在款项到账后,本合同终止。
3.3在出现本条第一种情况下,无论甲方有无向乙方发送回购通知,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自动转入乙方回购程序,乙方应向甲方足额回购甲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四条应收账款回购金额
4.1甲方要求乙方回购的应收账款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见附件一)
第五条回购资金支付方式
5.1转让资金应支付至甲方如下账户:
甲方收款银行信息:
收款人:
收款银行:
收款账户:
第六条应收账款回购
6.1乙方应当向甲方溢价/平价回购本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
6.2甲方应得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 %的年化利率,按等额平息方式计算。
6.3乙方到期一次性将回购资金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即完成回购义务。
第七条逾期利息
7.1应收账款到期日,乙方无法足额向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回购应收账款的,应当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如下:
逾期利息=拖欠款项×逾期天数×逾期利率。
拖欠款项:是指截止应收账款到期日,应收账款转让款中乙方应当回购而未回购的部分。
逾期天数:是指从应收账款到期日(不含当日)起至拖欠款项(包括本金及溢价收益)及逾期利息等清偿完毕之日止(含到账日)的自然日天数。
逾期利率:为每日0.065%;
第八条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
8.1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是指仍由乙方承担,即使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后,乙方仍应当尽到勤勉管理义务。同时乙方应当尽到催收义务,原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到期后应当及时催收。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确保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决定处分该应收账款,并自
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2为甲方依法受让、实现所转让应收账款提供必要的协助。
9.3在回购日按本合同和《国保理业务合同》约定无条件回购该应收账款。
9.4乙方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0.1在受让乙方上述应收账款后,依法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债权担保权利。
10.2在融资期限届满后按约定享有应收账款回购金额。
10.3甲方仅接受乙方对应收账款的转让、回购和向乙方提供融资服务,不对应收账款
的管理和催收承担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述、保证和承诺
11.1乙方保证买卖合同真实、合法且有效,没有禁止或限制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
回购,基础合同中不存在任何不利于乙方行使应收账款项下权利的条款,原债权人已经或将
会适当的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
11.2保证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回购并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11.3乙方保证所转让、回购的应收账款及其从权利是真实有效的;保证转移文件、法
律文书及条款真实、准确、完整。
11.4乙方保证其转让、回购本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已经获得其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
或批准。
11.5乙方保证在应收账款转让后回购前,积极向应收账款债务催收到期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回购约定
12.1甲方同意,乙方完成应收账款回购的同时甲方将对原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回
至乙方。
12.2乙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回购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如有),由乙方自行向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甲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第十三条其它
13.1本合同要求的一切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经专人递交或邮寄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
送达地址,或以电讯形式即电传、传真、电报、发至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地址即为充分通知。
以专人递交的,于递交当日视为送达,已邮寄方式的于投寄三(3)天后视为送达,以电讯
发出的,于发出时视为送达。若一方地址及/或发生变动,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
知而另一方仍以合同载明的地址、变更的仍视为送达。
13.2一旦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本合同所列名的送达地址将作为司法送
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如诉讼期间任一
方送达地址变更,该方应该及时告知受诉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
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为及时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受诉法院将诉讼文书邮寄至送达地址及视为有效
送达。
13.3本合同与《国保理业务合同》互为补充说明。本合同与《国保理业务合同》发生
法律效力冲突的,以本合同的效力优先。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在合同
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将争议提交仲
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支付的
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有效期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终止
第十六条
16.1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