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解析一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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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欧阳光明(2021.03.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张佳仁与葛晓仁原系夫妻关系,198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1988年8月8日生育一女葛川,2013年4月2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本案被拆迁房屋系葛晓仁婚前承租的公房,张佳仁与葛晓仁婚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后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口确定为张佳仁、葛晓仁和葛川三人。葛晓仁和北京市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葛晓仁在为该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居住非成套住房1间,使用面积为13.8平方米,建筑面积19平米。葛晓仁放弃两居室一套,取得补偿款7.6万元,葛晓仁在公告期内搬出房屋,奖励5000元搬家奖励。安置葛晓仁未改诉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6平米。
20014年1月9日,葛晓仁在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工程回购住宅预售合同》中约定,葛晓仁原住房内有正式户口3人,安置人口3人。葛晓仁购买的回购房为丰台区401号房屋,即诉争房屋。葛晓仁一次性付清购房款16万元。
该房屋登记在葛晓仁名下,由葛晓仁居住。
后张佳仁与葛晓仁离婚后,就诉争房屋的分割问题发生争执,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庭审过程: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被拆迁地原有自建房一间,系马3自建,拆迁时就该自建房补偿 4.9万元;葛晓仁购买诉争房屋实际补交的差价款为3.7万元。
原审庭审中,张佳仁、葛川不认可葛晓仁之父马3曾与双方一起居住,马3户口拆迁时不在被拆迁房屋内,马3不是被安置人;不认可曾放弃一套两居室以换取7.6万元的房屋补偿款,而是将原来承租的被拆迁房屋卖给开发商获取的上述补偿款;不认可马3自建房获得的 4.9万元补偿款包含在回购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内,购房时虽然只补交了差价款 3.7万元,但张佳仁后来用自己做生意所得还给了马3 4.9万元,因此实际上补交的不止3.7万元;另,葛川表示其2003年即16岁时就已经开始带薪实习,实习工资全部交给母亲张佳仁,对购买诉争房屋也有一定的贡献。
而葛晓仁表示根据北京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的规定,其父马3符合被安置的条件,放弃的那一套两居室有可能是有马3的;葛晓仁认可葛川是诉争房屋的被安置人,对张佳仁、葛川陈述的其他情况不予认可。
经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认可诉争房屋市场价值为110万元,对该房屋不申请市场价格评估。
原审法院经向拆迁单位调查,未能查找到诉争房屋回迁安置档案材料。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归葛晓仁所有。
二、葛晓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张佳仁房屋折价款
54.45万元。
三、葛晓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葛川房屋折价款
1.09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佳仁、葛川、葛晓仁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葛晓仁提供的南苑危旧房改造工程回购住宅预售合同第二条,买受人拆迁基本情况中载明“买受人原房地址为中心六巷25号,在危旧房改造区有正式户口3人,安置人口3人”,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安置人。鉴于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安置人口为葛晓仁、张佳仁、葛川三人,因此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本案中的诉争房屋系原房屋拆迁安置所得,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即双方当事人陈述,虽然葛晓仁和张佳仁结婚后一直居住使用原拆迁房屋,但该房屋系葛晓仁婚前承租的公房,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时应当考虑该因素。
葛川在庭审中主张其带薪实习对购买诉争房屋有贡献,但由于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未予采信。
鉴于诉争房屋系葛晓仁和张佳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两人共同居住使用的被拆迁房屋拆迁后取得的货币补偿出资购买,葛川作为安置人也享有相应的搬家鼓励并添作了购房款,因此张佳仁、葛川对购买诉争房屋有一定的贡献,对此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对房屋所作贡献酌情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