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法制史之唐朝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
五、继承
诸子均分
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形式
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国有土地主要有口分田、职分田(官吏提供俸禄的用)和公廨田(国家机关提供办公经费的用地)
私有土地主要有永业田(养蚕种麻)和部分宅地。
三司会审制度: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机构的长官共同审理,即“三司推事”。
(2)地方
专门的司法佐吏:州以上机构设有司法参军、法曹参军,司户参军、户曹参军,前者负责定罪量刑案件,后者负责婚姻田土案件审理。
二、诉讼制度
(1)起诉
“Hale Waihona Puke 劾”监察机关对所监察对象或各级官吏对其所管理对象,代表国家纠举其犯罪,提起诉讼。同“保”之人,也有纠举犯罪的义务。
三、刑法原则
(1)十恶重惩
(2)皇亲、官员减免
八议
上请、例减、赎
官当、免官
(3)亲属相犯增减处罚
(4)划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5)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在案件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以援引时,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减轻时,可引用相关联的重罪条款,以比照确定轻刑;反之,则引用轻刑条款,以比照确定重刑。
(2)审判制度
逐级转审(县—州—刑部—皇帝)
对于笞、杖刑犯罪案件,经县审理后,即作出生效判决。对于徒刑以上犯罪案件,则由县审理后,作出初步判决,并报州复审。经州复审,对于徒刑案件即产生效力。而关于流刑以上案件,以及符合除名、免官、免所居官条件的案件,经州复审后,仍报刑部;而死刑案件,则必须皇帝裁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在五日之内送交官府,官府公告,若满一年无人认领,归官府所有。否则,构成非法侵占该物品的所有权,即构成犯罪。
三、契约
借:借物
贷:借钱
出举:有利息借贷
负债:无利息
四、婚姻
(1)结婚
尊长的主婚权
建立婚姻关系,需要订立婚书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结婚年龄:贞观元年,男年二十,女年十五
(6)外国人犯罪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
民事法律制度
一、身份
良指普通百姓、贱指贱民,贱民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贱民中的某些部分,甚至都不具备独立的人格,而只是作为一种特殊财产。
官贱民: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等;私贱民:奴婢、部曲、客女等。
《唐律》规定:部曲不同资财,奴婢同资财。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侵害皇权罪
侵犯人身罪
六杀:谋、故、误、戏、斗、过失杀。
保辜: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以百刻计)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限内死亡以杀人论处,限内未死或限外死亡以伤人论。
侵犯财产罪
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1)录取
生徒和乡贡参加常举考试,以明经、进士两科为主
制举:下诏考录人才
释褐试:通过各科考试取得为官资格,在进过吏部组织的考试,通过即可做官。
(2)考核
岁课:在基层机构进行,每年一次,在中央,由各司自行主持对本司的考核
定课:全国性的统一考试,由吏部考功司统一组织。
标准:四善二十七最
(3)致仕
法定退休年龄为70岁
二、监察制度
(1)御史台
(2)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长官为侍御史,负责御史台在朝中的主要职责
殿院主要承担对朝仪的监察,包括朝廷的礼仪、皇帝郊祀及出巡的礼仪
察院主要负责对尚书省所述六部的监察、弹劾任务
(3)御史台之外,中书、门下两省还设有谏官,如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等
立法原则
德礼、刑罚,不可或缺
德主刑辅
轻刑慎刑
法律形式
律:正刑定罪
令:设范立制
格:禁违止邪
式:轨物程式
唐玄宗时期,还编订了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唐六典》
唐律疏议
一、《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二、永徽四年,律文与疏议合为一体,即《唐律疏议》
设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军、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官吏职务犯罪
刺史、县令等私自出界罪等
破坏家庭秩序罪
违反教令罪、供养有阙罪
破坏社会秩序罪
二、刑种
死刑,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流刑,共分三等:流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
徒刑,共分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规范拷讯
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审判回避
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曾有仇嫌关系。
规范判决
判决须引用律、令、格、式的正文
死刑复核制度
京城地区的死刑案件,须经“五覆奏”;地方州县的案件,须经“三覆奏”;每年的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得奏决死刑;在每月的朔、望月、上下弦,二十四节气,均不得覆奏。
严格限制口分田的买卖。职分田、公廨田严禁私自买卖。
(2)租庸调法
唐朝前期沿用隋制,以均田制为基础,实行租庸调法。
租是田赋;庸是按人丁摊派的徭役;调是指调帛。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
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司法行政机关(死刑复核权)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告诉”
当事人或其亲属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需要有书面的“辞牒”
告诉限制:
卑幼告尊长、奴婢告主人构成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除外)
在押囚犯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笃疾者,对于一般犯罪无告诉权
不得以匿名方式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
不得越诉,诉讼“皆从下始”。官府不受理,当事人不服,应给予“不理状”,可以上控。
开元二十二年,男年十五,女年十三
(2)结婚限制
同姓不婚
外姻尊卑间不得为婚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3)强制离婚
违律为婚:结婚的双方身份为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构成义绝:如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夫妻祖父母、父母自相杀。
(4)协议离婚
(5)单方面休妻
私贱民可以因“自赎”或主人“放良”,获得良人身分。主人“放良”,须经官府备案;贱民“自赎”,须得主人同意。
二、物权
禁止土地买卖
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土地所有人。官有土地内的地下埋藏物属于官府,任何人发现,均应当上交官府;私人土地内的埋藏物,由该土地所有人所有,但若由他人发现该埋藏物,则由发现人与所有人共同所有该埋藏物;对于在私有土地内发现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器具,则必须上缴官府,而由官府给付报酬。
三不去: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
五、继承
诸子均分
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形式
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国有土地主要有口分田、职分田(官吏提供俸禄的用)和公廨田(国家机关提供办公经费的用地)
私有土地主要有永业田(养蚕种麻)和部分宅地。
三司会审制度: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机构的长官共同审理,即“三司推事”。
(2)地方
专门的司法佐吏:州以上机构设有司法参军、法曹参军,司户参军、户曹参军,前者负责定罪量刑案件,后者负责婚姻田土案件审理。
二、诉讼制度
(1)起诉
“Hale Waihona Puke 劾”监察机关对所监察对象或各级官吏对其所管理对象,代表国家纠举其犯罪,提起诉讼。同“保”之人,也有纠举犯罪的义务。
三、刑法原则
(1)十恶重惩
(2)皇亲、官员减免
八议
上请、例减、赎
官当、免官
(3)亲属相犯增减处罚
(4)划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5)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在案件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以援引时,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减轻时,可引用相关联的重罪条款,以比照确定轻刑;反之,则引用轻刑条款,以比照确定重刑。
(2)审判制度
逐级转审(县—州—刑部—皇帝)
对于笞、杖刑犯罪案件,经县审理后,即作出生效判决。对于徒刑以上犯罪案件,则由县审理后,作出初步判决,并报州复审。经州复审,对于徒刑案件即产生效力。而关于流刑以上案件,以及符合除名、免官、免所居官条件的案件,经州复审后,仍报刑部;而死刑案件,则必须皇帝裁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在五日之内送交官府,官府公告,若满一年无人认领,归官府所有。否则,构成非法侵占该物品的所有权,即构成犯罪。
三、契约
借:借物
贷:借钱
出举:有利息借贷
负债:无利息
四、婚姻
(1)结婚
尊长的主婚权
建立婚姻关系,需要订立婚书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结婚年龄:贞观元年,男年二十,女年十五
(6)外国人犯罪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
民事法律制度
一、身份
良指普通百姓、贱指贱民,贱民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贱民中的某些部分,甚至都不具备独立的人格,而只是作为一种特殊财产。
官贱民: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等;私贱民:奴婢、部曲、客女等。
《唐律》规定:部曲不同资财,奴婢同资财。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侵害皇权罪
侵犯人身罪
六杀:谋、故、误、戏、斗、过失杀。
保辜: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以百刻计)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限内死亡以杀人论处,限内未死或限外死亡以伤人论。
侵犯财产罪
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1)录取
生徒和乡贡参加常举考试,以明经、进士两科为主
制举:下诏考录人才
释褐试:通过各科考试取得为官资格,在进过吏部组织的考试,通过即可做官。
(2)考核
岁课:在基层机构进行,每年一次,在中央,由各司自行主持对本司的考核
定课:全国性的统一考试,由吏部考功司统一组织。
标准:四善二十七最
(3)致仕
法定退休年龄为70岁
二、监察制度
(1)御史台
(2)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长官为侍御史,负责御史台在朝中的主要职责
殿院主要承担对朝仪的监察,包括朝廷的礼仪、皇帝郊祀及出巡的礼仪
察院主要负责对尚书省所述六部的监察、弹劾任务
(3)御史台之外,中书、门下两省还设有谏官,如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等
立法原则
德礼、刑罚,不可或缺
德主刑辅
轻刑慎刑
法律形式
律:正刑定罪
令:设范立制
格:禁违止邪
式:轨物程式
唐玄宗时期,还编订了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唐六典》
唐律疏议
一、《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二、永徽四年,律文与疏议合为一体,即《唐律疏议》
设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军、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官吏职务犯罪
刺史、县令等私自出界罪等
破坏家庭秩序罪
违反教令罪、供养有阙罪
破坏社会秩序罪
二、刑种
死刑,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流刑,共分三等:流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
徒刑,共分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规范拷讯
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审判回避
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曾有仇嫌关系。
规范判决
判决须引用律、令、格、式的正文
死刑复核制度
京城地区的死刑案件,须经“五覆奏”;地方州县的案件,须经“三覆奏”;每年的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得奏决死刑;在每月的朔、望月、上下弦,二十四节气,均不得覆奏。
严格限制口分田的买卖。职分田、公廨田严禁私自买卖。
(2)租庸调法
唐朝前期沿用隋制,以均田制为基础,实行租庸调法。
租是田赋;庸是按人丁摊派的徭役;调是指调帛。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
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司法行政机关(死刑复核权)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告诉”
当事人或其亲属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需要有书面的“辞牒”
告诉限制:
卑幼告尊长、奴婢告主人构成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除外)
在押囚犯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笃疾者,对于一般犯罪无告诉权
不得以匿名方式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
不得越诉,诉讼“皆从下始”。官府不受理,当事人不服,应给予“不理状”,可以上控。
开元二十二年,男年十五,女年十三
(2)结婚限制
同姓不婚
外姻尊卑间不得为婚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3)强制离婚
违律为婚:结婚的双方身份为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构成义绝:如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夫妻祖父母、父母自相杀。
(4)协议离婚
(5)单方面休妻
私贱民可以因“自赎”或主人“放良”,获得良人身分。主人“放良”,须经官府备案;贱民“自赎”,须得主人同意。
二、物权
禁止土地买卖
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土地所有人。官有土地内的地下埋藏物属于官府,任何人发现,均应当上交官府;私人土地内的埋藏物,由该土地所有人所有,但若由他人发现该埋藏物,则由发现人与所有人共同所有该埋藏物;对于在私有土地内发现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器具,则必须上缴官府,而由官府给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