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错案纠正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国刑事错案纠正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吴高庆、华夏怡
摘要:刑事错案是刑事司法领域内难以禁绝的现象之一,即使是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曝光的刑事错案,多数是由于“真凶再现”或是“被害人死而复生”等偶然性因素才得以公之于众,从而获得救济的机会。我国刑事错案发现和纠正机制也因此一直为学者所诟病。英国的司法进程较为久远,在错案纠正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对其错案纠正机制的梳理,不难发现英国在错案纠正上更多的是利用轰动错案所带来的契机,弥补制度缺陷、修正程序瑕疵、填补法律空白,从错案的发现入手设置独立的案件审查机构,在错案的纠正和防治方面则建立了程式化的反应机制,从对错案的单一应对转向多元治理。通过对英国错案纠正机制的研究,我们能从中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其在错案纠正方面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国借鉴与吸收。
关键词:刑事错案;错案纠正;英国;启示
自从人类主导刑事司法以来,刑事错案也就相伴而生,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无论刑事诉讼程序经过多么精心的设计,由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偏离客观事实,错误总是难以避免的。纵观世界刑事司法发展史,也是一部同刑事错案的斗争史,各个国家在其司法进程中,一直致力于防范和减少错案,进而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在错案的应对策略上,英国致力于完备法律、构建制度以及变革程序,通过多个方面的努力尽力实现其“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司法理念。研究英国的刑事错案纠正机制,借鉴并吸收其成功经验,会对我国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英国刑事错案纠正概述
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司法体系的国家,英国的历史上也存在着司法不公、错案丛生的现象,早在19世界末就存在着冤假错案难以得到纠正的情形,1896年发生的阿道夫·贝克(Adolf Beck)案就是那一时期的典型。而进入了20世纪中期,三个死刑案件的平反再次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它们分别是蒂莫西·埃文斯(Timothy Evans)案、德雷克·本特利(Derek Bentley)案和露斯·埃利斯(Ruth Ellis)案,这三起案件的共同点是被告人均已被处决,并且都是在
时隔多年后才发现判决的事实认定出现了错误。三条无辜生命被戕害刺痛了英国公众的神经,由此引发了全国废除死刑运动的高涨,并最终导致死刑在英国的废除。然而错案并未因此销声匿迹,到了20世纪80年代,大量的刑事错案被曝光,例如伯明翰六人案(Birmingham Six)1、朱迪斯·沃德(Judith Ward)案2、吉尔弗德四人案(The Guildford Four)3等。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因为“极其恶劣的恐怖爆炸”行为而被错误定罪,且为洗刷冤屈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因此一经披露,无一不引起社会的轰动,成为当时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焦点,法学界探讨和辩论的主题。
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的这十年间,英国的错案发生率为平均每年15起。由于一些错案中的无辜者被关押长达10多年之久,因此曝光之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安。虽然英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制定法律限制警察权力、规定控诉方有义务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错案,于是,英国司法界开始探寻有效的错案纠正制度。
在英国的刑事错案纠正进程当中,无论是新法的制定颁布、原有法律的修订,抑或是新机构的设立、案件调查手段的改进,背后都有错案起到助推的作用。反过来,司法的优化也为错案的纠正和防治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两者正是在相互作用之下不断向错误最小化的优良司法迈进。
近年来,英国在纠错制度方面进行了多项变革,现行的错案纠正制度主要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由控诉方提起的再审和由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提起的再审。前者指的是控诉方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向上诉法院要求撤销一个人的无罪判决并指令就该重罪进行再审;后者指的是独立的官方审查机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在调查后认为某一申请具有翻案的确实可能性时,将其提交上诉法院或刑事法院以提起再审。
如果说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更多的是对无辜者受到错误裁判,即误判这一情形加以关注,那么由控诉方针对重罪提起再审,则是对“有罪判无罪”这种错案进行纠正。而纵观世界各国错案纠正的现状,关注的重点多是在“错判有罪”上,所采取的的救济措施也多针对的是无辜者,且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研究“错判”型案件的纠正机制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因此本文将刑事错案的研1R. v. McIlkenny, 93Crim. App. R. 287(C.A. 1991).
2R. v. Ward, 96Crim.App. R. 1,1(C.A.1993).
3Bob Woffinden,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1(1998).
究对象限定为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即“错判”的现象上,对错案纠正机制的研究也是围绕如何发现、如何纠错、如何应对的角度展开的。
二.英国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具体演进
英国是世界上司法体系最先具备现代形态的国家,在其司法进程当中,也发生了许多轰动一时的刑事错案,但他们利用错案纠正的契机,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构建起一套极具特色的错案纠正体系。
(一)建立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大量的刑事错案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迫于社会的压力,英国政府成立了皇家刑事审判委员会,授权其对错案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4该委员会在经过两年的深入调查之后向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报告中提出了对内政大臣在纠正刑事错案方面的两个看法:一是内政部既要负责管理警察,又直接负责审查错案,这样的职能设置使其缺乏调查的主动性,在纠错方面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二是把这样的权力赋予内政部有悖于现代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理念。5在皇家刑事审判委员会的建议下,英国议会成立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结束了内政部审理错案并提起再审的历史。
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简称CCRC),是一个调查刑事误判案件的独立公共机构,其管辖范围限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不包括苏格兰、海峡群岛和曼岛(因为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司法体系,也拥有自己的错案审查系统——苏格兰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6。正是由于CCRC机构设置上的独特之处,使得其在错案纠正这一方面所起的作用相较于内政部来说更胜一筹。
1.组织的独立性
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是根据1995的《刑事上诉法》设立的,它从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中分离出来,独立于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也不隶属于任何部门。虽然委员会从内政部获取资金并对议会负责,但是议会并不干涉委员会的工作和案件调查。此外,CCRC设有主席、委员、案件复查主管等职务,这些人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或者具有丰富的案件调查经验。其中委员共有14位,他们的产4See 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n, Background to the Commission,at
/aboutus/aboutus background.html.
5Andrew Sanders and Richard Young, Criminal Justice, Butterworths, 2000, pp.648-650.
6See 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n, Introducing the Commission, at
rc,/aboutus/aboutu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