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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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
奖励办法(试行)
中政大发[2005]69号
第一条为鼓励教师积极从事本科教学,保证顺利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指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所承担的本科生和二学位生课堂教学的工作量。
研究生公共学位课课堂教学工作量视同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
已单独发放课时费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纳入本办法。
第三条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以实际授课课时为标准计算,授课课时可按大小班折合系数。
授课对象不足50人的课程系数为1,50人以上不足120人的系数为1.1,120人以上的系数为1.2。
新旧课、重复课以及晚间课不进行折合。
第四条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是指本科课堂教学实际工作量进行大小班折合后超过定额工作量部分的课时。
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学士学位论文1篇折合1课时计入超工作量,但不得折抵定额工作量。
第五条本科课堂教学定额工作量按照教师岗位不同性质标准为:
(一)教学科研型教师:
终身教授:36课时/学年;
一、二级教授:54课时/学年;
三级教授:72课时/学年;
副教授:108课时/学年;
讲师:144课时/学年。
教学科研型助教以辅助教学为主,经批准从事课堂教学的,参照适用讲师定额工作量标准。
(二)教学型教师:
教授:288课时/学年;
副教授:270课时/学年;
讲师:252课时/学年;
助教:234课时/学年。
其中,体育课教师:
教授:396课时/学年;
副教授:378课时/学年;
讲师:360课时/学年;
助教:342课时/学年。
第六条教师按照受聘岗位定额工作量标准计算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
教学科研型教师讲授通识必修课的按照2课时折合1课时计算工作量。
第七条学校对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者给与奖励。
第八条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奖金计算公式为:超工作量奖金(元)=超工作量(课时)×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60元/课时。
第九条课堂教学超工作量奖励于学年考核结束后进行。
教师所在单位按照教师岗位性质提交课堂教学超工作量奖励汇总表,由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享受本科课堂教学超工作量奖励。
教师未完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量,视为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