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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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评价指标体系及其应用研究
2.1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评价的相关概念界定
2.1.1中小投资者的界定
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不同,投资者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个人投资者以外的各种组织,它主要包括共同基金、信
托基金、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各类公益基金等。相对于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拥有较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并且由于资金
实力雄厚,能够通过分散投资于多种证券来建立投资组合以降低风险,影响市场的能力
较大。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限定为资本市场中除了机构投资者之外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的界定依据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较小、对公司的经营决
策不具有决定影响的投资者;二是在证券市场中持有较少量流通股的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人数多,在资本市场中所占的比重大。我国资本市场具有非常明显的以“散户"
为主的投资者结构,而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较小,虽然近几年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正在积
极地变化,但我国的股票市场依然没有改变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由表2.1
所示,从2006年投资者账户情况可以看出:全国账户中个人投资者所占的比例高达
99.5%,而机构投资者不到0.5%:在新增账户中,个人新增账户达到99.08%。
中小投资者有以下几个特点:
2、投机行为严重,整体素质偏低。我国的中小投资者素质参差不齐,弱势群体占
很高比例,从行为特征上看,只是在股市上活动的“追股族”。他们几乎不懂金融投资
知识,不懂股票的实质,有的甚至把股市当作有规则的赌场;他们不注重股票的内在价值,而是期望在股市上一夜暴富,期望永远凭小道消息贱买贵卖,不愿意也没有能力做
扎实的投资分析,大多还存在着盲目从众的心理,普遍以投机的心态来炒作∞。
3、投入资金少。我国个人投资者入市资金量主要集中在5万至lJ30万元之间,超过100
万元的只占总投资者的4.73%@。
4、中小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大股东、公司管理层等“内部人"利
用其信息优势和强大的资金、技术、规模实力等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占有绝对优势,而中
小投资者由于信息来源闭塞加上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2.1.2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界定
对“利益”的定义,在《韦氏大词典》中是这样阐述的:“Right,title or legal share
in something",这是指法定的权益;“The state ofbeing concerned or affected esp.with
respect to advantage or wellbeing",这里则指身受的好处(advantage)或福利(wellbeing)。
从中小投资者的角度来讲,根据上述对“利益”的定义,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该包
括法律层面的法定权利以及公司层面的投资收益。在同一法律背景下,法律层面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公司的执法情况,而投资收益主要表现为现金股利、股票红利等。
但是,中小投资者对利益的需求常常带有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是由于中小投资者
处于利益当中,往往会更多地关注投资收益造成的。所以对利益的理解不能只站在中小
投资者的需求角度来考虑,必须以一种宏观、长远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应该更多地
考虑公司的治理水平、投资者关系管理运用程度等涉及公司实际运营管理的因素,在此
基础上同时兼顾中小投资者对利益的需求,这样才能更好地诠释“保护"这一概念。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并结合本课题的研究对象及其特点,笔者将中小投资者利益保
护界定为:在公司良性发展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包括投资收益、法定权
利等),以及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情况的公司层面因素(如治理水平、业绩情况、公司质量、诚信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