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纳税申报期限
2014年征期日历(12月27日正式发布版)
2014年度北京国税、北京地税常用征期日历
月
1-18日
1.纳税人在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季度预缴(征期为每年1、4、7、10月),年度汇算清缴。
2.在国家税务局实行按季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预缴)期限同各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期一致。
3.此表内所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包含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此表未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和入库期。
5.此表未包括保险机构代收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报告和解缴税款的期限。
6.此表未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的入库期。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相同。
8.此表备注栏内无文字说明的,为正常申报期和入库期。
2014年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操作流程-重庆地区
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办税流程一、开通方式1.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领取《网上申报登记申请表》、《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领取时生成协议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登记表》;2.纳税人将填写完毕的《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提交开户银行签章后,连同《网上申报登记申请表》(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登记表》(3份)一并交管理员处开通网上申报及认证;3.首次使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凭《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联系相关服务单位上门安装、开通软硬件;已开通电子申报纳税人可直接进行网上申报。
二、办税流程及操作步骤(一)办税流程网上认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抄税打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网上抄报税→税务报表采集系统网上申报→税务报表采集系统网上电子缴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IC卡“清卡”(二)操作步骤1.网上认证第一步发票认证(1)扫描认证(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待认证的发票放入扫描仪→选择菜单栏【认证处理】/【实时认证处理】中自动扫描认证→若校验信息全部正确→系统自动返回认证结果→查询核实认证结果。
若校验信息有“认证不符”→如下图点击【认证处理】/【实时认证处理】/【未通过发票数据修正】→系统将自动调出认证未通过的发票→按照原始发票与电子信息核实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销方税号及密文信息,修改后点击“确定”→系统再次认证,如通过,返回“认证通过”结果;如仍未通过,须重复上述过程。
(2)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待认证的发票放入扫描仪→选择菜单栏【认证处理】/【运输发票认证处理】中扫描识别→若校验信息全部正确→系统自动返回认证结果→查询核实认证结果。
若列表内扫描识别的发票认证结果显示为已通过,则表示该发票已经扫描识别通过;若结果显示为未通过,则表示该发票未通过扫描识别。
若校验信息有“认证不符”→如下图点击【认证处理】/【运输发票认证处理】/【未通过发票修正】→系统将自动调出认证未通过的发票→按照原始发票与电子信息核实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销方税号及密文信息,修改后点击“确定”→系统再次认证,如通过,返回“认证通过”结果;如仍未通过,须重复上述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一、营改增政策11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明确:(1)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2)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自2013年8月1日起: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上述①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上述①的规定执行。
同时需注意三点:一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是未注明起始日期的政策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4年度纳税申报期限
2月1日
2月21日
资源税
2月1日
2月17日
三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月
3月1日
3月17日
资源税
3月1日
3月10日
四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月、季
4月1日
4月18日
资源税
4月1日
4月14日
五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月
5月1日
2014年度纳税申报期限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4年度各月份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征收项目
纳税期限
申报期起
申报期止
一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月、季
1月1日
1月15日
资源税
1月1日
1月10日
二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8月1日
8月11日
九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月
9月1日
9月18日
资源税
9月1日
9月15日
十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月、季
10月1日
10月22日
资源税
10月1日
10月17日
十一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月
11月1日
11月17日
5月19日
资源税
5月1日
5月13日
六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江苏常州国税2014年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指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江苏常州国税2014年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指南【标 签】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适用2012年第57号公告)1、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2、政策要点从2013年度开始,跨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应缴或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式计算总机构和参与分配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或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在省内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视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参与分配表的分配,但不就地预缴和参与汇缴。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报时的分配表不再包括“已撤销分支机构”及份额。
省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3、信息维护汇总纳税企业基本信息维护仍按照《关于做好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所便函〔2011〕7号)(附件1)要求开展,介于政策变化,2013年报需要新增以下维护:总机构:“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标志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总机构,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级次”信息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07.25【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
其中,第13a 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 、13c 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25日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项(应纳)税额23456789=1+3+5+710=2+4+6+811=9+10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13%税率3--------11%税率4。
2014年办税日历
11月1日-11月15日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委托代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二月
12月1日-12月15日
十月
10月1日-10月24日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委托代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10月1日-10月24日
按季:2014年三季度房产税、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4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2014年三季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缴、职工教育经费统筹。
五月
5月1日-5月20日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委托代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5月1日-5月31日
按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月
6月1日-6月16日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委托代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14.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其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
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
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各税种的申报期限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五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相同,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营业税税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⑵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⑶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14年征期日历
2014年征期日历月份税种月/季申报期起申报期止一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1月1日1月15日二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2月1日2月21日三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3月1日3月17日四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4月1日4月18日五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5月1日5月19日六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6月1日6月16日七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7月1日7月15日八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8月1日8月15日九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9月1日9月18日十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10月1日10月22日十一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11月1日11月17日十二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12月1日12月15日2013年度纳税咨询热点及答案1、问: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主要有哪些?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十、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问: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确认时间?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2014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XXX
纳税人名称:XXXXXXXXXXXXXXXXXX
金额单位:人民币(列至角分)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纳税人公章: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
章:
会计主管: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代理申报日期:年月
日受理日期:年月日
国际税务总局监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2014年07月0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制定《信用办法》的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信用办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3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是《信用办法》的基础。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年度指标得分、直接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加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 级以及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
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申请复评等事项。
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信用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一)关于适用对象《信用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014年会计继续教育练习
佛教强调,要去除“三心”,就要做到的是()。
要有一颗善良的心佛教中强调,修禅应该在日常生活中修,不离世间,不离日用。
()正确以下有关世俗社会说法不正确的是()。
世俗社会没有真善美佛教说到,要拥有一颗宽容的心,就要宽容伤害过你的人,欺骗过你的人,遗弃过你的人。
()正确大乘佛法的根本精神是“悲智双运”。
()正确中国和文化中,“和”的解释不正确的是()。
和气孔子曾经说过:“君子同而不和,小人和而不同”。
()错误以下有关佛教中“缘起”的解释,不正确的是()。
心生则种种法生以下不属于佛教中四个无量心的是()。
乐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的举办地为杭州。
()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在()会议通过。
财政部门事业单位不应该存在经营活动。
()错误收支两条线是指政府对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
()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的日期是()。
2013年1月1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不适用()管理办法的制定。
省级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得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可以以之对抗保证人。
()错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财政票据。
()错误我国票据法所规范的票据行为不包括()。
参加承兑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是()。
票据的变造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是()。
票据的变造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3年未行使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劵。
我国票据法规定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也可以直接交付转让。
()错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票据者()。
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章程,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
201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适用对象:排除法 • 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填报A103000 • 不包括执行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填报A103000 • 不包括金融企业:填报A101020 •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设计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注意: 1、销售商品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是指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出资
•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
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 期间费用明细表
收入、支出、期间费用表
• 08版与14版比较: 08版(6张表):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 表 14版(6张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 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 变化:1、期间费用单列
2、事业单位收入、成本表合并 3、具体项目变化,如考虑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 后所得
合并、分立转 入(转出)可 弥补的亏损额
当年可弥 补的亏损
额
前四年度
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本年度实 际弥补的 以前年度 亏损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前五年度 2009 -100
0
-100 50
0
50
0
100
2014年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讲解
目录
★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填表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填表篇
填表前须知:
1、本表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的统计情况。
2、此表在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附报资料,同 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3、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 ,不单独填报此表。
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 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 惠政策。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 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 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 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 (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 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 确了“小型微利企业” 。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 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 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4年自考税务管理第三节(串讲资料)
税务管理第三节税务管理税务管理的内容:(1)税务登记管理(2)发票管理(3)纳税申报管理一、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的范围(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A、应税收入;B、应税财产 C、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2、税务登记的种类(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4)注销登记(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1)、开业登记(先工商后税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开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居民身份证(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时,必须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2)、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适用定期定额纳税方式(1)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2)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4)、注销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况,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先税务后工商)(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先工商、后税务)(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4)其他情况(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税务登记稽查: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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