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资产评估的法律条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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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价格评估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价格评估是指对商品、资产、服务等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在我国,价格评估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涉及到众多领域,如金融、房地产、资产评估、拍卖等。

为了规范价格评估活动,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价格评估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价格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评估领域的根本大法,于1997年12月29日颁布,2008年12月1日修订。

该法明确了价格评估的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于2005年8月31日颁布,旨在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法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资质认定、业务范围、评估程序、法律责任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于1997年6月30日颁布,旨在规范拍卖活动,保护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明确了拍卖标的、拍卖机构、拍卖程序、拍卖规则、法律责任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05年10月27日颁布,旨在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该法明确了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内容,其中涉及价格评估的相关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颁布,旨在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法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其中涉及价格评估的相关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颁布,旨在规范公司设立、运行、解散等活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该法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财务、公司合并、分立等内容,其中涉及价格评估的相关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8年7月1日颁布,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该法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评估、交易、监管等内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需资产评估的法律条款汇总一、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公路法》第61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依照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规定的法定评估情形主要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法定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资产评估法律

资产评估法律

资产评估法律资产评估法律是指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法律规定。

资产评估是指对具体的资产进行定性、定价的过程,通过评估可以确定资产的价值,帮助各方进行交易或决策。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评估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保障了评估的公正、准确和权威性。

首先,资产评估法律规定了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资产评估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评估师进行,评估过程需遵守相关规定,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评估,不得随意对资产进行定价或评估。

这样可以确保评估的过程具有可追溯性和可靠性,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资产评估法律规定了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不同类型的资产评估,如房地产、企业、股权等,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法律规定了这些方法和标准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评估师的职责和义务,如保守评估、不得出具虚报等。

这些规定保证了评估的公正、客观和真实性。

再次,资产评估法律规定了评估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交易或决策的依据。

评估结果可以用于确定资产转让或抵押的价格,用于税收计算或保险索赔的理赔金额等。

法律规定了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保障了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同时,法律规定了评估结果的公开和可争议性,确保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资产评估法律规定了评估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不能有违法行为,如虚报、低报、高报等。

如果评估机构或评估师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吊销资质等。

这样可以杜绝不良评估行为,保障了评估的公正、准确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法律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规范了评估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保障了评估的公正、准确和权威性。

遵守资产评估法律的规定,可以确保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需资产评估的法律条款汇总一、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公路法》第61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依照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规定的法定评估情形主要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价格评估基准日法律规定(3篇)

价格评估基准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价格评估基准日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确定的一个特定日期,用以反映评估对象的实际价值。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对于资产评估、财务报告、合同签订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价格评估基准日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确定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是我国资产评估领域的根本性法律,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资产评估的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为价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中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等情形下的资产评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条款,其中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条款,如合同标的物的价格评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和审计程序,其中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如审计机关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查。

三、适用范围1.资产评估价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适用于各类资产评估,如企业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

2.财务报告在编制财务报告时,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价格评估基准日。

3.合同签订在签订涉及资产评估的合同时,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价格评估基准日。

四、价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方法1.一般原则价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2)符合评估目的;(3)具有可操作性。

2.具体方法(1)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目的和资产特性,综合考虑市场环境、政策法规、行业惯例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基准日。

(2)财务报告: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基准日。

(3)合同签订: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协商结果,确定价格评估基准日。

五、法律责任1.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在确定价格评估基准日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如评估结果失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产评估法律、准则与程序 《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第三章  资产评估法律、准则与程序  《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五)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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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评估法律准则与程序
第三节
资产评估程序
一、资产评估程序的定义
二、资产评估程序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资产评估法律准则与程序
第三节 资产评估程序 一、资产评估程序的定义
资产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 务、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狭义的资 产评估程序由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开始,终止于向委 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广义的资产评估程序 由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前的明确资产评估基本事项环节开始,终 止于资产评估报告提交后的资产评估文件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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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评估法律准则与程序
第三节 资产评估程序
二、资产评估程序的主要内容 (四)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资产评估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包括对不动产和其他实物资 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测,对企业价值、股权和无形资产等非实物性资 产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的手段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函证等。 现场调查通常包括了解评估对象的现状和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两项 内容。
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
(一)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立的指导思想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应当是综合性的评估准则体系。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应当高度重视程序性准则与专业性准则。 在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应当将职业道德准则放在与业务性准则同等重要的高度。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应当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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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评估法律准则与程序
第三节 资产评估程序
二、资产评估程序的主要内容 (七)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3.06.18•【文号】中评协〔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5月2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政策安排(一)《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2023年6月30日(含)前,会员登记手续继续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43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7〕29号)办理。

(三)《办法》施行后,当前全部执业会员自动转为正式执业会员。

曾经是执业会员的人员重新申请执业的,可申请为正式执业会员。

二、会员管理业务办理(一)会员管理业务由行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切换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

系统于7月3日上线。

系统上线后,平台继续开放信息查询、登记证书下载等功能,其他会员管理业务通过系统办理。

(二)通过系统办理会员管理业务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可代办。

会员可使用平台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登录后需完成身份信息验证;会员也可使用新手机号在系统注册新用户,重新绑定会员身份。

会员身份证明信息登记错误的人员,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申请办理会员身份证明信息变更手续。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下文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欢迎阅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广州市国有资产评估规定

广州市国有资产评估规定

目录主要内容摘要 (2)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 (2)第九条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 (3)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以下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实行备案: (3)第二十六条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3)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3)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 (3)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 (4)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 (5)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12)主要内容摘要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第九条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资产抵押、质押;(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四)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八)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九)涉讼资产;(十)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十一)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无偿划转的企业整体产权(股权)或企业整体资产和企业部分产权(股权)或企业部分资产的行为;(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资产的;(二)收购非国有单位产权(股权)、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说明: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的区别:(1)目的不同。

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知识点

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知识点

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第二节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知识点:—、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四、法律责任的免除法律责任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职业道德里面要掌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还有具体要求里面的一些细节问题。

—、行政责任(一)相关法律知识1.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存在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的制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的集中体现,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行使和实施程序都应于法有据,依法而行。

(2)公正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公开,程序上应公正,处罚裁定应依法公平。

(3)一事不再罚原则①当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确属不当,行政主体也应先行撤销,再作重新处理。

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之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③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④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虽然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但其目的仍在于通过处罚违法行为,警醒和教育违法对象、其他组织和个人能够引以为鉴、遵守法律。

(5)保障权利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被处罚的相对方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尽管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惩戒,但违法行为如对他人造成损害,违法者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因接受行政制裁就当然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资产评估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法律知识:资产评估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法律知识:资产评估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资产评估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财产,通过精密测算和识别价值,确定其真实价值的过程。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资产评估因其于企业重要性而逐渐广泛应用。

资产评估依据实际的需求或目的,可分为多个方面,例如市场评估,财务评估,税务评估,企业评估等。

其中,企业评估是指对一家企业全面的资产评估。

在企业评估过程中,需要用到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首先,资产评估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

例如中国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对国有企业进行评估,以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和有效管理。

此外,还应遵守企业所在地市级、区县级的法律法规,确保评估过程中的法律合规。

其次,资产评估要有合法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

在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需要按照国家设立的相关机构进行注册才能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具备专业资质和职业素养,以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评估需要根据评估用途的需求确定评估标准和方法。

例如,对于企业评估,常见的标准包括市净率、市盈率、现金流量等。

评估方法则可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等。

除此之外,资产评估还须遵照保密原则。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保证评估文件的机密性,避免因评估泄露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和信誉受损。

中国国家有关规定,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评估深层次信息时可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以保证信息的保密。

总之,资产评估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是保证评估过程合法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必须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保密性,促进企业财产管理安全和有效。

国家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3篇)

国家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资产评估是指通过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重置价值、清算价值等的一种专业活动。

在我国,资产评估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保障资产评估的公正、公平、公开,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国家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资产评估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类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鉴定和评价的活动。

2. 范围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资产:(1)企业整体资产评估;(2)单项资产评估;(3)无形资产评估;(4)自然资源资产评估;(5)其他需要评估的资产。

三、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是我国资产评估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资产评估的定义、范围、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为资产评估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问题,明确了公司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评估程序和评估机构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转让、投资、收益分配等事项,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了拍卖活动的法律地位、拍卖机构、拍卖程序、拍卖规则等内容,其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问题,也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也对资产评估活动产生一定影响。

四、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1.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资产处置法律规定(3篇)

资产处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转让、出售、报废、捐赠、抵债等行为。

资产处置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

为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定。

二、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法、合规原则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经济效益原则资产处置应当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降低成本,提高资产利用率。

4. 安全、稳定原则资产处置应当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防止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风险。

三、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处置其资产,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资产处置的程序1. 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前,企业应当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资产评估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2. 制定处置方案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价格、期限等。

3. 审批程序企业应当将资产处置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依法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 公开竞价资产处置可以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资产评估法》实施对评估行业影响

《资产评估法》实施对评估行业影响

《资产评估法》实施对评估行业影响一、行业管理体制变化《资产评估法》第一章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资产评估法》第一章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资产评估法》第六章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评估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土地评估均已依法设立了行业协会,并分别接受住建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指导和监督管理。

由此看来《资产评估法》实施后,行业管理体制将维持现状不变。

通俗点说就是“还是各搞各的、各管各的”,基本上是对现状的法律认可。

最终法律文本确定“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也客观上反映了改变现状的艰难。

当然从长远来看,法律也明确评估行业发展转向以行业自律为主,减少不该有的行政职能和行政色彩,让行业协会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这一大方向。

对于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有的评估从业认员认为地级市也将会都设置评估行业协会,会加重会员单位的负担,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此条款意在明确地级市的财政局、住建局和国土资源局等政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领域内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职责,而并非指行业协会。

因此,笔者认为行业管理体制基本没有变化,仍维持“多龙治水”现状。

当然相关评估师管理办法和相关评估执业准则、规范(程)修改也势在必行,但这有个过程。

二、从业门槛降低评估人员责任重大《资产评估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依法签署评估报告权利。

资产评估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资产评估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资产评估是指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根据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和鉴定的活动。

在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众多领域,包括企业重组、产权交易、财务报告、税务筹划等。

为了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资产评估活动。

本文将介绍我国资产评估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评估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是我国资产评估领域的最高法律法规,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资产评估的定义、范围、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为资产评估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司在设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情形下,对涉及的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资产评估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时,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进行了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进行监督检查。

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法律法规1.《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管理、监督等内容,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2.《资产评估师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师管理办法》规定了资产评估师的资格、注册、考核、培训、监督等内容,对资产评估师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3.《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规定了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自律规范、自律监督等内容,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进行了规范。

四、资产评估业务法律法规1.《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核心法规,对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报告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范围、程序、方法、责任等内容,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

没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吗

没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吗

没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吗在商业和金融领域,资产评估是一项重要的活动,它有助于确定资产的价值和潜在风险。

为了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许多机构和个人选择委托资产评估给专业的评估机构。

这种委托通常通过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来实现,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是否存在着没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情况呢?让我们来探讨一下。

一、潜在风险和争议在没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情况下,评估过程可能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和争议。

首先,资产所有者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质疑,认为它不准确或不公正。

没有合同约束,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可能会导致评估结果的争议和法律纠纷。

其次,评估机构可能面临诸如数据保护和商业机密等方面的风险。

在没有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资产所有者的信息可能被滥用或泄露,这可能会对其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评估机构可能无法保护其评估方法和技术的商业机密,这将削弱其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二、合同的重要性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存在对于评估过程的顺利开展和双方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合同明确规定了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下是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一些重要条款:1. 基本信息:合同应包含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沟通和联系。

2. 评估范围:合同应明确规定评估的范围和要求,确保双方对评估项目有清晰的理解和共识。

3. 评估方法:合同应说明评估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以及评估过程中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4. 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规定评估的费用和支付方式,确保评估机构按时获得合理的报酬。

5. 保密条款:合同应包含相关的保密条款,确保评估过程中的信息保密,并规定违反保密约定的后果。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以方便双方在出现争议时解决纠纷。

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当委托方和受托方就资产评估达成一致后,他们可以通过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来明确权利和责任。

资产评估和认定程序

资产评估和认定程序

资产评估和认定程序资产评估和认定程序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签署:甲方:(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评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根据《资产评估和认定程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拟对自身持有的资产进行评估和认定工作,并委托乙方作为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为甲方提供资产评估和认定服务。

根据双方的意愿,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评估服务范围1.1 乙方将对甲方持有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认定,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1.2 评估工作将按照甲方的需求和相关法规进行,包括调查、数据收集、资产估值和编制评估报告等环节。

第二条评估程序2.1 乙方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和认定:(1)与甲方签署保密协议,确保评估工作中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2)调查资产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使用状况、法律纠纷等。

(3)搜集资产市场数据、经济指标等,以便进行资产估值。

(4)进行资产估值,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编制评估报告,详细陈述评估过程、方法和评估结果,并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2 评估工作将由乙方派出专业资产评估师和工作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负责,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评估报告3.1 乙方将在评估工作完成后,将评估报告交付给甲方。

3.2 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产基本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所有权情况、基本参数等。

(2)评估过程和方法,包括数据收集、估值依据、评估模型等。

(3)评估结果,包括一个明确的评估金额或者评估范围。

(4)合理的评估意见和建议。

3.3 评估报告应具备法律效力,并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互相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涉及资产评估和认定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2 双方不得利用对方泄露的商业秘密谋取利益,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对方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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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资产评估的法律条款汇总一、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公路法》第61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依照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规定的法定评估情形主要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法定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废)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中,申请人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清算组可以依法变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有效资产;拍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效资产的,应当按照具有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底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三、依照部门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1]14号)第3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第六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收购非国有资产;(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第12号)第6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第36条规定,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38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7]第47号)第6条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3)合并、分立、清算的;(4)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5)产权转让的;(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7)债权转股权的;(8)债务重组的;(9)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10)处置不良资产的;(11)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12)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1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1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问,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3)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14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为了加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规范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四、依照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217号)第四条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三)股权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四)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经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载明。

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明显不实的,应当另选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作价。

股权的评估值以投资人首次出资时为准,评估价值是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的依据,投资人以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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