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0/04/22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编写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已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在其指导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同处理能力不足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保障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南。

1.总则

1.1基本要求

1.1.1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

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分类回收的垃圾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通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1.1.3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转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1.4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1.2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

1.2.1应通过加大宣传,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积极性,扩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范围和城市数量,大力推广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1.2.2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畴,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生活垃圾资源再生模式,有效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再生和源头减量。

1.2.3鼓励商品生产厂家按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设计、制造产品包装物,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限制过度包装,合理构建产品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产生的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1.2.4鼓励净菜上市、家庭厨余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餐厨生活垃圾单独收集处理,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1.2.5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

1.2.6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模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该遵循有利资源再生、有利防止二次污染和有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实施的原则。

1.3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

1.3.1加快建设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后续处理相配套的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的数字化管理工作。

1.3.2应实现密闭化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防止生活垃圾暴露和散落,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淘汰敞开式收集方式。

1.3.3应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机械化收运水平,鼓励采用压缩式方式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

1.3.4应加强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重点是区域性大中型转运站建设。

1.3.5拓展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范围,加强县城和村镇生活垃圾的收集。

1.4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

1.4.1应结合当地的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并应满足选址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可行、设备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1.4.2应在保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采用对多种处理技术集成进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现各种处理技术优势互补。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是节约土地资源、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控制、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1.4.3应依法对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和处置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

1.4.4应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运行单位应编制生产作业规程及运行管理手册并严格执行,按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4.5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技术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运行过程监管和污染排放监管相结合。

2.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适用性

2.1卫生填埋

2.1.1卫生填理技术成熟,作业相对简单,对处理对象的要求较低,在不考虑土地成本和后期维护的前提下,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相对较低。

2.1.2卫生填埋占用土地较多,臭气不容易控制,渗滤液处理难度较高,生活垃圾稳定化周期较长,生活垃圾处理可持续性较差,环境风险影响时间长。卫生填埋场填满封场后需进行长期维护,以及重新选址和占用新的土地。

2.1.3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的污染控制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2.1.4采用卫生填埋技术,应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资源化处理、焚烧减量等多种手段,逐步减少进入卫生填埋场的生活垃圾量,特别是有机物数量。

2.2焚烧处理

2.2.1焚烧处理设施占地较省,稳定化迅速,减量效果明显,生活垃圾臭味控制相对容易,焚烧余热可以利用。

2.2.2焚烧处理技术较复杂,对运行操作人员素质和运行监管水平要求较高,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

2.2.3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生活垃圾热值满足要求的地区,可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2.2.4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处理焚烧烟气,并妥善处置焚烧炉渣和飞灰。

2.3其他技术

2.3.1其他技术主要包括生物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技术。

2.3.2生物处理适用于处理可降解有机垃圾,如分类收集的家庭厨余垃圾、单独收集的餐厨垃圾、单独收集的园林垃圾等。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2.3.3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严格控制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并妥善处置生物处理产生的污水和残渣。

2.3.4经过分类的生活垃圾,可作为替代燃料进入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理。

2.3.5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并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3.1卫生填埋场

3.1.1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1.2卫生填埋场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1.3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3.1.4卫生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时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鼓励采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主防渗材料。

3.1.5填埋区防渗层应铺设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卫生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调节池和污水处理装置,渗滤液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到环境中。调节池宜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污染大气。

3.1.6垃圾渗滤液处理宜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和后处理”的组合工艺。在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充分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论证后也可采用其他工艺。

3.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3.1.8卫生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卫生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导出进行集中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卫生填埋场应完善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3.1.9应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质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和质量保证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防渗系统的破损和失效。填埋场施工结束后,应在验收时对防渗系统进行完整检测,以发现破损并及时进行修补。

3.2焚烧厂

3.2.1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2.2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等相关标准以及各地地方标准的要求。

3.2.3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日,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小时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3.2.4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生活垃圾焚烧量确定。生活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3.2.5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3.2.6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污染物。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干法、半干法、湿法或其组合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应优先考虑通过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并宜设置脱氮氧化物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

3.2.7生活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去除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

3.2.8规模为300吨/日及以上的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米,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3.2.9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修的要求。

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要求

4.1卫生填埋场

4.1.1填埋生活垃圾前应制订填埋作业计划和年、月、周填埋作业方案,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控制填埋作业面积,实施雨污分流。合理控制生活垃圾摊铺厚度,准确记录作业机具工作时间或发动机工作小时数,填埋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盖,覆盖层应压实平整。运行、监测等各项记录应及时归档。

4.1.2加强对进场生活垃圾的检查,对进场生活垃圾应登记其来源、性质、重量、车号、运输单位等情况,防止不符合规定的废物进场。

4.1.3卫生填埋场运行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并在卫生填埋场周围合理设置防飞散网。

4.1.4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应及时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渗滤液处理设施应配备在线监测控制设备。

4.1.5应保证填埋气体收集井内管道连接顺畅,填埋作业过程应注意保护气体收集系统。填埋气体及时导排、收集和处理,运行记录完整;填埋气体集中收集系统应配备在线监测控制设备。

4.1.6填埋终止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要继续导排和处理垃圾渗滤液和填理气体。

4.1.7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对排水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污染扩散井和污染监视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每天进行一次卫生填埋场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监测;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

4.1.8卫生填理场稳定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是否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4.1.9卫生填埋场运行和监管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9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4.2焚烧厂

4.2.1卸料区严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4.2.2应监控生活垃圾贮坑中的生活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生活垃圾贮坑中的渗滤液。渗滤液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可回喷进焚烧炉焚烧。

4.2.3应实现焚烧炉运行状况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包括焚烧炉燃烧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自动显示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和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当生活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炉膛温度无法保持在850℃以上时,应使用助燃器助燃。相关部门要组织对焚烧厂二噁英排放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工作。

4.2.4生活垃圾焚烧炉应定时吹灰、清灰、除焦;余热锅炉应进行连续排污与定时排污。

4.2.5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别妥善处理或处置。经常巡视、检查炉渣收运设备和飞灰收集与贮存设备,并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

4.2.6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至少每周检测一次,并作相应记录。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经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要求的焚烧飞灰,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4.2.7烟气脱酸系统运行时应防止石灰堵管和喷嘴堵塞。袋式除尘器运行时应保持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桥、挂壁、粘袋;停止运行前去除滤袋表面的飞灰。活性炭喷入系统运行时应严格控制活性炭品质及当量用量,并防止活性炭仓高温。

4.2.8处理能力在600吨/日以上的焚烧厂应实现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项目,并与当地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4.2.9应对沼气易聚集场所如料仓、污水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内、生产控制室等处进行沼气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空气中沼气浓度大于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

4.2.10各工艺环节采取臭气控制措施,厂区无明显臭味;按要求使用除臭系统,并按要求及时维护。

4.2.11应对焚烧厂主要辅助材料(如辅助燃料、石灰、活性炭等)消耗量进行准确计量。

4.2.12应定期检查烟囱和烟囱管,防止腐蚀和泄漏。

4.2.13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和监管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 12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2017.8.1

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17〕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促使注册城乡规划师适应城乡规划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城市规划在编制、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保证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适应执业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完成相应的学时,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相关注册业务的必备前提。 第四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织和管理全国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并建设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师资库。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根据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组织相关的远程教育课程培训,同时提倡专业学科力量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划院所等机构,以及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机构提供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服务。 第五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可以抽查和监督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等相关活动,并将抽查和监督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有关机构组织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前,应通过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将课程计划、师资名单、课程内容等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通知,全部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可以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网上进行课程报名,自主选择培训课程。 第八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学时制度以一天课程计算6学时,每个三年注册有效周期内不得少于108学时,其中54学时为必修课学时,54学时为选修课学时。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按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但不可以转入下个注册周期。 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必修课超出54学时的部分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选修课超出54学时的部分不可以计入必修课学时。 第九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培训的(含远程教育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临州办发[2015]202号 【发布部门】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3 【实施日期】2015.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5〕2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不懈的抓好火灾预防工作,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县市要根据城乡发展建设及时修订完善消防规划,并依据规划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使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关口前移,公安消防机构提前介入,加强公共服务,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评审、大型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评审要组织公安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提出评审建议;根据《消防法》规定,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针对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签订责任书。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公安消防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依法消除火灾隐患。 (三)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州、县市政府分级实施挂牌督办。各级政府要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要依法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四)强化建设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住建、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居住建筑进行外墙保温材料施工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根据公安部和住建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五)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网站、进场所工作,即“7+1”宣传活动,切实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各级政府和人社、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

公安部节能通知(住建部046号文件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简报 2015年 第 1 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 心2015年3月12日 目录 ?本期特稿 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014年度工作总结及2015年度工作要点?工作研讨 注册中心参加注册建筑师主导作用课题讨论会 ?注册管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座谈会议在京召开 ?中心动态

注册中心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述职会 注册中心召开2014年度总结大会 注册中心工会组织女职工参加“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活动 ?地方动态 四川省建设岗培注册中心开展2015年首次“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活动 ?本期特稿 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014年度工作总结 及2015年度工作要点 第一部分 2014年工作总结 一、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中心继续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两方案、一计划”整改方案全部完成。一是建立了中心内部控制规范,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制定《中心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修订《中心职工考勤规定》,完善激励机制,强化劳动纪律管理;三是完成《中心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若干办法》等新制度10项,修订《注册中心财务制度》等制度4项,超额完成计划。 二、巩固基础,突出重点,业务工作质量有了新的提高 (一)执业资格制度建设情况 1.面对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措施,积极研究执业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改革方向提出建议,报相关业务司局《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取消行政许可后的有关问题及建议报告》、《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改革的建议方案》、《建造师执业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规划师执业制度改革相关研究报告等。 2.继续完成部市场司委托承担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137号部令)修订研究课题》工作。完成意见征求、收集、整理与再修改工作,修订稿已基本完成,因受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等因素影响,在征求部市场司意见后暂缓结题。

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建城[2006]80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4.12 【实施日期】2006.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11号)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保护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入春以来,部分地区气温迅速回升,降水偏少,风势较强,森林火险等级不断升高,河北、山西、云南等地相继发生火灾,部分风景名胜区也出现了火情,给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造成了威胁。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事关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与生态安全,事关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防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坚决遏制火灾高发态势。 二、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归口管理制度和火情报告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部门全力抓,有关部门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把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关于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解读知识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职责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在经历两年的停考之后,于本年,2017年再度恢复考试,在“国务院大批取消资格、水平等考试”的背景下,彷徨的城规考生们,终于松了一口气。疏解两年的担忧,可谓“不是不考,时辰未到”。考生们可以看到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即“注册城市规划师”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 一、法律法规的更新 就在刚过去的5月,人社部、住建部发出了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即“新《规定》”、“新《办法》”。 二、关于新《规定》的解读 在聊新规之前,我们先回答一下有关“城市”与“城乡”的话题,大家都知道,我国08年实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除《城市规划法》;同年,建设部改革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随后几年,高校下设专业也陆续经历了“城市规划专业”向“城乡规划专业”转变的过程;当下,“城市规划师”,也更名为“城乡规划师”,与时俱进,响应改革。下面,我们提取新规的一些要点: 第一章,明确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的意义、城乡规划师从业的方向,以及对城乡规划师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明确参加城乡规划师考试的条件-城乡规划专业毕业年限如下: 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相应学位毕业年限再加1年。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从业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受注册执业管理制度的管理,明确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明确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应具备的能力。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注册规划师考试心得

网友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心得 经验1:四科精力要平均分配,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再针对自己薄弱环节多花点功夫。千万不要觉得哪科难而放弃他,或者觉得今年时间精力有限,就集中看哪科,因为考试的时候他不会按照你认为的难易程度出题,说不定哪科就跟抽疯一样弄的非常难。比如前年的相关就非常简单,周围的大多数朋友都过了,去年考的就很偏,好多东西压根就没听说过。去年的实务是最难的,跟城乡规划法新出台有关,尤其是规划管理的题不怎么好答,好像还跟以前的管理办法有些差别,批卷尺度把握的也挺严,这些都是我的感觉,从自己的成绩和周围朋友的成绩看出来的,去年拿到证的,实务分都很低,我就知道周围四个人是60分过的,我也是幸运者之一。 经验2:重点中的重点就是《城乡规划法》,至少要看十遍以上, 最好能背下来。如果你没有时间看书,那考试前两天你就好好看看城乡规划法吧,真的考很多题,在不同的科目里都有,如果对其中条文理解不是很深,或者说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说的,可以与老的城市规划法对比着看,还可以看城乡规划法解说那本书,是一个小黄本,解说类的书不少,只有这个小黄本是官方出的,据说里边还是有一些个人认识的东西与该法律精神有些出入,但总体来讲该书已经把城乡规划法解释的很透彻了,其它版本的解说错误就更多了。这里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题目记不大清了,有好多题就是把城乡规划法的原文拿出来,把其中一个关键词挖空让你选,比如对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这两个概念在法规里边就考了四个题目,比如城乡规划许可的范围是建设用地范围不是规划区范围,这个题我就答错了,而且印象特别深刻,因为第一轮做题的时候凭第一直觉答对了,后来检查题目的时候反复想了半天最后还是改错了,所以要相信第一直觉;还有一些题就是把城乡规划法中的一条中的几个小条一起排列上,把其中的一个小条中的一个词或者一个数字给改变一下,又或者是原来说三个或者四个小条,他在选项中加又一个,比如有一个题是有关违法查处的,原文是分了两个冒号,相当于三个小条,在选项中又加了一个说的看似处理的很对的一项,从题目理解上这四个选项都是对的,但只有三个是法规上说的内容,剩下的那个就不对了。 经验3:四门课程要建立统一的骨架。这是一个执业资格考试,核 心就是如何编制各层次各种专项规划,所以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理解着看,结合我们做过的实际项目对号入座。对于各层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要明确,不能含糊。我是这样理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他是教你怎么样去编各层次的规划,我们看书目的是为了考试,可考试之后更重要的是指导我们如何编制各种规划,正好利用看书考试的这个机会,扩展我们规划的相关知识。在看条文的时候一定要结合我们做过的实际工程,做到对实际工程中的图纸和说明书中做的东西和编制办法里边的条文对号入座,这样有助于建立一个清晰的骨架,看其他的法规规范技术条文或者相关数字信息能够清楚的知道看的东西是在骨架上的哪个枝杈 上的内容,同时对于一些枝杈上的细节信息如果记不清楚的时候,可以反过来想想前边的主架上一些原则和大框数字,这样就能大概推断出哪几个选项更靠边,哪几个选项能被排除。这里个人体会是做过总体规划的话非常有优势,总体规划就是一个完整的骨架,各科考试的内容都是血肉添加在这个骨架上的,不信的话大家可以试试,在看编制办法的时候拿一套完整的总归说明书和图纸看看是怎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 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 废改立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科技进步,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办法》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城市规划领域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城市规划在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保证其在行业内的长期执业水平。 第三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凡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和非初始注册的人员、延时注册的人员、暂停后重新执业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相应的学时。 第四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认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和涉外训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具体课程培训,或与相关机构共同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机构组织本地区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提供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的机构原则上为专业学科力量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划院所等。 第五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编制及审定继续教育课程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等,组织编写、审定培训教材。 第六条未经认证的培训机构可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提出认证申请。未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证并备案的培训机构擅自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等相关活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不予认可相关继续教育学时,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和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证备案的培训机构应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上报课程计划、课程教材、师资名单、课程内容等。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课程必须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证后备案,方可进行培训工作。 第八条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通知均应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注册城市规划师应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网上对相关课程进行报名。 第九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可以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网上进行跨省课程报名,自主选择培训课程。 第十条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学时制度以一天课程计算 6 学时,每个五年注册有效周期内不得少于 180 学时,其中90 学时为必修课学时,90 学时为选修课学时。原则上注册城市规划师每半年应完成 20 学时,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 10 学时。每一年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不得少于 30 学时。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按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必修课超出 90 学时的超出部分可计入选修课学时。 第十一条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中,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课程培训、在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中主讲授课、在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中获奖所获得的学时计为必修课学时;其它学时均计为选修课学时。 第十二条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注册周期内,参加考题设计和审题工作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组成员,负责有关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政策标准的制定和组织编写、审查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参考教材编写的人员可相当于完成当前一个注册周期内的必修课和

2020年6月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消防验收备案表》抽查文书式样

2020年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下载(2020年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抽查文书表》样式PDF文件模板下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消防填表说明在最后。 2020年6月住建部最新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文书式样共10份,包括: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另附填表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建科规〔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6日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含公消〔2012〕350 号)

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 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 65号文被废 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 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

公安部、住建部49号文、65号文及建材防火等级分类

关于公安部最新的防火等级要求解读 2009年10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2010年3月《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附件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附件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附件3 建材防火等级分类 附件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消[2009]46号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 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住建部 公安部46号文

住建部公安部46号文 -------------------------------------------------------------------------------- https://www.360docs.net/doc/a510744893.html, 2011年3月29日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 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建部最新强制性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Architectural&Functional Glass No22019★综合倍息★ 环保部印发14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重大变动包括项目规模扩大、建设地点重新 选址等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环境保护部近期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据了解,14个行业包括制浆造纸建设项目、制药建设项目、农药建设项目、化肥(氮肥)建设项目、纺织印染建设项目、制革建设项目、制糖建设项目、电镀建设项目、钢铁建设项目、炼焦化学建设项目、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水泥建设项目、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铝冶炼建设项目O 根据清单,重大变动包括项目规模扩大、建设地点重新选址、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保措施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等情况。 环境保护部要求,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补充、调整、完善。附件: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平板玻璃以及电子工业玻璃太阳能电池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玻璃熔窑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新增在线镀膜工序。 4.纯氧助燃改为空气助燃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水、熔窑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0 7.熔窑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住建部最新强制性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发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与消防关系密切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全文强制性规范在 -3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下为《规定》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注册城乡规划师:分享注册规划师考试心得

分享注册规划师考试心得 注规考完了,本来不想再去想这个考试,因为本人实在是一个不太喜欢看书并且讨厌考试的人,从小就这样,有浓重的厌学情绪,考完就恨不得把书全扔了,资料全删了,再也不想见到。但是毕竟考试复习过程中受到别人帮助不少,总要知恩图报,把自己的一些感悟讲给后来的朋友听听,不一定有用,没用就当闲聊,有用那就善莫大焉。 就流水帐一样的说说。我的工作,规划设计院做交通专项规划。我的考试历程: 2013 年,报相关和原理 2 门,过一门,相关 60-70,原理 50 几。花 1 个月时间,20 几天看书,1 周做真题。 2014 年,报 4 门,相关缺考,过 2 门。原理 67,法规 68,实务 58,很郁闷。但是毕竟确实花的时间不算多,那一年孩子出生,陆陆续续书看完一遍,考前三四天,复习了下真题。 中间等了三年,关键是刚开始也不知道停考几年,想报其它注册考试又不敢报。一建报了也没学,要么学了没去考,要么裸过没过。反正这三年,有两年半啥也没学,啥也没考,荒废了。 2017 年,报 2 门,被轮掉的相关和实务。相关 84,实务 83。大家都说这个成绩不错。但是考完我也不太大把握,只是相关应该差不多能过,实务虽然知道肯定能50 以上,但是对于过 60 一点把握也没有。预期与结果差距很大,这是个很奇怪的问题,一方面与实务的评分特点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自己性格有关,信心与能力不匹配。以前在学校考完试,看同学对答案神采飞扬,我心里直打鼓,很多题没把握,这回惨了,但是结果出来我老是第一名,很有信心对答案的那些同学从来没有超过我的。跑题。

下面重点说说对这 4 门我的学习心得,主要是对我自己,不同的人情况不一样: 法规:如果你对法律有哪怕一点点兴趣,那这门应该是比较简单的,书要看懂, 看两遍,精读,全面地看。城乡规划法是最重要的东西,内容很少,放在 A3 纸 上就正反面那么点,能背上最好,背不上也要看熟读熟听熟(有电视播报语音),就 像小学生读课文一样,一定要熟。小黄书的规划法释义建议不要全看,有不熟悉不太明白的看看就可以了,大部分都是比较好理解的。如果能再听一些关于城乡规划法 的专题讲座,那就更好了,一些群里有一些网校讲课视频,可以听一听,个人 推荐经纬的视频,讲的还可以的。这个法实在是太重要了!就这么个法搞透了,法规科目能让你多得 15 分,实务科目能让你多得 10 分。 相关:这个主要是考知识面,知识面广的人随便学学就能过,也是大多数人觉得最 简单的一门。但是书最厚,看起来最吓人。没办法,还是要认真看完,然后多做些题练习练习,重点攻三块,一是自己特别不熟悉的那个领域,二是自己最拿手的那个领域,三是自己最感兴趣的那个领域,三块抓住了就不怕。比如对我来说,城市社会学 最不熟悉,要稍微多花点时间;城市地理学和城市交通最拿手,一个是大学相近专业,一个是工作,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城市经济学最感兴趣,为些我还专门去 找了奥沙利文的城市经济学的书来看了看,但是也没有花太多时间看那个,只是 这个过程会让你主动去学去研究,就很容易弄懂它,题目怎么考都不怕。 原理:不是做规划这行的,应该这个确实是比较难的一门,也是所有科目里面要花 最多时间的,应该比实务要花的时间更多。不通就比较懵,通了就是通了。没有太多技巧可以讲,认真看书理解,看不太明白的可以跟做规划的朋友交流交流,交流明白 一个问题,比自己看一天书都有用。个人建议还是结合视频把知识点看透,看懂记 忆很关键! 实务:难在对基础有一定要求,题型较为特殊。这门没过的,原理要继续看,原

住建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10]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10]53号 [ 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属类别]: [ 生效日期]:2010-11-18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质电[2010]53号 [ 是否有效]:有效 [本文来自: 法易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510744893.html,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阶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了通报,并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消防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二、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