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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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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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
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过程。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
(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及代办相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输合同中指定提取货物的人。
(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集装箱货物装卸、堆存、仓储业务的人。场站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
(六)装拆箱作业人,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业务的人。装拆箱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托运人或场站作业人。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一节集装箱与集装箱货物
第五条集装箱是有一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运输设备,应符合集装箱定义。集装箱分为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和非标准集装箱。
第六条承运的集装箱可以是托运人托运的集装箱,也可以是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
第七条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而进行汽车运输的货物。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第二节运输类别
第八条按照集装箱所装载货物的性质,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普通箱、特种箱汽车运输;特种箱包括危险货物箱、冷藏保温箱、罐式箱等。
第九条根据集装箱箱型情况和贸易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国际箱、国内箱汽车运输。
第三节运输车辆
第十条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应是技术状况良好,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能满足所运载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车辆通常采用单车型式或牵引车加半挂车的列车组合型式,半挂车分为框架式、平板式和自装自卸式等。
第四节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
第十二条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的设置和配备,应符合GB/T—12419《集装箱公路中转站站级划分和设备配备》的要求。
第十三条场站作业人应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装拆箱作业机械,装卸机械应有集装箱专用吊具,装卸机械的额定起重量要满足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装拆箱作业机械要能适应进箱作业。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种类为月度(月度以上)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亦可以是集装箱汽车运单(以下简称运单,见表一)。
第十五条月度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一)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性质;
(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
(三)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四)起运地、到达地;
(五)运输时间、交接方式;
(六)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
(七)特约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重量或体积;
(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及箱号;
(三)装运集装箱船名、航次,场站货位,进港、站日期或卸船、车日期;(四)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五)接箱、货地点(起运地)、卸箱、货地点(到达地);
(六)运输日期;
(七)箱、货交接方式及提、还空箱地点;
(八)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
(九)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
(十)运输要求和特约事项。
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双方就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商一致并签章后,合同成立。
第二节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托运
第十八条托运人托运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
(一)一张运单托运的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
(二)托运拼箱货物要写明具体品名、件数、重量;托运整箱货物除要写具体品名、件数、重量外,还要写集装箱箱型、箱号和封志号,并注明空箱提取和交还地点;
(三)易腐、易碎、易溢漏的货物、危险货物不能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用一张运单托运;
(四)托运的整箱货物,应注明船名、航次、场站货位、箱位,并提交货物装箱单(见表二);
(五)托运人要求自理装拆集装箱或自理装卸集装箱时,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六)托运需经海关查验或商品检验、卫生防疫、动植物检验的集装箱时,应连同检验地点在运单中注明;
(七)应使用钢笔或元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八)已填妥的运单,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托运集装箱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集装箱箱型、箱号、封志号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二十条托运的普通集装箱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易腐货物、流质货物、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等物品。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证明文件和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有关文件提交承运人检查核对,如需随货同行或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及份数。
第二十二条托运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的,应在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第二十三条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要办理在港站或其他场所的集装箱装卸作业申请,并在运单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托运特种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一)托运冷藏保温集装箱,托运人应提供冷藏保温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